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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国有商业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19:3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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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国有商业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国有商业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粮食各主管局、石油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下放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国营工效挂钩企业的财务管理,完善工效挂钩办法,解决工效挂钩中出现的新问题,特对下放国营商业企业工资分配
自主权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做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企业依据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提取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以根据京劳资发字(1992)363号文件规定,本着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挂钩浮动比例,自行进行年终清算。
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应严格按我局制发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算,并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财务决算数字为准。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的工资总额相应下降。按上年度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计算下降幅度及下降额,工资下浮最多不超过20%。
二、企业挂钩效益基数的确定
1.市劳动局、财政局依据1991年工效挂钩清算结果,核定企业1992年的挂钩效益基数,以后年度企业以上年挂钩效益指标实际完成数(扣除应提取的新增工资后)作为当年挂钩效益基数。
2.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按比例计算应下降20%以上,而未随效益完成数额同比例下浮的企业,第二年挂钩效益基数按效益与工资下浮20%的同比例计算。(计算方法:第二年效益基数=上年效益基数×〔1-(20%÷挂钩浮动比例)〕。
3.经有关部门批准,新组建的国有企业,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需按市财政局、劳动局核定的指标作为第一年挂钩效益基数。
4.挂钩企业有扩建项目需要增加人员时,经过批准按照有关政策在增加工资的同时,相应核增企业挂钩效益基数。
5.实行与减亏(补亏)挂钩办法的企业,完成减亏(补亏)任务恢复正常盈利水平后,需要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时,企业应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效益基数。
6.企业工效挂钩否定指标的确定:“上船”企业以“上船”协议书确定的每年上交财政任务作为当年否定指标,未“上船”企业以二期承包协议规定的每年上交财政任务作为当年否定指标。完不成否定指标的企业按原规定相应扣减新增工资。
7.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都要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规定,从1992年开始,将历年结余的工资基金全部转入工资储备基金,并将当年新增工资总额的10%转入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相当
于一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时,可不再提取。当效益下降和提取的工资总额下降时,企业可自行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弥补工资总额,以丰补欠。
三、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的提取
1.企业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对其中按照规定应由专用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支出以及应由其他来源开支的工资,应分别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算。
2.企业应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按季累计计入成本,下浮的工资按季累计冲减企业成本。
四、工效挂钩企业当年效益及工资增长基金的计算
(一)工效挂钩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口径:
1.实现利税:包括实现利润总额、应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上交税利:包括实际上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调节税、上交利润。
3.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不得作为同工资总额挂钩的唯一经济效益指标。
(二)关于企业经济效益政策调整因素
1.企业按“上船”协议规定按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1%新产品开发基金影响实现利润的部分,可以视同实现利润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其视同额一次调减下一年挂钩效益基数,以后年度不再考虑。
2.企业按“上船”协议规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补充国家流动资金。根据市财政局京财商(1992)1242号《关于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上船”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该项资金在税前扣减利润中反映,因此不影响实现利润,在计算工资增长基金时不作视同因
素考虑。
3.在“上船”协议中明确为实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办法的试点企业,由于折旧额增加(比现行分类折旧办法增加部分)影响实现利润部分,可视同实现利润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其视同额一次调减下一年挂钩效益基数,以后年度不再考虑。
4.企业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影响挂钩效益指标完成,不得自行处理或视同。对于某些特殊问题,可根据京劳字〔1992〕364号文件规定,市直属企业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研究处理;区、县属企业报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研究处理。
(三)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增长基金的计算
1.凡以利税指标(包括实现利税、上交税利、实现利润)作为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以新增工资没有进入成本以前的完成额计算出效益净增长率,然后计算应提取的新增工资额。
2.凡实行双挂即与销售收入和实现利税两个指标挂钩的企业,在计算应提新增工资时,应先计算由于销售收入增长应提取新增工资,进成本以后,再计算实现利税应提的新增工资额。
五、企业违纪问题
除企业自查查出的违纪问题并在决算中已做调整外,企业被审计、检查机关查出的问题,其中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虚盈实亏,造成潜亏的,要在当年实际完成效益中剔除后计算,由此多提的工资要按规定冲回,并相应调整有关科目。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1992年企业工资清算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1993年1月11日
分秒之争:一位消费者的维权之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童晓宁、赵丽琳


手机计费按秒还是按分?一场关于消费权益的诉讼由此展开,按分钟计费,是国家的明确规定,还是运营商的霸王条款?2007年,云南电视台法制栏目《与法同行》首播节目《分秒之争》讲述了一名消费者因为手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整整大半年,昆明的消费者马涛都有点儿烦,因为从2006年8月份开始,他发现自己的手机话费都是以分钟来计算的,而通话时间不到1分钟也都按1分钟收了。马涛觉得这钱出得冤枉。带着这种疑惑,马涛向联通公司的有关人员就收费的依据进行了电话咨询,并要求联通公司出具明确的书面解释。马涛觉得,自己作为消费者,对手机收费情况享有知情权,特别是没打够1分钟也按1分钟计的这个问题,联通公司没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他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一纸诉状,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5月14号,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诉状中,原告马涛请求法院判令联通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并向原告明确说明收取手机有关信息费和手机通话时间在1秒至59秒之间都要按1分钟收取通话费的依据。

对于马涛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的代理人卜海泉认为,当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某些消费信息,经营者置之不理或者提供的答复不能达到消费者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如果马涛并没有要求经营者提供上述信息,而是仅仅因为自己不了解某些情况,就向法院起诉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这无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逻辑上也解释不通。

