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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3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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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湘潭市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更好地发挥商业占用管理在城市道路功能配套、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生活中的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98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城区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商业占用是指临时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气球、拱门广告,停放机动车辆,举办会展,进行夜市经营等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为本市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的市容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占用市城市道路的商业管理中按照法定的职能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的设置和管理,坚持功能定位、科学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动态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建设、规划、交警等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湘潭市城市道路商业占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干道、消防通道、路口、交通拥挤地段以及其他应控制的路段、公共广场,不得规划为商业占用场地。经批准商业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改变原有城市道路上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城市道路等公共场地进行本办法所称的商业占用活动。

第二章 设置与规范

第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的设置与规范
(一)临城市主次干道的经营业主,需要在人行道或广场设置机动车辆临时停放场地的,必须对停放车辆场地及人行道实行硬化处理,符合车辆承载要求,保障3米宽的行人通道,符合机动车辆安全通行条件,才能申请车辆停放位。
(二)车辆停放位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根据交通状况施划停车位。每个车位12至15平方米,标线方向应满足人和车辆的通行要求,确保美观一致。停车位不得跨越盲道,保障盲道通畅。
(三)划线后,由申请单位负责指挥车辆的停放,划定的停车区域由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损坏修复。
第八条 气球、拱门场地的设置与规范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气球、拱门安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气球、拱门应在不影响机动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设置,拉紧绷直, 牢固、美观。气象部门预测四级风力以上,严禁设置气球、拱门。
(二)坚持法律、政策等公益事业宣传优先的原则。
(三)气球、拱门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设置气球、拱门时,在其下缘应标明广告单位或设置单位名称,由其单位负责维护、更换和拆除,并派专人值守。如广告出现外观污渍、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管理部门可责成广告主或设置者予以改正或取消设置。
(五)法律、法规对释放气球、设置拱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会展活动场地的设置与规范
(一)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举办政策性、公益性或商业性的宣传、广告、经营活动。
(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会展活动前,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会展活动方案,经审批同意,确定会展活动场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搭台、搭棚举行会展活动。
(四)会展活动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法律规定还应当审批的,从其规定。
(五)举办商业性会展活动的,主办单位对参展单位的经营资格负责核实,并督促其遵守法律政策。
第十条 露天夜市的设置、规范、管理等规定按《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08〕35号)执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可按照法律和市政府的《湘潭市城区露天夜市管理办法》(潭政办发〔2008〕35号)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占用管理审批程序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商业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商业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审批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拟占用布置图等资料。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三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且符合标准的,应即时进行受理,并转入后续现场勘察审定程序,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具有一定规模的会展,应当联合市公安交警支队及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审定。
(三)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占用时间在一日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并领取《湘潭市商业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使用证》。
临时占用费的收取。在市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辆、搭建临时棚房、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设置临时广告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的规定,按每日每平方米0.5元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可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免交临时占用费的申请,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经审核后免交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 临时停车位设置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如需延期,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各主要路段、广场一次性设置气球一般不得超过20个,时间不得超过2日。重大节庆日,全市不超过150个,非节庆日不超过60个。宣传法律、政策等设置气球、拱门的活动不受此数量限制。若因特殊需要超设,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在广场及与人行道相连的公共场地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会展,其活动时间视规模和活动需要可为1至2日。
涉及全市性的大型活动及节庆须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超时2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容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城市道路商业占用行为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对批准的项目建档立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协调配合行政执法。
第十七条 露天夜市登记与管理按照《湘潭市露天夜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城市两区夜市办负责登记和日常管理,登记事项报市容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市夜市办)备案。
(二)露天夜市经营业主须按经营场地所占面积、时间缴纳场地占用费、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费。
具体标准由城市两区夜市办会同市环卫处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证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后,方可收费。所收费用按财政收支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的;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废物或者擅自摆摊、搭棚的。
第十九条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占用期满,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第二十条 露天夜市经营业主违反《湘潭市露天夜市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摆设摊点的,罚款200元;
(二)乱倒垃圾或场地遗留杂物未按规定清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50元至1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因设置的拱门倒塌、气球爆裂等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设置者依法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阻挠商业占道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侮辱、殴打管理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管理职能,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湘潭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潭政发〔2006〕12号)中关于城市道路商业占用管理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澳门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澳门)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不论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都是中国公民。
凡具有中国血统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葡萄牙共和国国籍。确定其中一种国籍,即不具有另一种国籍。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选择国籍之前,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利,但受国籍限制的权利除外。
二、凡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可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葡萄牙旅行证件而享有葡萄牙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从海外返回澳门的原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若变更国籍,可凭有效证件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五、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有关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7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现将首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申请人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免费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2),并生成申报数据的电子文档。申请人将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聘用单位。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人申报数据软盘(或由企业从网上传输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聘用单位对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对电子文档核对、汇总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随申报函一并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个人电子申报数据,填写初审意见,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函、书面申报材料于2006年2月底前,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注册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初审部门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材料中,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五)建设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

