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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7:5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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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6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
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安全,“借得起、用得好、还得上”,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市、区宏观金融环境,推动A级信用市的创新工作,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入手,将风险控制管理贯穿于全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的全过程,做好贷款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对象为市、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风险控制管理的主体为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用协会)。各操作主体内部均应设置专人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与开发银行合作,推动市、区开发性金融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定期收集和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建设情况;负责对项目储备库项目进行风险分类;负责开发银行直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负责协调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环办完成开发银行平台统贷项目的信用风险监控、报告和处置等工作,并统一向开发银行报送。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平台统贷项目的用款人进行信用意识教育;负责认定市信用协会、市信环办推荐的用款人信用评级结论;负责用款人的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和报告。
  第七条 市信用协会对平台信贷项目用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负责对信用协会会员实行信用监督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整理工作。

第三章 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条 市合作办、市城投公司和市信用协会应在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市、区金融环境建设,通过宏观金融环境的改善和提升,控制市、区整体信用风险。
第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定期向开发银行通报市、区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并于每季末次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通报金融机构经营,包括存贷款总量、总体贷款回收率、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加收率等情况。
第十条 市合作办负责在每年开发性金融合作联系会上书面提出开发性金融信用建设体系的合理化建议,包括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信用结构完善、偿债机构建立和完善等措施和建议。

第四章 信用风险识别

  第十一条 通过对拟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用款人进行信用等级判断,对用款人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识别。
  第十二条 市合作办对项目开发库项目进行风险判断分类,根据国家经济政策、用款人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等情况,对项目做出初步判断。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受理市合作办列入项目库的用款人贷款申请,对申贷项目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用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初步判断,提出受理意见。
  第十四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按开发银行规定的评审方法,通过对用款人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指标的评价,提出对用款人信用等级判断建议,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信用等级判断建议结论作为平台贷款评审报告的附件。
  第十五条 市合作办负责组织路演委员对贷款评审报告进行路演审议,并汇总路演审议意见。市城投公司根据路演审议意见,对用款人信用评级判断结论进行决策。

第五章 信用风险监控

  第十六条 通过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等方式,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实地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负责对用款人信用风险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关注用款人资金链情况、债务结构情况、在其他银行资信违约情况、企业重组改制和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若出现重大的变更事项和风险因素,融资平台及时向市合作办和开行反馈相关信息并提供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市城投公司在对用款人进行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的同时,并负责其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九条 市合作办负责向开发银行提供信用管理所需的资料。如政府信用复评所需的财政报表等。
  第二十条 市信用协会每隔12个月对用款人进行年度信用复评。复评结论交市合作办备查。
  第二十一条 市信用协会负责信用监督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发布当地企业信用公示并交市合作办备案。企业信用公示主要根据当地企业的信用记录、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等客观公正地分辨出守信企业、警示企业和失信企业。

第六章 风险报告及报送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报告主要包括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信用风险预警1号所标明的内容或其他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事件时,市城投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形成《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重大风险事项报告的基本内容但不限于:重大风险事项发生时间、进展情况、产生原因等;重大风险事项所产生的影响分析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重大风险事项对开行贷款的影响以及建议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出现风险预警信号2、3标明的内容时,风险控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风险预警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预警信号的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对贷款风险的可能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风险预警报告》均应在知晓风险事件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合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客户信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2、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3、风险预警
  3.1、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3.2、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3.3、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3.4、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附件1 客户用评级标准值表(中小企业)
指 标 权重 A B C D E 备注
0 25 50 75 100
一、经营风险评价
企业竞争力 产品市场 10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有国外客户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 销售网络涵盖全国重点省市 销售网络集中在某一区域 无稳定的销售区域
研发能力和技术先进性 10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部门,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拥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拥有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无研发人员,技术水平一般 该指标适用于科技型企业。非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该指标直接取C档。
信息披露 财务信息质量 8 严格遵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无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国际或国内知名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会计报告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且无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符合开行标准的会计师审计,但存在负面影响的保留意见 由不符合开行标准的事务所审计;或未经审计;或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遵守情况差
信息披露质量 8 主动向债权银行提供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 存在披露信息不配合、不按时的情况 存在故意掩盖企业真实信息的情况
发展稳定性 企业持续经营期限 10 >=8年 >=6年&<8年 >=4年&<6年 >=2年&<4年 <2年 截至时间以评级时点为准
信用记录 公共信用记录 12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获得荣誉称号 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曾经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但目前已纠正并在过去1年内没有新的不良记录 过去1年内在金融机构、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在工商、税务、证券市场、政府部门有过不良信用记录,目前尚未完全纠正 若企业未贷款,无相关信用记录,取E档。评级人员应多渠道搜集被评级企业各方面信用记录,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银监会风险监控系统;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信息;其他有关征信系统等获得企业全面的信用记录。


