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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期货市场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5:0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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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期货市场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期货市场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8]40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7.8级强烈地震。灾情发生后,会党委高度重视,12日深夜和13日早上连续召开党委会议,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尚福林主席任组长的证监会应急领导小组,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示要求,部署证券期货系统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工作。当前抗震救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为切实做好证券期货系统受灾受损单位和网点的恢复重建工作,全力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各单位要高度关注灾情对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网点的影响。督促在灾区有营业网点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充分做好非现场交易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员人身安全。
二、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受灾辖区证监局要迅速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实行班子成员24小时带班制度,保持联系顺畅,及时沟通、及时报告。
三、受灾辖区证监局在做好自身安全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受灾情况,主要负责人要深入抗震救灾第一线,指导受灾受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恢复重建。

四、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灾情分析预判,抓紧开展信息技术和通讯系统检测及风险排查,强化对交易、结算、通信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加大对灾区机构和网点受损信息系统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援助。
五、受灾辖区证监局要密切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请求支援,要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应对余震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范准备,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小。
六、系统各单位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工作。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控,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防止因灾情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七、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灾情未解除期间,系统各单位务必加强应急值守,主要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受灾辖区证监局要实行日报制度(每日下午5:00前报会值班室),重大情况随时上报。有关信息除统一报告会办公厅外,涉及不同业务部门的应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八、系统各单位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全力支援灾区尽快恢复重建。








中国证监会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汇率并轨后合资双方汇率折算问题的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如需折合外币,按
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因此,投资方在汇率并轨前缴款,则应按并轨前的当日牌价折算。汇率并轨后缴款的,应按并轨后的当日牌价折算。增加投资的折算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汇率并轨前所发生的外汇业务按并轨前的汇率执行;汇率并轨后所发生的外汇业务一律按新的汇率执行。
三、外方所得的纳税后的人民币利润,如需汇出境外的,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出购汇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外汇调剂中心调剂,按成交时的调剂价格买入外汇。



1994年5月20日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