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1:4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监察部 建设部 财政部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监察部 建设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监察、建设、财政厅(委、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以来,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少数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一些党政机关的少数干部,存在违反规定突击分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以及利用职权多占住房、低价购房、超标购房、公房私租、以房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公有财产的流失和新的社会分配不公,严重影响干群关系,阻碍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肃纪律,保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精神,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紧急通知》的各项规定再作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项清理,坚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情况于1998年底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
二、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通知》要求确定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限及其他有关具体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实物分配。单位自建或单位购买并已预付房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凡在当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规定的日期之前已正式开工、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当地政府根据《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三、向职工出售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执行《决定》规定的成本价。区位不同、档次不同的住房,其出售价格可依据规定上下浮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现有公有住房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并同时公布其各项成本因素的具体构成状况。
四、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管理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低于《决定》规定的价格向个人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也不得在职工购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时违反有关规定增加补贴或者变相增加补贴。职工购买住房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垫付。
五、凡实行住房补贴的地方,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补贴办法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备案,不论实行何种补贴方式,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审批和计发,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六、禁止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或出售现有公有住房。职工现有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备案。控制标准可有一定幅度,达到下限即为达到控制标准,超过上限即为超过控制标准。
七、实行党政机关处以上干部住房情况个人申报制度,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组织审核、清理,重点对超过控制标准分房和购房情况进行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问题,对超过控制标准部分的住房,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已购买的,要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尚未购买的,要执行市场租金。
八、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确定低于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租金,现有个人租住的公有住房以及尚未获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严禁向他人出租。
九、凡未对职工住房状况进行普查,未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未对超过控制标准分房和购房等违反规定问题进行检查和纠正的地区,不得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产权不清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的住房、超过控制标准又未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的已购住房、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出售和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上市交易。
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级监察、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十一、近期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行一次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监察部门会同建设、财政等部门组织检查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1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规划院、交科院、水运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国船级社,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各有关港航企业:
  水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先导性、服务性产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推进“十二五”期水路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二五”期,水运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自身也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从宏观经济环境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我国水运发展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航运供需失衡,燃油、人工等成本大幅上涨,企业经营面临巨大压力。需要准确判断、正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的水运发展态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优化运力、运输和组织结构,走质量效益型的内涵式发展之路,增强应对复杂形势和化解危机的能力。
  (二)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我国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发展,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这也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要求和方向。内河水运符合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在承担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重大装备等货物运输方面有着明显优势,但仍是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短板。国务院出台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将内河水运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为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指明了方向,内河水运发展成为水运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加大水运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这也是“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基本要求。
  (三)从行业自身发展情况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我国水运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港口集疏运体系还不完善,港口岸线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预防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海运业在世界海运界的地位和话语权不高、综合竞争能力不强,海运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安全管理和节能减排任务仍然非常繁重,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水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工作,实现水运发展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增强水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
  按照“兴内河、优港口、强海运”的总体思路,加快水运基础设施、运输装备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水运发展的质量、效益、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水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兴内河: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内河水运运量大、能耗小、污染轻、占地少、成本低、投资省的比较优势,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作为完善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内容,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航道建设和专业化、规模化内河港区建设,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内河水运发展水平。
  优港口:以优化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完善港口布局,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拓展服务功能,增强港口在现代物流中的枢纽作用,加快推进“两型”港口建设,形成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保障有力、安全环保、管理先进的现代化港口体系。