应付帐款履约情况 应付帐款清偿率100%,对供应商的应付帐款一致正常履约,无负面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7&<1或:有负面信息,无诉讼信息 应付帐款清偿率>=0.5&<0.7或有过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0.3或有正在进行中的诉讼记录 应付帐款清偿率=过去三年内按期履约的应付帐款额/过去三年内应付帐款总额,新成立企业,无相关应付帐款履约记录,取E档
二、财务风险评价
资产负债率(%) 10 >=30&<40 >=40&<40 >=50&<40 >=60 资产负债率=总负值/总资产*100%
总资产报酬率(%) 10 >12 >=40&<8 >=2.2&<4 <2.2 总资产报酬率=EBIT平均资产总额*100%即(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总资产(万元) 10 >6000 >=4000&<6000 >=3000&<4000 >=2000&<3000 <2000



评分在50分以内为A级,50至75分以内为B级,75分以上为C级。


附件2
守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遵守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良好的信用意识;
  2、出资人出资到位;
  3、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4、资产情况良好、一年内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在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银行信用良好。

警示企业标志性事件

  1、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到100%,但无合同欺诈行为;
  2、有涉嫌违法行为正在立案调查;
  3、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失信企业标志性事件

  1、有严重违法行为;
  2、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利用合同进行欺诈;
  4、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责令停业整顿;
  5、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严重骗贷行为。
附件3.1: 地区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地方经济政策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严重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重大政策调整,对地方信用环境、行业及客户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或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人事变动 市、区主要领导变动 主管领导及融资平台领导变动
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支 当地经济发展出现负增长、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下降或收支不平衡 经济增长放缓、财政收支总体水平低于预测 地方经济增长趋势和财政收支总体水平水幅波动
地区信用等级及资产状况 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预期地区金融环境恶化,信贷资产质量整体下滑
自然灾害、事故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生产事故,导致财力减弱或者支出增加 局部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对地方经济有一定负面影响
信用意愿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不协调、不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部分履约,协调、配合取消对指定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及有关承诺 对政府承诺事项不履约,协调、配合态度由转差可能,有可能取消对借款人的政策支持和有关承诺
处罚及纠纷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危及开行贷款安全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出资的经济实体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对开行贷款安全有一定负面影响
违 约 借款人对开行贷款出现违约或违约可能性较大 借款人对其他经济体现出违约
还款现金流 还贷现金流小于应还贷款本息,承诺的还款现金流事项未能落实 承诺的还款现金流来源未完全落实 还款现金流有可能小于应贷款本息

附件3.2: 一般客户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点 预警1号 预警2号 预警3号


经济政策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逆转性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 地方政府或其他机构出台重大经济政策或政策调整,对客户的信用意愿和信用能力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对开行贷款安全有负面影响但不危及贷款安全
所有制性质及
产权关系 发生重大变动(如改制、转让、股权变更),且对贷款有负面影响 发生变动,但对贷款安全影响不大 非实质性变化
人事变动 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高层管理人员对重要事项出现严重分歧
信用等级及资产质量状况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下降,信贷资产质量变成不良贷款 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信贷资产质量下滑,但信用记录基本良好 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降低信用等级及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的可能性
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主要产品市场急剧萎缩或价格大幅下滑;客户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净现金流明显下降或出现负值,客户资产重组导致信用能力下降,逃废银行债务;客户或有负债发生较大变化。 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良,可能影响开行贷款安全
违约 客户及其担保人出现违约 客户其担保人出现违约的可能性较大
处罚及纠纷 受到监管机构、政府部分的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主要管理人发生违法行为。
灾害及意外事故 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经营及贷款安全有重要影响 不影响贷款安全的灾害及事故

附件3.3: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格式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附件3.4: 风险预警报告格式
风险预警报告
黄冈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200X年第X号
报告时间 200X年X月X日
风险事项类别 地区风险事项/一般客户风险事项
















