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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3:5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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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


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4月4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业是智力型服务行业,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凡需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阶段的或全过程的咨询。
其他建设项目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必要的咨询。
第四条 鼓励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开拓国际工程咨询业务。
第五条 工程咨询行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并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指导,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承担。

第二章 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
一、为国家、行业、地区、城镇、工业区等的经济发展提供规划和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
二、为国内外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
三、为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管理提供咨询;
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包括:
一、投资前期阶段的咨询:包括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等;
二、建设准备阶段的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咨询等;
三、实施阶段的咨询: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合同管理咨询、施工监理咨询、生产准备咨询、人员培训咨询、竣工验收咨询等;
四、生产阶段的咨询,包括后评价等。

第三章 工程咨询单位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和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工程咨询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认真负责地为政府部门和国内外客户服务。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权利:
一、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成果,不受外来干预;
二、按合同从委托方获取完成咨询任务所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
三、获得合理的咨询报酬。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完成咨询任务,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二、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检查。

第四章 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加入工程咨询协会。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实行资格等级制。工程咨询单位的等级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并由审批单位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对国家有关部门已颁发了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可简化审批手续,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等级和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复评。
第十四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国内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涉外工程咨询收费参照国际通用的计费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计取。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通过投标中标或接受委托承揽业务后,应依法与客户签订咨询合同(或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签定;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条款由当事人约定。涉外项目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款签定。
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咨询任务名称;
二、咨询任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提供的方式;
三、完成咨询任务的时间要求;
四、对咨询成果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五、咨询费用的计取标准和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八、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不能同时承担同一咨询文件的编制与评估。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除不可抗拒原因外,未能按合同完成咨询任务,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双方都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按合同规定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涉外工程咨询管理
第十八条 我国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工程咨询,应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由中国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需要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参与的,鼓励外方与中国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
第十九条 我国利用国内外汇资金及使用国外商业贷款引进外国技术或设备的项目,原则上由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委托中国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或与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我国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应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由我国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或与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合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外国工程咨询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咨询单位在境外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应遵守我国有关规定和当地有关法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松政发〔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3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建设开拓创新的学习型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务实高效的实干型政府,行为规范的法治型政府,勤政廉洁的清廉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加快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八条 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协助分管市长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减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应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报请市委决定,或依法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市整体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在决策前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的意见,并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组)的意见,并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市本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 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督查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负有对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督查落实职责。各地、各部门对市政府部署的工作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
  (二)审议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命令、通告等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需达到半数以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传达国家和省重要会议精神;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听取各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五)沟通协调有关重要工作;
  (六)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县(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特

殊情况,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市政府专项工作重要问题或领导交办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所研究的问题确定参加人员。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收集,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凡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会前须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由议题责任部门按市政府统一要求形成文字材料,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承办。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原则上由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承办。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由秘书长决定并审定报道内容,重要的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内容、形式、规模和范围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需要市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市长的讲话材料由会议主办部门起草,由分管市长审定后,呈报市长。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对不需要保密的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如确需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要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意见。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政府协调或解决,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职能部门的业务,由部门解决,部门解决不了的事项上报市政府。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姓名、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重要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决定的事项及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发)。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副市长签发。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代签发;向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签发。
  第五十六条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决定、命令,须先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八条 对需要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与其它部门要搞好协商,签署意见。对协商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按工作程序协调裁定。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已经公开发表或可用电子公文形式传递的文件,不另行发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需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区)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办公进度,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讲座一般一季度安排一次,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做密切联系群众的表率,坚持调查研究制度。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同志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得扰民。
  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不参加会议的接见、照像活动以及签字、颁奖、剪彩、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三条 精简文件和会议,减少发文数量,压缩会议数量和会期,提高文件和会议质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重要数据及相关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注意保密,未经领导同志同意,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常务副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市长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要按组织程序和办事程序进行,不能越级和多头请示汇报。市政府各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市长直接汇报工作的,必须事先与分管副市长搞好沟通,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汇报工作时,要说明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对市长决定的事项,汇报人要及时报告分管副市长。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松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出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松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关于因公出国管理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副市长出访,须经市长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出访考察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严禁借机公费旅游。出访考察结束后,必须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5日制发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按揭证券化法律思考

