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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分析毒品犯罪的特点/王胜宇

时间:2024-07-08 00:0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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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分析毒品犯罪的特点

王胜宇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社会公害,在当今的世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避开它的浩劫,然而毒品的泛滥又是一个极难治理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的普通百姓来说,毒品祸国殃民,曾经是早已过去的旧时代的一场噩梦。然而在今天?许许多多的中国人却几乎不知“毒品”为何物,把它看作是新奇而又陌生的怪物。有关毒品犯罪的研究,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困难的任务,在研究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个又一个难解之迷。第一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这是一个无法用自己的亲身体验来加以验证的问题。毒品不仅直接对人类身心健康造成重创,而且往往与杀戮、抢劫、盗窃等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相伴随,同时还对社会的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和文化发展带来方方面面的消极影响,最为可憎的是它会消磨掉一个民族的意志和精神。第二我国当前的毒品犯罪究竟处于什么样的态势?第三从境外毒源地每年进入我国的海洛因数量究竟有多少?第四毒品泛滥对我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第五吸毒成瘾后是否能够截断?第六毒品犯罪能否在短期内遏制住?第七毒品犯罪在未来的走向将会呈现什么样的趋势?第八人类能不能够战胜毒品?这可能是一个最大的难解之迷。难道我们对于毒品犯罪就无能为力了吗?否!如果说人类难以根除毒品的话那么也决不会听任毒品将人类消灭。人类目前正在经受毒品的煎熬,但毒品的侵蚀必将激发全人类的忧患意识,促使人们寻找战胜毒品危害的有效对策。值得庆幸的足:联合国于1998年6月召开了第二次禁毒特别大会,来自150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团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通过了《政治宣言》、《减少毒品需求指导原则》和《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等文件,建议发起一个协调一致的全球运动来打击全世界的毒品犯罪。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毒品的斗争揭开了一个新的篇章。尽管与会各国代表对于如何进行打击毒品犯罪的斗争仍然存在不同意见,对于如何筹集禁毒资金和把有限的资会用于缉毒斗争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毕竟是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于“人类应当为在2 l世纪扫除毒品而努力”达成了共识,从而给最终消除毒品祸害带来了新的希望。
  当前面临的毒品犯罪与旧中国的毒品犯罪相比,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世纪新一代毒潮泛滥的产物,更有其自身的新特点:
  1、犯罪的国际化性质,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术,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物质。(1)绝大部分毒品来自于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是山境外跨国入境,并多来自于境外的毒源地。据调查,1998年个田侦破海洛因的特人贩毒案119起,这119起特大案件就缴获海洛因4765.555公斤。其中1197起/JJ.克大案巾缴获的4392.84公斤海洛因柬自云南临沧、德宏境外,在内地查获的24起,有10起直接来自缅甸,l 4起是从云南转运过来。来自“金新月”的毒品,也从新疆进入我困。此外,来自俄罗斯及巾亚地区的毒品,也在向我境内渗透。近年来,我国东北境外的某邻国,也开始大规模地种植、制造毒品,成为对我国构成直接威胁的新毒源。(2)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子将我国作为“金三角"毒品销往欧美等囡的中转地之一,短短数年问,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3)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困成为毒品消费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网从我国过境贩毒的商接作用下,我因的吸毒区域从西南边境地区不断向全I曼j各地蔓延、发展,I|前90%以上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吸毒现象:而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口已迅速增至54万,以致使我国成为一个毒品的消费地。(4)因内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流出境外,1992年至1997年,我国查获的企图走私出境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以及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其总量已经达到874.8吨。1998年又查获各类易制毒化学品344.5吨。至于未被查获己被走私出境的,其数量则难以估计。这不仅为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毒品生产必需的原料、配剂,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长,同时还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良好声誉。
  2、共同犯罪突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困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司法实践表明,单个人实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比例较小,而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太大。如果没有他人协助,仅靠一人很难进行。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几种不同的形式。(1)有组织犯罪,在制贩毒品案件中,有组织犯罪居多。过境贩毒的主体,基本上是境外黑社会贩毒集团,他们多以过境贩毒为目标渗入我国境内。从所破获的贩毒案件来看,儿涉及大批量精制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问接与国际贩毒集团有关。1996年6月,云南警方抓获了潜入我国境内的缅甸毒枭李仕森,该人系缅甸北部某武装势力后勤供应处副处长,长期大量贩运制毒物品,有“药水大王”之称。经查,李仕森从199 1年以来,从我国境内先后走私制毒物品22.6吨,麻黄素43吨。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澳门包括台湾地区黑社会成员入境贩毒的现象格外突出。早在1988年,上海警方所破获的“3.9”贩毒大案,就发现其背后的黑手是香港黑社会组织“大圈”1992年8月,上海警方存打击台湾“四海湾”、“萤桥帮”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也发现黑社会成员持有海洛因和“冰”毒;震惊的“960l”贩毒大案,其主犯就是香港黑社会成员,他们控制了香港海洛连因市场60—70%的货源,与国内贩毒分子勾结进行猖狂的走私犯罪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贩毒集团渗透境内,实际上是境内外毒品犯罪“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2)专门从事走私贩毒的犯罪集团,境内的一些不法分子,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大的犯罪组织,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人数较多,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进行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又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有人退出不干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报复,不仅伤害其本人,还会累及其家人,发现有成员已暴露,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山于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完成犯罪的有效性和逃避打击的可能性,人人高丁以其他形式结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3)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大量的小批量贩运和零包贩毒,都是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进行的。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4)家族成员搭伙贩毒,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很难把其归类为“犯罪集团”,也不好定性为“犯罪团伙”,但它是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新形式。即:毒品犯罪旱现“家族化”的特点。有的是夫妻结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则是兄弟姐妹联手,远亲近戚助阵,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线”,“前赴后继”者屡有所闻。与这种“家族化”类似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员地域化。即参于者往往来自同一地域。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邻里乡亲三五成群外出贩毒的,最为常见,一般都是同一乡村的农民。很显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3、犯罪手段现代化,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分予虽然没有完全舍弃传统的犯罪伎俩,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主要趋势。他们利用汽车、火车、轮船、快艇、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陆路、海路和空中航线,全方位、立体化地进行走私、贩运毒品。1996年长航重庆港警方在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共破获涉毒案件150起。1996年广东、云南警方所破获的“9601”特大贩毒案,共缴获贩毒汽车16辆,快艇1艘。在贩毒活动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传真机等高科技手段进行通讯联络也是毒贩的重要于段之一。据报道,1995年6月,广东省破获了一起境内外组织相互勾结,由境外贩毒集团策划、组织、操纵、遥控的贩毒大案。犯罪分子动用了各类汽车、移动电话、BB机等现代运输、通讯工具,组成犯罪网络,罪犯在数千里外长途遥控指挥。此外,在毒品贩运中,犯罪分子虽然不乏以“空心藏毒”、“混杂藏毒”、以人体肛门、阴道藏毒的传统手法携毒、减毒,但在不少场合还采用了涉及现代化工、物理、医学、电子等高科技于段,有的将毒品植入携毒者体内,或叫其吞入体内,过关后再用手术取出:有的将毒品溶解于饮料、食品中,或掺杂于其他材料中制成浴衙、碗碟以及橡胶、塑料制品有的通过特殊方法将毒品与油画颜料混合,制成油画入境后再提炼还原,等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
  1、《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将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的内容,修改为“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按规定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和统筹基金”。同时将法规中的“劳动保障”一词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将第十一条关于“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十二条
  2、《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4、《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6、《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7、《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8、《济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9、《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0、《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1、《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2、《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3、《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八条
  14、《济南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5、《济南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16、《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7、《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8、《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9、《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0、《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21、《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从制度上保障审判独立