合作办公章: ;合作办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中国银行关于发行长城国航卡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行长城国航卡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1997年10月14日,总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署了合作发行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协议(详见附一)。为做好此次发行工作,现将发行国航卡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作发行国航卡内容简介
(一)国航卡持卡人在国航售票处购买国航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98折、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95折的优惠。销售价低于对外公布价,国内航线一般低5%~30%,国际航线最低可达50%。
(二)国内航线机票折扣以明扣形式操作;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以暗扣形式操作,即机票上按原价标价,而在EDC上输入的交易金额按实际打折后的金额输入。
(三)国航卡持卡人乘坐国航班机,无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四)国航联名卡的有效期为一年。
(五)国航售票处受理国航卡交易的商户手续费为0.5%。
(六)收单行要为国航售票处配置EDC,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售票处的票款划出。
(七)向国际航空公司提供长城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点购买国航机票交易的统计数字。
(八)国航卡持卡人可以购买多张机票。如要退票,应在原购票点退票。
二、卡面设计与商户受理
经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协商,国航卡的卡面右上方印有国航标记,背面有“国航与您同行!"字样。由于长城国航卡具有长城信用卡的全部功能,可以在中国银行的全部商户和网点受理,因此各行应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
三、首批发卡行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分行为国航卡首批发卡分行,将在12月底发卡。以后逐步在大连市、青岛市、厦门市、成都市、南京市、呼和浩特、西安市、福州、哈尔滨市分行推出。
四、年费
国航卡的年费定为普通卡160元,金卡200元(该年费不含制作照片卡的费用)。其中50元是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年费收取及代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按账务处理办法(详见附二)办理。
五、发卡
(一)打卡与写磁。国航卡的卡号与普通长城信用卡没有区别(即不使用卡号第6位“卡类标号”来识别国航卡)。国航卡写磁时应在第二磁道第6域“其他数据域”写入:0000000000001,以便在系统上识别国航卡。发卡分行应与打卡机供应商联系,以保证写磁时能符合上述规定。
(二)申请表。国航卡申请表使用原长城信用卡的申请表,但应在右上角加盖“国航卡”(或“国航卡金卡”)字样的名章,以区别于普通长城卡的申请表。
(三)国航卡领用合约。客户申领长城国航卡应填写国航卡领用合约(详见附三)一式两份,一份持卡人留存,一份银行留存。
(四)保险卡。客户缴纳国航卡年费(含保险费)后,发卡行应将保险卡交客户留存。保险卡由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内容包括保险责任、理赔办法及咨询电话等。
(五)国航卡发卡量的统计。发卡分行应指定专人,每月统计国航卡的发卡量,并上报总行信用卡部。
(六)根据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各发卡分行应每月将新发国航卡的持卡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或军人证号码及持卡人联系电话)以特快专递邮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营业总部)代理业务部,王惠玲收,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六号,中仪大厦八层,邮编100044。
各行应保证邮寄保险公司的资料绝对准确,并需加盖业务公章。
六、系统改造
(一)CARDPOOL及EDC端口的改造由嘉利公司按改造方案(详见附四)完成。分行应根据改造方案对国航售票处进行培训。
(二)国航卡到期换卡时,应保证不误打成普通长城卡。
(三)深软负责对AS/400做相应修改,以便能将C/P生成的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交易的统计日报累计汇总为月报表和年报表。
七、业务量统计
收单行应将CARDPOOL系统每日提供的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交易报表在主机上进行累计,以便提供月报表和年报表。月报表内容包括:每日国航卡买国航票的交易笔数及金额;年报表包括每月国航卡买国航票的交易笔数及金额。上述报表要及时上报总行,以便总行提供给中国国际航空
公司。
八、国航售票处商户手续费分润办法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商户手续费为0.5%,全部归发卡行。
九、国航卡业务处理按《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业务管理办法》(详见附五)的规定办理。
十、宣传
总行为国航卡设计了宣传折页、夹页(随对账单寄送持卡人)、海报、报纸广告及电视广告(拟在国航班机的闭路电视上播放),发卡行应安排在当地报纸刊登国航卡广告。
十一、与国航售票点签订商户协议并提供必要培训
各发卡行应根据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卡的协议与相应的国航售票点签订商户协议并提供必要培训。
十二、关于现有长城卡持卡人申领国航卡的处理办法
鉴于国航卡在卡号上与普通长城信用卡没有区别,因此现有长城卡持卡人申领国航卡时,应无需另外存保证金、无需再找担保人,而使用原来的卡号、账号,为持卡人换发国航卡。
十三、咨询电话
各发卡分行应设立国航卡咨询服务热线。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发行长城国航卡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7]417号文《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详见附六)批准中国银行发行国航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第四款的要求,发卡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文和总行的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分行对国航卡系统改造(EDC改造及国航卡交易统计的生成)如有疑问,请与信用卡部三处联系;对其他内容如有疑问,请与信用卡部业务发展处联系,电话:65101997。

