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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请示制度诉讼化改革的“落地生根”/代贞奎

时间:2024-05-26 16:1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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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请示案件可分为“事实难办案件”、“法律难办案件”、“影响难办案件”、“关系难办案件”四大类型。而对案件请示制度实行诉讼化改革,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个重要内容,这是对审判权层级分配的又一新制度。在民事审判领域,如何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协调适用,需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该项改革“落地生根”。

提级管辖与指定管辖的协调

《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案件实行提级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有产生以下问题之虞:首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两便原则”,既不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不方便法院审理,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其次,加重上级法院工作负担。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的推进,中基层法院的司法能力显著提升,一般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逐步转型,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看,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越来越少,个案审判的纠纷解决功能逐渐弱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审判管理的功能不断强化。每个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虽然为数不多,但集中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可能使其不堪重负。因此,上一级法院提级管辖,直接审理应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对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意见》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般是社会关注度较高,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归属于“影响难办案件”。重大案件往往有很强的地域性,在一个法院属重大案件,而在另一个法院可能属普通案件。

而《意见》第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一般是当事人与相关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院、庭长)有利害关系,案件与当地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地方党政机关或个别领导干预司法等情形的案件,可归入“关系难办案件”,其与前述 “影响难办案件”存在交叉。

对上述两类案件,受理法院可直接报请提级管辖。上一级法院受理后可采用指定管辖方式,交由其他法院审理,以破除干扰;对跨辖区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由上一级法院直接审理。

对属于“事实难办”的疑难、复杂案件,上一级法院远离纠纷发生地,对查明案件事实无任何优势可言,因此,不得报请提级管辖。

“法律难办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司法能力的提升需要实践的磨砺。《意见》第三条第(1)(2)(3)项规定的“法律难办疑难”案件,可倒逼法官认真钻研法律法理,丰富审判经验,提升司法能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法律难办案件”是全案终结后的评判,是否真的“难办”,必须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否则不得报请上一级法院管辖。

首先,有些案件在立案时看似疑难复杂,但经审理理清法律关系后可能变得容易裁判,也可能撤诉、调解结案。可见,是否需要提请提级管辖需查明案件事实后才能确定。其次,中基层法院接近矛盾纠纷发生地,对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纠纷具有天然的优势。其次,从世界各国看,较低层级的法院均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只承担法律审。因此,对“法律难办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报请提级管辖的程序

司法实践中,因担心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将矛盾上交而提出请示的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强化受理法院的审理责任,在程序上予以限制。

具体而言:中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意见》第三条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影响难办案件”、“关系难办案件”两类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报请提级管辖,“法律难办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报请。对同类型的系列案件,只能选择其中一件报请,其他案件可中止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下一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报请法院继续审理。由于案件在上一级法院审查期间下一级法院无法开展本案审理工作,报请移送审查期间应当不计入审限。

为防止下级法院对“难办案件”采取“踢皮球”或抛出“烫手山芋”,应当建立提级管辖的前置审查制度。普通立案审查主要是一种形式要件的审查,而对提级管辖审查是带有实体意义的审查,立案庭难以把握;而由上一级法院对应的审判业务庭审查有违立审分离原则,容易造成先入为主,亦不妥当。笔者认为,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是司法调研的重要素材,是参考性、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来源,这与法院研究室的职能相契合。因此,报请提级管辖集中由上一级法院研究室审查为宜。经审查确需提级管辖的,转立案庭立案后,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

上一级法院重在法律审

由于下一级法院对报请案件拥有管辖权,上一级法院同意移送的,下一级法院的审理仍然有效。基于对审判效率的追求,上一级法院可吸纳“续审主义”之精华,建立案件事实确认机制,即对下一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双方确认的事实,上一级法院不再进行审理,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这样,上一级法院可大大简化开庭审理程序,把审理重点集中在法律审理,提高审理的效率,增强审理的针对性。另外,提级管辖的案件属系列案件之一的,因有大量案件等待该案的裁判规则,应以裁判为主,调解为辅。为强化提级管辖案件裁判的指导性、权威性,凡是提级管辖的案件,裁判前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判决结案的案件,生效后,上一级法院应当及时编写指导性、参考性案例上报上级法院,并采取适当方式指导下一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审理。

