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网络犯罪概念与构成刍议/徐施宏

时间:2024-06-16 19:49: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网络犯罪概念与构成刍议

徐施宏 陈军菁

现行的世界是信息化的世界,从信息革命之始我们注定就要与计算机中的虚拟世界打交道,一部《黑客帝国》以令人叹为观止的想象力给我们展示了网络世界的奇妙,她吸引了更多的人步入其中。有人就有规则,有规则就会反抗——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从这点而言,我们可以说,网络从其出生那一刻就注定要与犯罪相伴。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
1、什么是网络犯罪中的网络
世界如此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其中部分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行为也早有探讨。但不论已有的理论成果或现行刑法规定更多的是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网络问题却少有专门探讨。在计算机科学上,计算机网络毕竟不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别。1994年2月18号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由此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作为信息载体的系统。例如,一台计算机出厂时,只要已安装程序文件或应用文件,并具有信息处理功能,即构成一定信息系统,但由于未投入使用,没有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因而不能称为“人机系统”,其信息安全当然不受上述条例保护,更不受刑法保护。新兴的网络科学认为计算机网络是用电缆、光缆、无线电波或其他物理链路,将地理上分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起来的资源共享系统。通过上述定义的比较,可以认为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系统在概念的外延上是有交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一定存在着网络,通过计算机网络组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其高级形式。因此,计算机网络实际上是多个单机信息系统的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网络形式:国际互联网、专业计算机信息网、企业计算机信息网。其中,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相联接。专业信息网络是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是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2、网络犯罪的概念
由于受到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影响,理论界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从此概念出发,网络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两种;在行为性质上包括网络一般违法行为和网络严重违法即犯罪行为两种。此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从刑法理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
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
网络犯罪的构成亦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对之可概括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
1、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赛博空间是靠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拿Internet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所以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3、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4、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2001] 256号


关于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为积极开拓邮政物流配送市场,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促进邮政业务结构的进一步调整,提高邮政物流的市场竞争能力,国家邮政局决定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办日期及范围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自2001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个别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可暂缓开办,开办局由各省(区、市)局负责核定,报国家局公众服务部备案。

  二、市场定位和服务对象
  国内快递包裹的市场定位是拓展物流配送市场,弥补邮政包裹业务种类的不足。以形成普通包裹、快递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三个档次,来适应多层次的市场需求。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工商企业、电子商务公司、邮购公司等,同时也可以满足居民之间扩大的包裹寄递的需求。

  三、服务水平和时限标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省会城市全程运递时限为4—6天,全程采用陆路运输,进出转口处理比照普通包裹的标准,适当增加封发频次,投递按每日二个频次组织投递到户。各省(区、市)局根据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具体见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要求核定开办局的全程时限,报备国家局网路运行部。

  四、资费标准。
  快递包裹实行分区计费方式,其计费区与普通包裹计费区相同。各局按照附件1的标准编制帼内快递包裹资例表》,报备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为便于基层掌握此业务收费办法,现对快递包裹资费进行举例分析。
  例:现有北京寄往上海的6千克快递包裹1件,保价金额为500元,计算该快递包裹资费如下:
  1.根据普通包裹资例表查得北京寄往上海的1000克普通包裹标准为2.30元,对应该计费区的快递包裹资费标准为首重1000克7元、5000克以内续重每500克3元,5001克以上续重每500克1.6元。
  2.根据上述标准,计算该快递包裹的分区资费应为:7+3*8+1.6*2=34.2(元)。
  3.按1%的比例计算该快递包裹的保价费为500*1%=5(元)。
  4.将基本资费与保价费和挂号费相加,计算出应收资费为41.2元。

  五、财务统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的业务量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是国内包裹的其中数;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入”科目。

  六、业务处理
  国内快递包裹是介于普通包裹与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从收寄到投递”各环节的处理都适当加以区别。各局应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按照“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见附件3),认真安排作业组织,确保各环节的业务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七、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局公众服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国内快递包裹业务,认真做好开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于2001年7月15日之前将开办的局名、时限及资费报国家局相关部门,并对业务开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国家局公众服务部。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分区资例简表(略)
  