作者 程莹莹 辽宁大学2001级法律硕士


房地产业是一个高投入的行业,高投入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必然带来高风险。正是这种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特性决定了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如漆似胶的关系,房地产业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金融业的每一次创新也都会给房地产业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我国多年以来形成的以银行为主要融资渠道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僵化、单一,不仅使现有金融系统积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而且客观上限制了房地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建设的加快,突破房地产金融的瓶颈限制,加速房地产金融业的创新势在必行。按揭证券化应运而生。
住房按揭证券化必要性论证
对抵押贷款发放银行来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如下益处:首先按揭证券化实质是把资本市场上的资金引入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它拓宽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来源 。其次,通过抵押贷款证券化,把抵押贷款业务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移到表外,变表内业务为表外业务,就可脱离国际清算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再次,长达20-30年的按揭贷款,对于按揭贷款发放银行来说,回收周期时间跨度很大,但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债券,可以增强抵押贷款的流动性 。最后,当抵押贷款资产被证券化后,原来集中由一家(或少数)银行持有的抵押贷款资产,变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抵押债券,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抵押贷款风险。①
对购房人(借款人)来说,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益处为: 1、由于银行受到抵押贷款资金来源不足、资本充足率、短期资金存款与长期资金贷放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制约,因此在提供按揭贷款时条件都非常苛刻,如严格限定借款人资格、尽量缩短贷款期限、减少按揭成数等。这就加大了购房人买房的难度,抑制了他们的购房意愿,同时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则可摆脱这些限制。 2、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市场的建立有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了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化的益处 对投资者来说,转让手续的简化,使得交易更为便利。 以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虽非绝对不可转让,但此种转让一方面须办理债权让与的手续,如订立契约、交付债权证书及通知债务人等,另一方面也须办理抵押权移转手续,如办理登记等,如此复杂的程序,往往使投资者望而却步,不敢问津。而依发行抵押证券的方式予以转让,则此等缺点尽可克服,因证券乃抵押权及被担保债权的化体,只须背书及交付证券,即生转让的效力,其手续可谓异常简化。
住房按揭证券化对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证券供给结构,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力量非常有利。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为我国证券市场增添了新的证券品种,有助于完善和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优化证券市场供给结构。住房按揭贷款既不同于股票的高风险和高收益,也不同于政府债券的低风险和低收益。与公司债券相比,它的风险比后者要小,但收益和信用评级却要高一些,所以,按揭贷款证券内含的这种较优化的风险和收益组合,无疑对成长中的中国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是十分有吸引力的。
中国按揭证券化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按揭证券化是大势所趋,然而从1992年海南发行地产投资券融资到今天已有十个年头,我们举步维艰。良好的经济环境,住房一级抵押市场的雏形,初具规模的证券市场体系和房地产体系以及相对健全的法律都是我们实现按揭证券化的优势所在。但是,在这条道路上也有着重重的障碍。
(一)实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风险障碍。未实行证券化时,风险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等按揭贷款发放者行业内部;而证券化的目的之一在于可以把这种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化解风险。但证券化的风险分散化犹如一柄双刃剑,当由于地区性的或局部性的经济失衡发生时,大量借款人因失业等原因无力偿还按揭贷款,风险就会随着证券化而扩散到整个资本市场上,进而传播到整个经济系统。虽然这种系统风险发生的前提是概率较小的局部经济失衡发生,但从按揭贷款证券市场的建立来看,它自身不能抵御这种风险。
(二)实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1.《民法通则》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此一来,银行一一通知数以万计贷款者的难度暂且不说,通知的巨额成本也姑且不论,只要贷款者一不愿意,辛苦和巨额成本都将付诸东流。《信托法》规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经营行为;然而,在住房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与银行利用契约来完成相应信托功能是必不可少的。2、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按揭权人)处置抵押房屋有许多困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 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但事实上,包括担保法在内的有关抵押物处置的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程序和如何安置居住在抵押房屋中的居民的处理规定,因此,客观上造成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难以处置抵押物和实现债权。这使得抵押成为有名无实的担保,增加了按揭贷款风险,这不利于以按揭贷款为基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提升。因此有学者提议,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关的《强制搬迁法》。 3、如果进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我国对投资者范围方面尚存在较多限制。目前政府由于担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违约给机构投资者带来风险,故禁止主要机构投资者--养老金、共同基金、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这是不利于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实践的。4、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涉及到一系列税收和会计处理方面特别的要求,而这些在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中均是空白。
(三) 利率问题是无法绕开的大障碍。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实行的不同利率在证券化时难以统一;另一方面,使先行者尴尬的是先期的尝试注定了难以盈利。2000年时,10年期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为5.58%,同期国债利率为4.72%,利差空间仅为0.86%,而且这是不考虑其他成本的计算。再加上发行证券的其他费用,使银行无力克盈。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在我国所遇到的困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健全法制环境 现有法律体系无疑是实施住房贷款证券化的阻碍。时下当务之急是着手构筑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并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弥补证券监管体制的缺陷及解决相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同时,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特性,在我国现行会计和税收法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适用制度,确保住房贷款证券化在规范化、法制化的良性轨道上顺利实施。
  构建信用评估体系 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住房贷款证券化成败的关键。由于住房贷款证券化会以打包形式进行,且标的比较大,也可能把不同地域的房屋组合在一起。因此,在缺乏有影响力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对地价、地面建筑质地的评估显然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同时,我国也缺乏对个人偿债能力的评估机构,为银行在开展住房 贷款业务过程中埋下风险“地雷”。因此,当前亟待进一步加快住房贷款保险市场和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信用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及个人信用认证的标准体系,从而提高国内信用评估机构的素质和水平,最终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交易网络 作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有待形成。由于我国银行内部的资源和网络还未形成有效共享系统,即便在同一间银行内部,异地交易结算时间冗长。住房贷款证券化正式面世后,很有可能在多家银行之间同时交易。保障交易网络形成互联互通,是推行该业务的先决条件。因此,完善金融基础设施迫在眉睫!
  住房贷款证券化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极强的新型融资方式,它涉及专业领域包括金融、证券、法律、信托、地产、评估、保险等多方面,需要一大批既有理论基础知识,又有实践操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在短时间内造就一支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
建立健全按揭一级市场的风险防范机制 按揭本息能正常回收是保证按揭证券化运作成功的根本前提。为防范按揭风险、确保按揭资产质量、保证按揭本息正常回收建立严格的借款人信用审核制度和健全的按揭保障制度目前按揭资产在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中是优质资产,但与国际水平比不良贷款率还是高的。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逾期6个月以上)为2.31%,相比较,香港按揭证券公司购买的按揭贷款逾期率(逾期3个月以上)为0.29%,麦格里证券有限公司的贷款逾期率(逾期3个月以上)为0.4%。②目前正在试点的上海资源信有限公司是建立我国个人信用评级机构、完善个人信用审核制度的重要尝试,并已有了良好开端。但按揭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按揭贷款的财产保险费率明显偏高,特别是信用保险的未建立。香港按揭证券公司推出的按揭保险计划和加拿大CMHC在发展按揭保险基础上推进按揭证券化等做法,都值得我国推进按揭证券化进行研究借鉴。


①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王涌泉
②澳大利亚和香港特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考察报告 作者 曹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