综上,案件请示制度的诉讼改革,关键在于建立切实可行的审查制度,经审查,对“事实难办案件”,应当驳回报请;对“影响难办案件”、“关系难办案件”受理后以指定管辖为主,直接审理为辅;对“法律难办案件”,受理法院须查明事实,上一级法院重在法律审理,并强化案例的指导功能。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在1996年年初的全行工作会议上,总行领导对发展我行的国际结算业务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各分行大力支持国际结算业务,从人民币配套资金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与此同时,要求对国际结算业务加强管理,严格制度,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为此,总行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强化集约化经营管理思想,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
1.认真贯彻我行“以依托大行业、大企业为核心”的战略指导思想,抓住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卓著和经营效益好的一批基本结算客户,培养国际结算业务稳健经营和快速发展的客户基础。
2.各分行应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需要,为国际结算业务配备相应的人民币资金,以保证国际结算业务综合效益的实现。
3.努力提高国际结算业务的服务质量,强化优质服务、客户至上的意识,提倡上门服务、限时服务,稳定基本客户,吸引潜在客户。
4.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不等于盲目延伸机构。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目前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和发达地区二级分行办理,以实现规模效益和控制风险。总行原则上不再批准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严格遵守国际惯例,维护我行信誉
作为国际性商业银行,我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把握银行立场,不能迁就客户而置国际惯例于不顾,损害我行声誉。在此,总行重申,各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必须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第500号出版物;办理托收业务时要
遵循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严禁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提出不符点,特别禁止在承兑到期后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不得介入进出口商双方商务纠纷,更不能因客户关系而按进口商要求寻求拒付或迟付理由。如
有特殊原因确需延迟付款,必须向总行报告。
三、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禁违章操作。国际结算业务是牵涉商务、银行等多方面的业务,业务关系复杂,操作程序要求高,而且资金、信誉高度相关,如果管理不严,操作违规,极容易造成业务纠纷、经济损失甚至于引发案件,这方面我们已有深刻教训。特别是国际诈骗的渗透及
国内不少企业钻银行空子搞变相融资,套取银行资金,更使我行时刻面临巨大资金风险。为此,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各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各个操作环节,严禁不经总行允许私自在境外开户、违章开立远期信用证、盲目授信及变相融资等违章行为。
2.加强结算人员队伍建设。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国际结算知识和经验,上岗之前需进行全面、严格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为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健康、迅速发展,总行将对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队伍、制度执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组织定期检查,并将结果作内部通报。
4.针对近期国际结算业务出现的一些问题,各行应对国际结算业务作一次自我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所属系统的结算业务、境内外帐户开立及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等。发现与总行现行管理制度不符的要立即补救,有重大问题的立即上报总行,隐瞒不报者将严肃处理。除严禁分行在境
外私自开立帐户外,同样禁止在境内系统内开立帐户,已在系统内分行开立帐户的要立即关闭并上报总行。
5.鉴于地市行严重事故频发,各省级分行必须制定对所属二级分行的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对其国际结算业务履行绝对管理权并负全部责任。所有二级分行一律不准对外联系帐户和代理行,已有代理行控制文件限期收归省行,已开帐户立即着手关闭并报总行备案。



1996年2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交通部《关于申请监制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事宜的函》(交函财〔2004〕37号),现将中国船级社专用税务发票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性质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1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船舶检验费开具的凭证,均应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范畴,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票。
  二、鉴于船级检验和公正检验业务涉及范围广,且专业性强,一般通用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为保证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的开展,对中国船级社及设立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1)统一使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鉴于中国船级社各分支机构实行非独立核算,且用票量较少,决定《专用发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由中国船级社向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下发各分支机构使用。中国船级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1.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2.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船级社及各分支机构

1. 中国船级社 TEL(010)65136791 26. 中国船级社锦州办事处 TEL(0416)3128212
2. 中国船级社大连分社 TEL(0411)2630845 27. 中国船级社唐山办事处
3. 中国船级社秦皇岛分社 TEL(0335)3025034 28. 中国船级社烟台办事处 TEL(0535)6244478
4. 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 TEL(022)25706198 29. 中国船级社日照办事处 TEL(0633)8382577
5. 中国船级社青岛分社 TEL(0532)3838495 30. 中国船级社连云港办事处 TEL(0518)2383213
6. 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TEL(021)58851234 31. 中国船级社舟山办事处 TEL(0580)2029753
7. 中国船级社福州分社 TEL(0591)7501901 32. 中国船级社宁波办事处 TEL(0574)7691458
8. 中国船级社厦门分社 TEL(0592)5623474 33. 中国船级社温州办事处 TEL(0577)8342312
9. 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 TEL(020)84414727 34. 中国船级社汕头办事处 TEL(0754)8625002
10. 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 TEL(0755)6567988 35. 中国船级社北海办事处 TEL(0779)3037049
11. 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 TEL(0898)6775166 36. 中国船级社防城办事处 TEL(0770)2823023
12. 中国船级社南京分社 TEL(025)8801903 37. 中国船级社洋浦办事处
13. 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 TEL(027)5862521 38. 中国船级社三亚办事处
14. 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 TEL(023)63827124 39. 中国船级社清澜办事处
15. 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 TEL(0553)3830887 40. 中国船级社南通办事处 TEL(0513)3518976
16. 中国船级社宜昌分社 TEL(0717)6225684 41. 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 TEL(0510)6803959
17. 中国船级社湛江分社 TEL(0759)2262316 42. 中国船级社泰州办事处 TEL(0523)6564466
18.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TEL(021)58851234 43. 中国船级社镇江办事处 TEL(0511)8828784
19. 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 TEL(027)5862521 44. 中国船级社安庆办事处 TEL(0556)5516764
20. 中国船级社北京科研所 TEL(010)65136697 45. 中国船级社九江办事处 TEL(0792)8221229
21. 中国船级社上海培训中心 TEL(021)58851234 46. 中国船级社黄石办事处 TEL(0714)6226590
22. 中国船级社武汉培训中心 TEL(027)5862521 47. 中国船级社城陵矶办事处 TEL(0714)6226590
23. 中国船级社丹东办事处 TEL(0415)2130864 48. 中国船级社沙市办事处 TEL(0716)8217675
24. 中国船级社大窑湾办事处 49. 中国船级社万县办事处 TEL(023)58226184
25. 中国船级社营口办事处 TEL(0417)6251441 50. 中国船级社涪陵办事处 TEL(023)7222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