附:国内快递包裹资费参考表(对外)
                          单位:元
┌───────────┬─────────────────────┐
│    计费区间   │           资费        │
│    综合里程数  ├──────┬──────┬───────┤
│           │首重1000克 │5000克以内续│5001克以上的续│
│           │      │重每500克  │重500克    │
├───────────┼──────┼──────┼───────┤
│500公里及500公里以内 │5      │2      │1       │
├───────────┼──────┼──────┼───────┤
│500公里以上至1000公里 │6      │2.5     │1.3      │
├───────────┼──────┼──────┼───────┤
│1000公里以上至1500公里│7      │3      │1.6      │
├───────────┼──────┼──────┼───────┤
│1500公里以上至2000公里│8      │3.5     │1.9      │
├───────────┼──────┼──────┼───────┤
│20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9      │4      │2.2      │
├───────────┼──────┼──────┼───────┤
│2500公里以上至3300公里│10     │4.5     │2.5      │
├───────────┼──────┼──────┼───────┤
│3000公里以上至4000  │12     │5.5     │3.1      │
├───────────┼──────┼──────┼───────┤
│4000公里以上至5000  │14     │6.5     │3.7      │
├───────────┼──────┼──────┼───────┤
│5000公里以上至6000  │16     │7.5     │4.3      │
├───────────┼──────┼──────┼───────┤
│6000公里以上     │20     │9      │6       │
└───────────┴──────┴──────┴───────┘
  说明:
  1、此表供用户了解快递包裹资费水平。
  2、表中里程由国家邮政局综合计费区距离及邮路长度等因素统一核定。
  3、具体资费标准以各地根据国家邮政局规定编制的《快递包裹资例表》为准。
  4、本表所列资费标准不含保价费和挂号费。
  