  强海运:以做强、做大为主题,加快建设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海运船队,增强国轮船队对我国进口能源、原材料等重要战略物资的运输保障能力,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不断提升我国海运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在世界海运界的地位和话语权。
  三、“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
  面对水运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要重点抓好六项主要工作。
  (一)加快构建畅通高效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
  按照内河航道布局规划要求,加快构建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内河航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建设,全面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大力推进干支联网工程,逐步构建干支衔接、通江达海的航道网络。推动界河、国际河流和非水网地区航道建设,延伸航道通达和覆盖范围。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完善养护机制,提高航道养护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建设,加快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重要港口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增强对临港工业和腹地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制定实施《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全面开展西江航运干线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船型标准化工作,启动其他高等级航道重点船型的标准化工作,推进乡镇渡船的标准化改造,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安全、环保设施不达标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
  (二)大力提升港口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优化港口布局,推动港口功能拓展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提升对腹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沿海港口布局,推动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科学推进新港区开发,强化主要港口的辐射功能;加快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完善煤、矿、油、箱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提升港口现代化水平。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强化各种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加大铁水联运推进力度,提升港口辐射范围和有效带动空间。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岸线管理,积极发展公共码头;实行合理分工和差异化发展、错位发展;鼓励以市场为导向、以港口企业为主体的港口资源整合;推进长江下游深水航道沿线港口的江海一体化运行管理新模式。
  (三)提高航运综合竞争能力。
  优化海运船队结构,促进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扩大国轮船队规模,提高船队现代化水平。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高速化、舒适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积极推进邮轮、游艇和水上旅游客运发展。积极支持港航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完善海运服务网络;规范货主投资航运业,发挥骨干航运企业优势,鼓励航运企业与大型货主优势互补、互利合作,提升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方案,推进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常态化,研究推进与国际接轨的海运税费政策,积极参与国际海运合作和重要海上运输通道合作。
  (四)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进一步提升船舶管理、船舶交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等传统服务业发展水平。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完善船舶委托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管;完善船舶交易服务场所布局,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完善引航、理货等港口服务行业发展政策,加强引航机构建设和理货市场监管;研究制定船舶港口供应服务标准和资质条件,规范经营服务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大力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机制。依托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航运咨询、信用评级、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推进航运信息交换和增值服务系统建设。
  (五)促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引导港航企业延伸服务产业链,拓展经营网络,加快由运输承运人向综合物流服务商和全球物流经营人的转交。加快推进港口与物流园区、保税区、“无水港”的对接和联动发展,依托港口建设综合运输枢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区域性或国际性物流中心,积极拓展采购、中转、加工、配送等功能,提升港口在物流链中的集聚效应。积极推进铁水、公水联运发展,统一联运标准和要求,制定联运数据信息传输、交换标准,建立健全联运统计,推进联运统一单证、优化流程、责任交接和全程联保制度建设,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六)推动安全绿色水路运输发展。
  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效益的关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安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四客一危”和滚装运输船舶、砂石运输船舶及危险品码头、客运码头的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构建低碳水路交通运输体系,建立健全水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监测、考核制度,强化水运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利用,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船舶,大力提升港口装卸工艺和装备的节能水平,完善港口接收、处理污染物的设施,推动大型港口设备“油改电”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技术改造。
  四、水运结构调整的保障措施
  为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要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结构调整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一)着力健全发展规划体系。
统筹规划是引领结构调整、确保结构调整正确方向的基础和前提。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组织实施好《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积极争取将海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按照“兴内河、优港口、强海运”的思路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工作。完善中长期水运发展规划体系,实施好《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1号)。统筹协调上下游航道规划标准、建设序列,保证航道通航的贯通性和等级的连续性。加强水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深水岸线资源和跨拦临河建筑物使用通航资源的严格管理,为水运发展留足空间。
  (二)着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政策法规是推进结构调整的坚实保障。积极构建有利于水运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际海运税费制度;健全市场准入、退出等管理制度和动态监控机制,构建水运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市场秩序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加强“四客一危”船舶运力的宏观调控,引导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运力有序投放;推动大型货主与骨干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运输协议,引导货主充分利用公共运力资源,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沟通作用,促进运力供需总体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信息,规范和提高港航指数发布质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着力推进水运立法进程,制修订出台《航道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配套建设,逐步将促进结构调整的政策和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着力健全资金保障体系。
  资金是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和科研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为主的来源渠道;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具体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认真做好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在中央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各地要积极争取出台政策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扩大资金规模,统筹使用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落实船型标准化和老旧船舶提前淘汰配套资金,同时,依托航电枢纽等资产,搭建融资平台。企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安全设施设备、节能减排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促进基础设施、运输装备优化升级。
  (四)着力健全改革创新体系。
  改革创新是推进结构调整的强大动力。深化管理职能改革和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水路行政管理职能配置,推进建立精简统一、职责明确、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港航管理机构。探索主要内河干线航道、国境国际河流航道管理新模式,逐步理顺重要通航枢纽管理体制,适应流域水运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完善水运发展部省市协调机制,凝聚发展合力。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水路交通运输的创新发展。组织开展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港口物流枢纽运营等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装备、装卸工艺、节能减排、港口安全等方面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着力健全信息支撑体系。
