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1:2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提高我会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3个辖区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上海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按照授权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经会领导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试点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业务上的监督和指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   

  一、为了健全和完善证券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广东监管局和深圳监管局3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试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工作试点。

  二、试点单位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但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外。

  三、试点单位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或者需由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委)审理的,应当提请行政处罚委审理。行政处罚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审理原由试点单位审理的案件。

  四、试点单位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坚持“查审分离”原则,行政处罚部门及其人员与案件调查部门及其人员相分离。

  五、试点单位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行政处罚试点的工作规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环节,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六、试点单位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拟采取重大举措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七、行政处罚委应当加强对试点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工作依法开展,执法尺度标准统一。

  八、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十、试点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完善基层检委会制度的思考

苏世军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其议事能力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准确发挥。我院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2名)、纪检组长和原担任公诉科科长的中层干部组成。2007年至2009年三年中,共召开检委会6次,讨论各类案件8件,其中审查起诉案件5件,审查批捕案件3件,讨论民事案件1件。检委会决议正确率100%,决议执行率100%。
  这是近年来我院坚持规范检委会议事范围、形式、方法和原则,健全完善检委会人员组成、运行机制后所带来的显著成效。但与目前新形式对检委会提出的新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存在问题:

  1、办事机构不健全,日常工作运行难。由于受机构编制和人员所限,基层院普遍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健全的现象。我院表现更为突出。检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办公室指派1名干警兼职完成,通常是做会议通知和记录等会务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委会议案的审查工作,导致有些议案的审查把关不严,使检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2、个案定性研究多,普遍问题指导少。从近三年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来看,有6件是决定是否批捕或起诉案件,仅有2件涉及到案件的定性。没有1件是涉及事实和证据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案件,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办案质量等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则更少。

  3、人员配置欠合理,专职委员相对少。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第四项明确提出:“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这实质是将部分检察委员会委员工作职业化,同时又对专职委员资格、设定目的和在检察委员会中的地位作出初步定位。但从目前情况看,基层检察院由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紧缺的问题,很难腾出专门编制设置专职委员。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根据高检院《条例》规定,将检委会办公室单设,条件确实不允许的,可将职能赋予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秘书,专司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检委会的运作要规范化,明确检委会办事机构四项职能:检委会会务、协助管理检察业务,决定事项的督办、检察理论调研。
  2、配备专职检委会委员。可在具有多年一线执法办案经验,学历层次较高的检察官中择优录取,配齐专职委员。专职委员可推行任期制、建立述职评议制和责任考核机制,以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
  3、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基层院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一是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是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四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向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总结或汇报等;五是讨论、决定本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六是讨论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等宏观检察业务事项。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苏世军 联系方式15091149687 271766706@qq.com 

法社会学语境下中国式民主积极性的困境 -
- ----基于文化和观念
民主积极性主要体现在民主行动参与的积极性上。包括:从思想到行动宣传民主,参与民主,鼓励民主;引导别人参与民主,影响别人的行为,简单讲是责任心加上民主行动。历史地考察,每一次民主运动往往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民主运动是在流民的号召下,通过争取民主权利,反抗民主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抗争,大多以失败告终。民主运动触动了百姓的底线,迎合了民众的现实需求,才得以产生和发展。现如今,民主参与的积极性除了体现在通过基本的民主途径争取民主权利之外,更多的融合了体制外渠道,法外渠道。比如,上访,网络民主等等。在互联网上,民主的热情看似高涨,所谓的民主人士则更多的是虚拟世界的观客,看客,心态往往夹带一时激愤,放纵和泄愤的非理性因素。一旦脱离这个环境,除非涉及个人的重要利益,个体很难自省的主动或者号召大家参与公共权权利事务。以成立业委会为例,笔者曾考察过几个小区,往往起初几个人达成一项决议,当时热情很高,第二天就很少有人过问,也就不再找什么组织,主管部门交涉了。揭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需要从我们的文化环境环境和观念中找寻答案。
小农意识至今是,但不是决定一切中国问题的唯一原因。中国社会长期受农业文明影响,个人利益圈子化,社会责任感缺失,利益的争取和社会事物的参与不仅取决于现实法治社会的公民责任感,还取决于个人的偏好权利体和自己的亲疏远近关系,等等,比如自己老板和父母交代的事情往往努力去做。熟人社会的礼教秩序是影响中国人民主行动的主观参与惰性因素之一。
中国人凡事不爱出风头,当面不急攻,随大流的心理是影响因素之二。在这种心理下,大家凡事不做第一,不愿不敢做第一。在涉及大多数人的事物时,如果利益的得失与个体关系不够强烈,比如不涉及重要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或者仅仅是间接地涉及小的利益时,大多持放任态度和搭便车心理。甚至把争取公众权利的行为解释为出风头,处理问题的幼稚化和简单化。一旦有了第一个,第二个,人数达到一定优势,又开始转变策略,采取跟随策略。这不但是一种明哲保身的易学之道,也是国人的文化观念的反应,现实中的极端势力压制个体民主权利的个案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国人的这种文化观念。社会学认为,行为由社会角色期待决定,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建立在认为社会要求你应该如何做的基础之上。一贯的集体行动模式反映的就是这个理论。不同的环境下,个体产生不同的环境角色心理。比如,北京市很多交通路口行人违法很普遍,即使外国朋友来北京也都不遵守交通规则,因为他们觉得不守法反而不好意思。所以法制观念和法律的完备乃至法制监督绝不是法的遵守和实施的根本原因,观念和社会文化结构才是症结所在。
不但是国家,包括地理环境的隔绝机制,社会背景和国家管制在内的整个文化环境塑造了国民的忍性,耐性和屈从性。这是民主积极性不高的又一影响因素。民主参与的渠道堵塞,社会民主组织的准入困难重重,极大的束缚了民主的积极性,传统家家族观念和等级秩序下,民众自组织能力先天不足。国家对组织束缚得过死过严,致使组织后天畸形,要那么夹缝中生存,要么沦为强势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面对非正当的强势,很多人待遇斗争,恐于斗争,犹犹豫豫,畏手畏脚。社会社会尚未形成保障权利人敢于斗争的体制和法律环境,不到万不得已,妥协,搁置,时间往往成了解决一切的最有效艺术策略。
落笔至此,也就不难理解国人民主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障碍了。体制不是借口,国家管理也不是挡箭牌,民主意识的提升,民主权利的的争取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事关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不仅是政府的事,更是每一个文化自觉的公民的责任。解决这一困境,不仅需要领导者的敏锐的洞察力,改革的魄力和信心。更取决于社会的信任,和合法争取权利的行动,这迫切我们以提升个体自主性为突破,从思想到行动的大解放。我们可喜地看到,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正在领导全面的推进社会改革,尽管我们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政治体制的改革总会进行,只是时间问题。我们需要的不仅是宽容,理解,更需要做好自己的事。全球化语境下,中国年轻一代的觉悟,责任心和爱国情怀给伟大的民族国家的民主化未来带来了希望。


本文著作权 受法律保护 请合法合理使用 标明出处
This paper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please indicate the source,using legally and reasonably.
潘佳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mail-pjpj99@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