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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废止)

时间:2024-05-19 01:3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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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废止)

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

1989年2月1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向正规化发展,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开办的培养训练驾驶汽车、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及为本单位本部门临时培养训练驾驶员的培训班。
第三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保证培训质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系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练员、理论教员等专职师资力量,理论教员必须具有与汽车专业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四)教练车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五)有足以满足学习驾驶的场地、停车场和授课教室;
(六)有与教学大纲配套的教材、教学辅助用具(包括车辆构造挂图、模型、零件实物等)和教学设备、仪器。
第四条 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与学员双方监督落实学时的制度。学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的驾驶操作小时:
(一)大客车、无轨电车一百五十个小时;
(二)其他汽车一百二十个小时;
(三)二、三轮摩托车六十个小时;
(四)大型拖拉机八十个小时;
(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机六十个小时;
(六)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四十个小时。
第五条 大型教练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八人;小型教练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六人;其他机动车参照上述规定配备学员人数。
第六条 教练员须持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申领教练员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具有安全驾驶教练车型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三)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教学能力。
申领教练员证须由本人提出,所在单位推荐,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申领、考核手续。
第七条 军队机动车教练员证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除必须具备的条件外,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并具备开办的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招收学员。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也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补办上述手续。
第九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证质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新培训的驾驶员要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在实习期内的安全驾驶情况要进行跟踪考核,并作为检验培训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地区)招生。教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学校,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收学员。
第十二条 凡开办专门培训外国或港澳地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学校,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要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课整顿或停办,学员的损失由学校(班)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外交部等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测图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的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展迅速,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资质或未经批准,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布错误的国家版图,把一些敏感的、不宜公开的、甚至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地理坐标数据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威胁国家安全。为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重要性


  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数据。互联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载体之一,同其他地图一样,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互联网地图出现错误,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甚至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如果在互联网地图上擅自标注、加载、上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属性,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上传地理信息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市场准入制度


  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测绘资质的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涉密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制公众版数字化地图产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四、严肃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并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未经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对于存在问题的互联网地图,要依法查处纠正。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许可的经营主体,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要以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力度,公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企业名单以及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深入开展国家版图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地图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规。教育网站经营者依法文明办网,教育公民不向互联网上传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引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强化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泄密案件,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要严格自律,禁止传输、标注、发布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


  六、积极推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制建设


  有关部门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活动,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处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长期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国家测绘局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信息产业部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新 闻 办     保 密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益广告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有效地引导了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1998年,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继续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树立广告界的良好形象。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的积极性,拓展广告创意思路,深入开展公益广告活动,1998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组织主题公益广告月活动,各类主题的公益广告都可以参加年度公益广告政府奖的评选。现就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8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开展公益广告活动,作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工商形象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二、要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将公益广告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使此项工作逐步长期化、法制化。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公益广告内容政治、思想导向的监督管理,避免某些消极思想倾向对公益广告产生不良影响。为了使公益广告内容导向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各地可以倡导一些针对性较强的主题,增强本地公益广告活动的声势和宣传力度

四、要动员有实力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积极出资、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在新闻媒介的黄金时间或版面,要有公益广告;在城市的繁华地段或主要交通要道,要有一定比例的户外公益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媒介单位执行中宣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广播电
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公益广告活动情况要作为评定广告企业资质等级的重要指标。
五、在公益广告活动中,各地可以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建立公益广告良性循环机制。同时要注意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有些地方进行公益广告作品冠名权拍卖,其收入一定要用于公益广告事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或挪作他用。要严格区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界限,防止公益广告成为
变相的商业广告。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继续组织公益广告活动政府奖评定工作,对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和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表彰大会定于1998年11月召开。请各地组织好本地区公益广告活动评奖工作,并于1998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的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先进单
位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1998年公益广告政府奖设立以下几个奖项:公益广告作品政府奖金奖、银奖、铜奖及政府奖四个等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奖(不含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单位或个人)。对于获奖作品的创作单位和出资单位,分别进行表彰;对于获奖作品的主创人员,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鼓励。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公益广告活动中的工作情况,作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评选先进的一个重要指标。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本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19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