  三、证书、执业印章及费用

  对准予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证书和印章的内容及编号规则见附件4。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56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备案后的印章工本费(具体标准另行通知),并将费用汇缴中央财政汇缴账户(附件5)。

  附件: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说明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

     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

     4.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5.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软 件 使 用 说 明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管理版和个人版,管理版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基于Internet使用;个人版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使用,软件可以从以下网站免费下载。系统的统一入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http://www.cein.gov.cn),首页上点击“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即可进行登录。

  一、管理版使用简介

  1、主要功能

  (1)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将个人申报数据包(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更改、补办申请)导入系统,按申报专业对申报数据进行接收、修改、审核;

  (2)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对审核完成的申报数据,并打印出相应注册汇总表后,报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接收、审核各省上报的注册信息数据。对审核通过人员由系统自动生成执业印章注册号和注册证书号,并打印注册人员汇总表上报建设部审批。

  (4)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可对本地区注册人员进行查询、统计、分析。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对全国注册人员进行查询、统计、分析。

  2、系统使用方式:

  登录系统后,进入管理版用户入口,通过使用技术支持单位提供的身份识别锁和《授权书》上的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系统。

  3、软件使用环境:

  具备上网条件,建议使用Windows2000及以上操作系统,IE6.0及以上,显示分辨率为1024×768,小字体。

  二、个人版说明

  1、主要功能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使用,系统主要包括三部分功能:

  (1)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各类申报信息的填写(初始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更改、补办申请);

  (2)生成申报数据包;

  (3)各种申报表格的打印。

  2、软件获得方式:

  登录系统后,进入个人版用户入口,进行个人版软件下载。下载后,直接点击安装即可使用。

  软件使用环境:

  (1)硬件环境:CPU:PentiumⅡ300以上;内存:32M以上;硬盘:4G以上;

  (2)软件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98第二版及以上操作系统;显示分辨率:800×600以上,小字体;

  为了方便用户尽快掌握本系统的使用,如期完成数据录入与上报工作,系统尽量采用简洁、直观的操作界面,与纸质表格基本保持一致;并提供了系统使用手册,当使用中遇到困难时,可以随时查询。如果无法找到您所需要的信息,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相关答复。

  电 话:010-68313587;

  传 真:010-68313531;

  邮 箱:Nabmoc@public.bta.net.cn。



  附件4

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编号规则及说明

  一、注册执业证书: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设计为单页A4纸型,在右下部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章,左下部分盖有“注册工程师证书专用印”钢印,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内容包括:姓名、证书编号、证书流水号、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规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9位阿拉伯数字。

  第一、二位阿拉伯数字为初始注册年度代码

  第三、四位阿拉伯数字为地区代码

  第五至九位阿拉伯数字为顺序代码

  二、执业印章: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印章为:63×28MM方形印章,由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注册号、有效期、徽标5部分组成。

  注册号编号规则:

  注册号为前后两部分、中间以“-”分开组成。

  注册人员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注册号前部分为注册人所在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单位内部序列号)。

  注册人员从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申报:注册号前部分别为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加地区编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地区序列号)。



  附件5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表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建设部

    一级预算组织机构代码:00001333-8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 户 名 称 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40001769-6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中信实业银行
首体南路支行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711251 71125101898000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