附:一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联名卡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注册地址:北京阜城门内大街410号)
乙方: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注册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本着优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发行联名卡,并就以下事宜达成一致:
一、联名卡的发行
(一)联名卡的名称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联名卡)。
(二)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受理联名卡的申领。经对申领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后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发卡。
(三)联名卡是甲方的财产,甲方有权取消或暂停联名卡的账户。
(四)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推荐联名卡的持卡人。
(五)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个人和公司或单位两类。
(六)联名卡有效期为一年。
(七)联名卡的卡面设计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设计费用和制卡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开立账户。
二、联名卡的使用
(一)联名卡的使用必须遵循《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卡章程》和甲方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负责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结算服务,包括结算有关收支款项、计算利息、追收欠款、寄发对账单等,并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向持卡人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年费等)。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各受理联名卡的售票网点提供有关授权、清算设备和相关的单据,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四)乙方同意: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包括西单售票处、呼和浩特售票处、天津售票处和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大连、成都、青岛、西安营业部以及正在筹备中的哈尔滨、南京营业部都应与中国银行当地分行依据本协议签署联名卡的特约商户协议,以便受理联名卡,受理的方法及
程序应遵循甲方的业务规定。
(五)联名卡具有长城卡的所有功能,并享受协议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三、合作双方为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的优惠
(一)联名卡持卡人在乙方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国航国际航线及国际联程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5折优惠,购买国航国内航线机票时按销售价享受98折优惠。
(二)甲方的分行将不定期为联名卡持卡人举办优惠消费活动,比如在甲方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可享受折扣优惠。
四、结算和商户手续费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及其售票网点提供联名卡交易的结算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商户手续费,联名卡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
(二)对于联名卡的购票交易,甲方同意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票款划出。
五、保密条款
在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有义务对其获知的联名卡持卡人有关信息保守秘密,并承诺其所获知的上述信息只能用于执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其他人或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及有关国家权利机关执行公务需要获知有关秘密的除外。
六、联名卡的市场营销
(一)甲方在乙方的售票网点、航班或候机室进行联名卡有关的市场调查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二)甲乙双方除各自进行一些有关联名卡的促销活动外,还应共同策划、实施一些联名卡有关的促销活动,费用分摊。
(三)甲乙双方有责任在各自的宣传媒介上对联名卡进行宣传和推广。
(四)乙方同意在其售票网点、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甲方同意在其指定的营业网点的明显位置摆放有关联名卡的标识、申请表及宣传资料。
七、数据交换
(一)甲方同意每月向乙方提供联名卡发卡数量及购票交易总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交易笔数及金额。
(二)乙方同意及时将其各航线的公布票价和销售票价提供给甲方。
八、协议的修改
(一)协议任何一方如希望对协议进行修改,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另一方。
(二)除非由协议双方授权代表签订书面确认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改变或修改。
(三)一旦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变为无效、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具有充分效力。
九、非竞争条款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不与甲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乙方有权在上海市保留与另一家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发行联名卡的权利。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承诺不与乙方的竞争对手发行联名卡;甲方分行在本协议签约前已与当地航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十、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一、仲裁
如果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协议有效期和生效条款
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十三、协议终止条款
(一)如果协议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可以提出对损失的描述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另一方应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如果双方未在60天内解决此事,提出索赔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的请求,自提出书面终止请求之日起,甲方停止发行联名卡,满一年后本协
议自动终止。
(二)如果协议双方并未违反本协议的条款,而协议一方提出要终止本协议,则必须至少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对再次违约或其他条款的违约不予追究。
(四)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0日内结算完结双方业务往来的一切款项。
十四、杂项
(一)双方联系人
中国银行信用卡部
联系人:业务发展处
通讯地址:北京光华长安大厦2座7层
电话:65101999
传真:6517002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联系人:客运部
通讯地址:北京东三环北路 京信大厦
电话:64663489
传真:64663490
(二)双方来往信息应以书面方式寄送或传真至本协议注明的双方联系人。
中国银行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签章) (签章)
甲方授权人签字 乙方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二 长城国航卡年费处理办法
一、长城国航卡年费定为:普通卡160元,金卡200元,其中50元为中国银行代收的持卡人航空意外险。
二、各行收取国航卡持卡人年费时,如持卡人以现金缴纳,经办人员应填制“现金缴款单”(一式两联,一联注明“含代收保险费50元”字样作“953"贷方传票附件,一联作持卡人回单);如持卡人与发卡行有约定,发卡行可主动扣收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款项的,经办人员应填制“
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一联作“827"科目的转账借方传票,一联注明“含代收保险费XX元”字样作“953"贷方传票附件,一联作持卡人回单)。款项收妥后,根据代理协议,按照代收的保险费金额和应收的信用卡年费,分别补制“转账贷方传票”两联,一联作“953-(04)信用卡手续费
收入”损益账户的贷方传票,并将原“现金缴款单”贷方传票或“特种转账传票”贷方传票作为该传票的附件,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贷方传票,会计分录:
(一)持卡人以现金缴费时:
借:701现金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二)发卡行主动扣收持卡人信用卡备用金账户时:
借:827个人卡备用金存款 人民币
贷: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三、辖内分行将收取的国航联名卡年费中属保险收入部分,于每月最后的三个工作日上划管辖行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借方传票,一联凭以填制“联行收付款通知”并发出电子联行信息,并将持卡人缴费清单寄管辖行,会计分录? ?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贷:914辖内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管辖行收到辖内行电子信息后,办理转账:
借:914辖内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四、管辖行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辖内代收的保险费汇总后,及时转入保险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上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两联,一联作“842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的借方传票,一联凭以填制“联行收付款通知”并发出电子联行信息,并将持卡人? 煞亚宓ゼ谋O展荆峒品致迹?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贷: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五、北京分行收到各行发出的电子联行信息后,立即编制“联行收付款通知”(一式三联,一联作“9021"科目的贷方传票,一联作卡片账,一联作单位收妥款项通知) ,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9021全国电子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64保险公司往来 人民币
六、北京分行将本身及辖内行收取的国航联名卡年费中保险费收入部分转入保险公司账户时,应填制“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三联(一联作“842"科目的转账借方传票,一联作单位收妥款项的收账通知)并附持卡人缴费清单,办理转账,会计分录:
借:842应付及暂收款项 人民币
或借:914辖内联行往来 人民币
贷:9464保险公司往来 人民币