附: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物流市场的需求,充分发挥邮政网络资源优势,为用户提供一种安全可靠、传递迅速和服务周到的物品递送服务,特制定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处理办法。
  第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是为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服务水平介于普通包裹和特快专递包裹之间的包裹寄递业务。
  第三条 快递包裹业务属邮政的主营业务,相关收寄、处理、运输、投递等生产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邮政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快递包裹按其内件性质属于包件;按处理手续属于给据邮件;按邮局所负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第五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准寄范围和开办范围同普通包裹(见《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第六条 快递包裹每件的重量限度以40千克为限;最大体积以。能够装入二号邮袋为标准,最小尺寸同国内普通包裹。内件为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的快递包裹最大重量限度以10千克为限。
  第七条 快递包裹业务的收寄,采取窗口收寄和上门揽收收寄两种方式。
  第八条 快递包裹实行自愿保价的原则。保价快递包裹按所填申报价值的1%收取保价费,保价金额每件最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第三章 收寄和处理
  第九条 交寄快递包裹应填写“国内快递包裹详情单”一式三联(可暂时使用“国内包裹详情单(邮1106)”代替),并通联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见图1),相关填写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凡同一寄件人同批交寄且收件人为同名址的,可以一单多件填写详情单,但必须标注明确。
  图1:
  第十条 收寄处理
  一、视内件,确认是否符合准寄范围、邮件封面及详情单书写(应请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封装是否符合规格(除重量外,相关规格同国内普通包裹)。
  二、逐件在邮件正面右上方粘贴“快递包裹条型码标签”,(可暂用“包裹条型码标签(邮1108)”代替)并在包裹正面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
  三、逐件称重计费,填写详情单,核对无误后,第一联(收据)交寄件人,第二联(存根)收寄局留存,第三联随邮件投交收件人签收后,由投递部门存档。
  四、脆弱或流质易溶物品的邮件分别按“红杯”或“红杯水”规定办理。
  五、快递包裹的资费不可按贴票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分拣封发处理
  一、快递包裹的分拣封发按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组织处理,各局出口按邮区中心局封发总包。收寄局收寄的单件超过20千克(脆弱包裹满10千克)的快递包裹可直封寄达局所在郎区中心局。袋惭快递包裹逐件填写“封发快递包裹清单”一式两联(单式表格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封发包裹清单”(邮1203甲,或1203乙)代替,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包裹)。拴挂“快递包裹袋牌”(相关文字内容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大件商包袋牌(邮1219乙)代替,并加盖“快递包裹”戳记。
  二、快递包裹总包的交运时,应缮制路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收发快递包裹路单”(单式表格及文字为红色),业务开办初期可暂时使用“收发邮件路单”(邮13 01)代替,一并加盖红色“快递包裹”戳记。装入详情单的总包应在相关路单上进行批注(其他相关标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四章 运输和投递
  第十二条 快递包裹业务采用以陆路运输为主的方式,其发运次序,排列在特快专递邮件之后、普通包裹之前,要选择快速有效的车次和最佳的邮路组织运递,车次和经转路由一经确定,应编制发运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快递包裹在干线运输环节按轻件计划发运,中转局按轻件经转时限要求转发相关车次。
  第十四条 快递包裹的传递时限规定按表1执行。
  第十五条 快递包裹除以下情况可改为局内投交外,一律实行按址投递到户:
  一、单包不符,重量短少、封皮或内件破损、有拆动嫌疑及必须会同收件人当面拆验的;
  二、经两次投递,因故无法投交的;
  三、写交邮政专用信箱的(租箱用户申请或同意按址投递的除外);
  四、因其他原因(如需补纳资费或有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嫌疑等)需要收件人到局办理手续的。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投递局应利用机动车辆投递快递包裹,可以与实行投递到户的普通包裹合并投递,但要在相关清单的备注栏内注明“快包”字样。
  第十七条无法投递、改寄、退回、撤回和更改收件人名址的快递包裹的处理同国内普通包裹。
  第五章 业务档案和查验补偿。
  第十八条 快递包裹的各类业务档案保管期为二年。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受理寄件人提出的查询申请。受理查询的最短时限为7天。
  第十九条 快递包裹的查询,原则上直查投递局,投递局查无进口节目的,再依次进行递查,各环节查单处理最大时限不得超过2天,查询全程时限为15天。
  第二十条 因邮局责任造成快递包裹逾限,并由此引发寄件人追究的,按所付邮费扣除其计费重量的普通包裹邮费后,全部退回寄件人,保价费不退。
  第二十一条 快递包裹丢失或损毁的,按国内普通包裹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统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量按件逐件统计为“国内快递包裹”,计量单位为“件”,一单多件按自然件数统计。
  第二十三条 国内快递包裹业务收入列入:“邮政业务收入.包裹收入.国内快递包裹收人”科目。
  附:
              快递包裹传递时限规定
┌────────┬──────────┬─────────┬────────┐
│    局别  │    出口    │     进口  │    转口  │
├────────┼──────────┼─────────┼────────┤
│        │支局、所11点、15点、│零点前到站的当日上│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午投递,11点前到站│比照出口时限  │
│ 省会一、二级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的当日下午投递。 │        │
│ 邮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5小时。      │         │        │
├────────┼──────────┼─────────┼────────┤
│        │支局、所11点、15点、│         │        │
│        │20点(营业终了)前收│         │        │
│  其它各   │寄的,局内全部作业(│         │        │
│  区中心局  │包括收寄点一市内运输│   同上    │   同上   │
│        │一分发一局站运输一转│         │        │
│        │运作业完毕,至赶发有│         │        │
│        │效车次)最大时限不超│         │        │
│        │过4小时。      │         │        │
├────────┼──────────┼─────────┼────────┤
│        │邮车开行前2小时邮寄 │         │        │
│ 非邮区中   │的全部封发交运;g业 │12点前到达的当日必│        │
│ 心局的市县局 │终了前收寄的当日全部│须投完。     │        │
│        │封发交运。     │         │        │
└────────┴──────────┴─────────┴────────┘
  注:本表所述“到站”,指火车运输到达车站,汽车运输到局。

二零零一年六月七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决定

(2007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