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关于加强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襄樊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招生秩序,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招生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学生、家长、学校的正当权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组织
第一条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和各中等职业学校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式招生录取,录取后,凭录取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办理注册手续。
二、招生计划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下达具体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要根据本地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和普职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下达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尤其是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低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措施,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
三、招生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有条件的学校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可跨地区、跨省组织招生。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的教育,一切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都可以作为招生对象。中等职业学校除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外,要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士兵等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教育。凡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应纳入当地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注册学籍,并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四、录取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生志愿,动员组织学生入学。《志愿表》由学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自主选择填报,任何学校与个人不得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不得改写学生已填报的志愿,不得错报、瞒报、截留学生志愿表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学生一旦被职业学校录取后,其他职业学校不得再动员、组织学生到自己学校上学。
五、招生管理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发布的招生宣传广告、宣传资料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进行招生宣传时不得涉及其他职业学校,不得相互诋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与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中介招生和有偿招生。初中学校校长、教师不得以招生名义接受吃请、接受职业学校的钱物和有价证券;职业学校不得以招生名义向初中学校校长、教师送钱送礼。
第十三条 各职业学校不得擅自以减免学费、虚假承诺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方式与手段招揽生源。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凡通过中介、有偿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收的学生,经查证属实,暂缓注册学籍。
六、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中校长及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瞒报、错报考生志愿的;
(二)提供不公平招生服务,擅自组织输送生源的;
(三)接受招生单位或中介机构钱物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先晋级,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虚假招生宣传或者相互诋毁其他职业学校的;
(二)采取不正当招生手段招收学生的;
(三)借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有偿招生的。
第十七条 对搞地方保护主义,搞招生封锁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全市通报批评,年底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鄂土资办文[2006]46号
各市、州、直管市国土资源局、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专家:
为规范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工作水平和经费的投入效能,充分发挥项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职责,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技术和经济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工作水平和经费的投入效能,充分发挥项目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工作职责,制定本工程规则。
第二条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聘任,受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办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根据需要提出组成或调整方案,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组成。
第三条 受聘专家为技术监审专家和经济监审专家,技术监审专家和经济监审专家根据项目的情况,可由项目办分若干专业组。
受聘专家应熟悉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参加有关法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四条 受聘专家在工作中,应恪守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国家利益为重,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 技术监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同时具有下列经历之一者;
1、主持过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
2、主审过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设计、成果报告;
3、从事过本专业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一定业绩;
4、主持本专业技术业务工作八年以上,且业绩显著。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六条 技术监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标准对立项论证、项目设计、原始资料、成果报告等进行审查;
(二)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对项目设计各项资料、成果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项目办;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各项资源、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对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项目办;
(三)参加野外原始资料的抽查及查处重大质量事故的工作。对降低设计要求、违反工程程序,不能保证工作重量时间的项目,要向项目办提出处理意见;
(四)坚持监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严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审查资料或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地质勘查定额、财务管理、会计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从事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熟悉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八条 经济监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查阅送审项目的所有送审材料;
(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预算的修改工作,要求项目承担提供预算、定额标准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开展项目经费支出及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查阅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的合同、统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
(四)开展地质勘查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
(五)开展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受聘专家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监审地质勘查项目的参加人或顾问;
(二)被监审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为本单位(系统)的;
(三)可能影响监审工作公证进行的。
第十条 受聘专家的权利:
(一)受聘专家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有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受聘专家根据工作分工,有独立提出监审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受聘专家有建议项目办改进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新立和续作均需经专家论证、未列入项目年度计划、编入项目库的项目,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时一般不再重新论证,除非提供有新的需要专家重新论证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采用集中阅读资料、分工作小组听取立项汇报、质疑、讨论、投票,最后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论证专家委员会由项目办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湖北省地质勘查专家库中产生。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需要,项目办可提出其它熟悉矿区情况的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的方案,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要涵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下分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的人数不低于5人,包括适量的经济监审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的依据是《湖北省地质勘查规划》、《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以及国土资源厅提出的有关指导性意见等。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的实施监督、野外工作验收、成果审查及项目验收设1名主监审专家、1-2名副监审专家,对项目的全程监管的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主副监审专家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决断的,应当提请项目办组织专家委员会会商,按专家委员会决定的技术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意见遵循简单多数原则。
第十八条 受聘专家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在项目监审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出监审工作、直至停止聘用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