附:三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单位卡)
中国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申领人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国航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与附属卡持卡人承认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航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个人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航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国航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透
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国航卡时,应立即在国航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国航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最多两张)或停止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国航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
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国航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国航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国航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国航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航卡,泄露国航卡密码,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个人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航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国航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国航卡可以具有自动提款的功能。国航卡在自动提款机上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否获得乙方的授权,乙方均须对所有后果负责。乙方通过甲方自动提款机存入现金,须以甲方核点后入账金额为准,乙方必须完全认可甲方的核点过程。
十四、乙方使用的国航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国航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国航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六、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七、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国航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国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国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国航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国航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
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领用合约(单位卡)
中国银行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申领单位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国航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持卡人遵守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国航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单位及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单位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国航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国航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国航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透
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60%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国航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持卡人领取国航卡时,应立即在国航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国航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国航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20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持卡人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国航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持卡人使用国航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国航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持卡人使用国航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国航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国航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国航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持卡人因转借、转让国航卡,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单位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国航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国航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乙方使用的国航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国航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四、乙方持卡人国航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五、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六、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国航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国航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国航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国航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国航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
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七、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四 中国银行国航联名卡CARDPOOL系统及POS、EDC修改项目方案功能
一、嘉利公司配合中国银行首期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发行国航联名卡。
二、实现中国银行国航联名卡业务,CARDPOOL系统及EDC POS终端需完成如下功能:
(一)国航售票点的BDC、POS终端在营业日终,将联名卡的交易明细单独的打印出来。
(二)国航售票点的EDC POS使用流程。
-----
|请刷卡|
-----

----------
|刷卡/KEYIN|
----------
| 确认卡号
| ←-----
/\ 否
/ \
/是否为 \
\ 国航卡/---------
\ / |
\/ |
| |
|是 |
| |
--------- |
|国航票2他航票| |
--------- |
| |
---- |
|金额|----------
----