  信息化是转变发展方式、改造和提升交通运输业的重要支撑。要认真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2号),以数字化、智能化航道和内河水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更加注重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政务效能;建设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以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为重点,推动口岸信息化数据共享,提高口岸便利化水平;以都省联网构建全国港口、运政管理、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为重点,积极推进建设省级港口、航道、运输、海事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实现资源共享。建成水运经营人、港口、航道等基础数据库,主要港口建立港航EDI中心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基本建成全国交通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和港航数据中心。
  (六)着力健全人才队伍体系。
  高素质的水运人才队伍是推进结构调整的根本保证。要深入实施“人才强交”战略,认真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交人劳发〔2011〕337号),大力推进水运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航运经纪、现代物流、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及水运复合型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港航管理、工程管理、应急管理、危险品管理等水运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引导航海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船员培养、聘用、流动和管理制度,加快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爱岗敬业的船员队伍,不断壮大国际海员队伍.加强部门间人才流动以及东中西部地区人才的交流和对口支援,不断推进港航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水运结构调整工作,推进我国水运业又好又快发展。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9月10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字〔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和《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德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人体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社会综合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卫生水平和社会经济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及其办公室(简称爱卫办),落实相关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任务,保障其有效的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卫生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爱卫会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爱卫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爱国卫生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三)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四)组织开展改水、改厕、改善村容村貌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五)组织开展杀灭鼠、蚊、蝇、蟑螂(亦称“四害”)活动;(六)负责爱国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七)组织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活动;(八)承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德部队、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度和爱国卫生工作体系,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制。每年4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单位、个人开展消灭“四害”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活动,鼓励符合资质的专业消杀公司参与城乡除“四害”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
  第十条 杀灭“四害”的药品、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和使用,防止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个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纸屑和丢弃废物。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达到下列卫生要求:(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二)环境整洁、美观,达到绿化、美化、亮化标准;(三)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标志;(四)积极开展“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活动,不得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五)办公区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尘、无蜘蛛网;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窗明几净,有防鼠防蚊蝇措施;(六)食堂卫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七)厕所清洁卫生,无尿垢和异味,池底见本色,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三)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四)会议厅(室);(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网吧、游艺厅(室);(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的场所;(七)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超市、书店的营业场所;(八)图书馆、档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和文化馆的展示厅;(九)车站、候车室、市内公共汽车;(十)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十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并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或对其进行处罚。
  各新闻媒体不得发布烟草广告,户外不得设置烟草广告,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聘任条件、职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质量下降,不能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预防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鼠、蚊子、苍蝇、蟑螂。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按照“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科学治理”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组织做好消杀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辖区除四害管理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控制部门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的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向同级爱卫办提供监测数据。
  第七条 各级建委、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建设工地、城市环境、公园苗圃、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定时组织专人消杀四害及清除四害孳生源。
  第八条 水产、屠宰、禽蛋、酱菜、果品、皮毛、饮食、粮食加工和垃圾、粪便处理场等易孳生四害的特殊行业和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配置必要设施,控制和消除四害孳生,并科学使用化学药物,严格按规定配制,以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保持内外环境和责任区的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收集清运垃圾,不得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不得随地乱倒垃圾、污物,定期采取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消灭四害。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除四害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一条 除四害工作标准。
  灭鼠标准: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3%;鼠洞、鼠粪、鼠迹的房间不得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内,鼠迹不超过5处。
  灭蚊标准:居民住宅、单位内外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蚊幼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
  灭蝇标准: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数的蝇数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经营储存直接入口食品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灭蟑螂标准: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得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房间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申请从事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在1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市爱卫办备案。
  第十三条 市爱卫办应当加强对除四害药物、器械生产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监督和管理。外地进入本市的除四害药物、器械须报市爱卫办备案。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杀虫药物。
  第十四条 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