法庭上,双方围绕联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展开了辩论。 马涛认为,原告从2003年起就与被告订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原告曾经多次致电向被告询问有关收取信息费及其价格的依据,被告都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对于马涛的疑问,联通公司并不认可,联通公司认为。自己有完善的营业厅的客服系统,可以保障用户相应的知情权得到一个保护,不存在侵犯马涛的知情权问题。

法庭上,联通公司出示了国家计委1995年第946号文件,在这份文件里面,国家计委批复同意了联通公司的资费标准,其中就专门涉及到通话时间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的内容。

法庭上,联通公司向马涛出示了相关收费依据,马涛也表示通过诉讼,自己已经知晓了按分钟收取的依据,自己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了实现,按分还是按秒计费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思考,他打官司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庭审过后,记者采访了当事双方。以下是双方当时颇有意思的一个采访记录: 杨艳(联通公司昆明分公司业务经理):目前呢我们国家的电信资费是有国家定价,国家的指导价以及市场指导价这三个因素决定的。其中呢,它主要是以国家定价和国家的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我们电信运营商实际上是在国家的物价部门以及通信管理局的规定的资费标准下进行资费调整。

马涛:根据现在这个通信营运商的技术含量,他已经可以达到以秒计费的这种技术水平,我认为他就应该可以按秒来计算消费者这个话费。

杨艳;那么按秒计费就技术上来说,应该是可以实现的。但是从经营的机构体制上来说,是否有这样的必要。

在联通公司看来,按秒计费的必要性值得考虑。可是马涛并不这样认为,因为这个非常有心的马涛,在2006年8月份去打话费清单的时候,发现一个重要问题。因为马涛自己在2006年8月份的一个话费清单,以秒计费和以分钟计费之间相差的比例是达到22%左右。就是当你的通话次数越多的时候,以秒计费与以分钟计费之间的差额将会越来越大。马涛认为按秒收费,自己的话费就会大大的降低,对这种看法,联通公司又是怎么看的呢?

联通公司认为,实际上降低计费单元,并不一定会降低收益,而且对计费来说是相当麻烦的一个事情。

据了解,长途电话早就实现了按每6秒计费,为什么市话不能按6秒来计呢?联通公司用了一句话来反问:“真正的实现以6秒计费,那么可能又会有消费者来问:1到5秒,为什么要按6秒来计费,这样的话实际上意义不是太大。”

但是马涛却不认同,他认为,如果每个人多收一元的话,一千万个的消费者就是一千万。下一步是不是会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将1分钟收费能不能改成按1秒钟来计费。 面对这样的矛盾,一直致力于反垄断法的研究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齐虹丽是这样解释的:一个权利,以知为前提,如果消费者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的话,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了。我们国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信条例》都做了一些规定。有了权利的规定,相应的义务又是什么呢?这方面规定得不是很协调。有了义务的规定,不履行义务又该如何处罚呢?这方面也没有衔接地非常好。

同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陈兴华教授认为,在我们许多的公共服务行业都涉及到在收费标准设计的时候有值得斟酌的地方。像停车费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宾馆里边住房子,只要超过十二点就统统按半天收费,超过六点按一天收。这都是单方设定的收费标准。作为消费者来讲,我们对于向自己收费的情况,如果认为不合理的,有理由提出质疑。或者说,有理由说不。

近年来,针对消费权益起诉的案件在全国各地频频的出现,比如说,轰动一时的“春运涨价”问题、“高架路收费不合理”、昆明的某大学学生状告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案件。这些案件在全国范围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促进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此外,国家也开始逐步规范相关领域的收费,一些相关法规陆续出台。马涛状告联通公司这个案件虽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了,但是它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却仍在继续:消费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市场管理如何更加规范,法律法规如何更加完善,这都值得我们去进一步的探索。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1日,人事部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将在经济专业人员中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一九九一年先在经济员层次进行试点。现将《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促进各项经济工作的发展,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获得经济员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经济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今后不再进行经济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有经济员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经济员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员职务。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正规院校经济专业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其经济员资格。
第四条 报名参加经济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国家正式职工,工作努力,尽职尽责;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第五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考试内容:基础经济理论与经济法规、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
专业经济理论和综合应用能力分为工业经济、农业经济、商业经济、物资经济、外贸经济、金融经济、劳动经济和其它经济八大类。
第七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领导。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主管部门主持本地区的考务、发证工作。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后,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指定时间、地点的考试。
第九条 经济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有一定的有效期。有效期满,持证者要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第十条 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经济员职务的人员,经严格考核合格,可续聘经济员职务。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经济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4月1日人事部发布)
一、为了做好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负责,与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业经济协会组成经济员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原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人事部有关方面的领导担任。
二、经济员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命题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和命题委员会由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业经济协会共同组成,分别负责农业经济、商业经济、外贸经济、物资经济、劳动经济、金融经济和工业经济的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和颁发、试卷水平确认和试题终审、试卷印刷和发送、考务指导和协调、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和证书发放、考试情况分析和反馈及日常事务等具体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对本地区经济员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场设置、监考、判卷和合格人员发证等工作。
四、经济员资格考试从1991年起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于每年十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如遇特殊情况经过考试领导小组决定,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
五、考试大纲编写工作将于1991年第二季度完成,经考试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颁布。考试大纲需要变动或更新时,须经考试领导小组批准。
六、命题委员会要建立经济员资格考试题库,每年考试内容从题库中抽取确定。试卷由人事部统一印制。
七、考场基本上以地(市)为单位设置,必要时也可在县设置。
八、严格考试纪律。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应试人有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有关考试纪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