人民法院报2000年6月20日
  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审判者中立,而审判者保持独立性又
是其中立的前提。如果审判不独立,动辄受到外界干扰和影响,其中
立就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也就荡然无存。实现审判独立,必须进行
司法体制改革。
  一、改革法官制度,保障审判独立
  办案法官个体独立,是司法相对于其他部门而独立的前提,也是
审判独立的基础所在。为此,应当建立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
机制。具体包括:
  1.完善法官资格和选拔制度。法官具有较高的素养,是司法保持
独立与公正的基本保障。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各国均对法
官任职资格作出了严格规定。我国也应对法官任职资格作出较高要求
。在多数国家,法官的任命权一般集中在最上层,这有利于确立法官
的地位和权威,从人事制度上防止地方势力对审判独立的干扰。建议
对我国现行法官产生制度进行改革,以避免地方利用人事任免权干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完善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譬如,明确法官在任职期
间除非具有法定事由(有重大渎职行为或者由于身心故障长期不能履
行职务)并依据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其意愿将其撤职、停职、调职
或命令其退休;适当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使其收入与地位、尊严和
职责相适应,以增强其荣誉感、责任感,从物质条件上保障其行使职
权的独立性;确立法官的司法豁免权等。
  3.建立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在我国,有关立法规定了法官惩戒
制度,但具体程序缺乏明确规定,尚有待完善。我国还实行错案追究
制,但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主要是对错案的界
定不尽科学,惩戒措施不尽合理。下级法官往往为避免受到追究,遇
到拿不准的案件就向上级法院请示,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级独立。建议
建立专门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或类似弹劾机构,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
公正地对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法官进行审理和惩戒。
  4.科学界定法官职数。我国法官数量庞大,使本来就面临许多困
难的法官制度改革更为困难。实际上,被称作“法官”的人中,有相
当一部分属于单纯从事司法行政管理的人员,并非真正从事审判工作
。因此,应当科学界定法官职数,使“法官”这一称谓名副其实,使
其向精英化发展,以便使各项法官制度改革得以落实。
  二、理顺司法机关内部关系
  审判独立,要求上、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做到彼此独立。上级
法院应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对下级法院实施监督。违法进行指示、干预
的,应作为该法官被弹劾或罢免的理由之一;下级法院也不能对未审
结的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或事先交换意见,违反者应视为其不胜
任法官职位,应当被依法弹劾或罢免。法官的以上行为也应当视为诉
讼程序违法的情形之一,而构成宣布其诉讼行为无效的原因。
  在法院内部,院、庭长作为其他法官的行政领导,往往会对其他
法官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必须淡化对法官的行政管理,
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在法院内设立类似法官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的机
构,负责法院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日常司法行政事务则由专职司法
行政事务官员负责,从而避免院、庭长对其他法官的独立性施加影响

  三、从制度上消除地方权力对国家司法权的控制与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