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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8:42: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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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6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PCT专利国际申请费的函》(国知发规函字[2008]171号)收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调整PCT专利国际申请收费的决定,我们对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今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的决定及时调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国际申请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九年二月四日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的中暑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严重损害和威胁。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高温中暑及高温作业引发的各类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季节性很强的劳动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针对高温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对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作出周密细致的安排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工作实际,针对不同工作种类制定出硬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要大力宣传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指导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强化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温作业分级标准》(GB/T4200-200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工会组织等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加大对其高温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同时,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内的防暑降温工作,特别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暑降温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积极做好发生中暑劳动者的医疗救治,对诊治的中暑病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支付以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暑期“送清凉”、“送健康”活动。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农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机、农垦厅(委、局、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粮食生产经受了灾害多发频发重发的严峻考验,粮食产量有望再获丰收,并创历史新高。成绩来之不易,过程历尽艰辛,意义十分重大。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和农业部门科技兴粮的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发展的好势头,我部决定对今年粮食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现将《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

联系电话:010-59192898

传真:010-59192865

电子信箱:nyslyc@agri.gov.cn。

附件: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0年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方案

今年粮食生产经受了春季西南地区历史罕见的特大旱灾、北方地区多年少有的持续低温,以及夏季局部地区严重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的考验,预计全年粮食产量将达到10800亿斤以上,再创历史新高,实现自1958年以来首次连续7年增产,连续4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这一成绩来之不易,归功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归功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合力,既是各地各级农业部门坚决贯彻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的结果,也是广大基层干部和亿万农民群众辛勤劳动的结果。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和农业部门科技兴粮的积极性,保持粮食生产发展的好势头,拟继续对今年粮食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特制定本方案。

一、表彰对象

(一)粮食生产先进县(含农垦)400个,比去年增加100个。从中评选标兵30个,比去年增加10个。

(二)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含农垦、农机)500个,比去年增加100个。从中评选标兵30名,比去年增加10名。

(三)粮食生产大户(含农垦)500户,从中评选标兵30户,比去年增加10户。

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1。

二、评选条件

(一)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

1.落实中央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力度大,配套政策落实较好。

2.领导抓粮食生产的力度大,环节指导及时,部门合力推进,重农抓粮的氛围好。

3.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大,防灾减灾应对措施有力有效。

4.粮食面积稳定增加,总产创历史最好水平,增幅5%以上;区域和品种品质结构优化,重要紧缺品种面积扩大,产量增加较多;单产提高幅度大。

5.粮食人均占有量多,商品率高,稳定调出能力强。

6.高产创建推进力度大、措施实,整建制推进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示范片所在县单产显著提高。

其中,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今年粮食总产量、增量应居所在省(区、市)前列,粮食播种面积连续7年稳定增加,单产、总产增量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标兵可与往年重复。

(二)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

1.积极宣传贯彻中央和地方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2.从事粮食生产行政管理、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工作5年以上,今年在基层调研、从事推广工作3个月以上。

3.应对极端天气提出的工作措施、技术路线符合实际,对实现粮食连续增产发挥重要作用。

4.从事粮食作物育种研究,育出的品种推广面积大,产量和品质明显提高;从事粮食生产栽培及配套技术研究,研究出的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等配套技术推广面积大。

5.在推广粮食作物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培训技术骨干过程中,特别是在开展高产创建技术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其中,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兵要长期深入田间农户,指导农业和农民生产,成效十分显著,事迹非常感人,群众特别认可。省级农业(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参加标兵评选。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标兵与往年不重复。

(三)粮食生产大户

1.遵纪守法,作风文明,诚实守信,在当地粮食生产中发挥了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科技示范户可优先考虑。

2.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达到一定规模。

3.优质专用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综合农机化水平达到70%以上,粮食单产高于所在村镇平均水平。

4.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栽培管理水平高,产品品质优良,市场认可度高。

5.粮食订单生产面积大,重要紧缺品种种植多,向国家或市场出售粮食多。

其中,粮食生产大户标兵今年的生产规模、科技水平、对国家的贡献以及示范带动作用等要更加突出。

所申报的粮食生产大户标兵与往年不重复。

三、评选程序

(一)推荐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分配名额,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粮食生产大户进行评比,进行等额申报;同时各省(区、市)、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对口奖项分别推荐1个标兵候选人(县),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可推荐2个标兵候选人(县)。副厅级以上省级农机化管理部门按照分配的先进工作者名额组织上报,其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推荐先进工作者时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机化系统同志。

(二)组织评审。由种植业司会同办公厅、人事司、市场司、计划司、财务司、科教司、农机化司、农垦局和监察局组成审核评定组,遴选标兵人选,提出表彰建议,报部常务会议审定。

(三)网上公示。11月底至12月初,完成对各省(区、市)上报材料的审核及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经常务会议审议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四、时间安排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副厅级以上省(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于2010年11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并附申报表(附表2-6)及标兵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三份,报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粮油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ysly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59192898。

五、表彰奖励

在今年底召开的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以农业部名义对粮食生产先进县(农场)及标兵、粮食生产先进工作者及标兵、粮食生产大户及标兵进行表彰,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重点报道和系列宣传。

附表1-6.doc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011/P02010110137267939610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