----
|授权|
----
1.国航售票点售“国航—他航联程票”以国航票处理。
2.如果信用卡磁条失效:KEYIN导致的统计错误由中国银行负责解释。
(三)CARDPOOL系统将每日的国航交易统计出来(卡号、交易时间、金额、总计笔数、总计金额)其报表统计请意达在03画面中设计。
(四)CARDPOOL系统及EDC POS判断国航卡交易的长城卡第二磁道是第六域("其他数据域“目前值=0000000000001)为准。
(五)CARDPOOL系统生成国航卡清算文件。其数据同长城卡,给长城卡主机入账其文件产生在/u/ccs/dat/0001/wk下。
(六)CARDPOOL系统对国航各售票点的手续费可通过参数设定。
为国航卡修改处为:
A.01 13中CARD TYPE及手续费率的设定现在设为
[AE ][988 ][ ]
[DINERS ][988 ][ ]
[JCB ][988 ][ ]
[VISA ][988 ][ ]
[MASTER ][988 ][ ]
[GWC ][988 ][ ]
[DEBITGWC ][988 ][ ]
[国航卡 ][ ][ ]
[联名卡 ][ ][ ]
B.03-国航卡交易统计报表。
C.国航卡清算卡别为46。
D.清算文件/u/ccs/dat/0001/wk/CXXXX****.01G.DAT

附:五 中国银行长城国航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城国航卡(以下简称国航卡)管理,规范业务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航卡是中国银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联合发行的长城信用卡。国航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第三条 国航卡除具有长城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的存款、取现、转账、消费等功能外,还享受购买国航机票的优惠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 国航卡的申请、发卡、资信审查、担保或保证金、账户管理等均按长城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发卡行必须与国航卡申领人签订领用合约。原长城卡持卡人要求改办国航卡亦须重新签订国航卡领用合约。
第六条 国航卡的存款、取款、转账、消费业务均按长城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航卡的年费金卡为200元,普通卡为160元,其中50元为代收保险费。各发卡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划转有关账户,并将有关持卡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等资料寄送给指定保险公司。其他各项收费标准同长城卡。
第八条 国航卡须执行长城卡的统一技术标准,卡号与普通长城卡没有区别(即不使用卡号第6位“卡类标号”来识别国航卡),但要在电脑软件系统及磁道上设置区别标识(即国航卡写磁时应在第二磁道第6域“其他数据域”写入 0000000000001)。
第九条 发卡行应在国航卡的申请表上标明国航卡字样以便于打卡和其他管理。
第十条 发卡行须为受理国航卡的售票网点安装EDC设备及提供相关业务单据,并对商户人员给予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国航卡购买国航机票的商户手续费为实际交易额的0.5%,全部归发卡行。
第十二条 各发卡行每月统计国航卡的发卡量,收单行负责统计用国航卡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票的交易总额和交易笔数,并将统计数字于每月10日以传真形式报信用卡部(传真:(010)65170028、65170029)。

附: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批复(1997年10月27日 银复[1997]417号)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卡[1997]5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合作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
二、该联名信用卡业务须遵守《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其他涉及持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手续费、优惠折扣等),须在有关申请材料中向申请人明示,并应向持卡人提供合作双方对其优惠项目的投诉渠道或投诉电话。
三、你行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协议书应删掉第9条“非竞争条款”。
四、你行应将授权发行长城国航联名信用卡的分行名单报我行备案。有关分行开办此项业务时,须持本批文和你行的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1998年1月20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
告,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行
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告,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和公告机关。
  省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
规定,对其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审批并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和
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
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资格,财政部门负
责审查核定预算经费的申请,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由本级人民政府
审查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省以下的行政机关,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由其省
一级行政机关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依照《行
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和《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受理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申请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牵头,会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受理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申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牵
头,会本级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核,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
府审批。
  行政执法队伍经批准设立后,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由编制部门按程序核定。
  第七条 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报送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必要性、执
法职责、执法依据的报告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 行政执法队伍经批准设立后,必须在3个月内组建完毕。逾期未能
组建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组建。
  第十条 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公告,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队伍不得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按以下规定申请公告: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由本级人民
政府逐级向审批机关申请公告。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由省人民政府工作
部门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告。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省以下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由省
一级行政机关向审批机关申请公告。
  (四)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依法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完毕后,
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公告。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
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后,必须于
批准设立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有关材料和批准文件报省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被授权的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律、
法规、《条例》或本办法的规定,批准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可提请省人民政府
责令有关市人民政府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省人民政府直接撤销有关市人民政
府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监
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检
查。行政执法队伍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政
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依法撤销擅自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并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不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组建行政执法队伍的,审批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审批机关有权直接撤销该行政执法队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申请成立行政执法队伍中弄虚
作假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队伍,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解散或变更名称的,
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一
级人民政府确需成立行政执法队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