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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

时间:2024-06-29 14:2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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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规定

(2006年3月20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特约检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约检察员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约检察员的职责任务:
(一)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
(二)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和检察人员守法情况实行监督;
(三)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
(四)经省检察院领导指派,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
(五)参与有关省检察院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研究;
(六)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第三条特约检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读检察机关有关文件;
(二)参加检察机关有关会议;
(三)经省检察院领导批准,可以约请有关检察人员进行专题座谈、专题调查;
(四)有权向统战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五)有权了解对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以及申诉材料的查处结果;
(六)对参与审查、复查和调查的案件发表意见,在意见不被采纳时,可向检察长反映。
第四条特约检察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
(三)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保密制度,不泄露机密;
(四)接受检察业务培训,努力学习检察工作和相关的法律。
第五条特约检察员的工作纪律: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和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
(二)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
(三)特约检察员参与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在省检察院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按法定程序进行;
(四)不得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党派组织、发展党派成员或从事党派活动;
(五)对违反法律、纪律和规定的特约检察员,予以解聘,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特约检察员的阅文范围: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及各内设机构下发的有关文件和业务资料;
(二)省检察院及各内设机构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的《检察信息》《情况反映》和省检察院编辑的《阅检信息》等;
(四)省检察院领导确定特约检察员阅读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特约检察员参加会议的范围:
(一)审查、复查和调查有关案件的工作会议;
(二)专题调查研究的各种讨论会;
(三)全省检察长座谈会、工作会议和有关部门业务工作会;
(四)省检察院召开的特约检察员座谈会;
(五)省检察院领导确定特约检察员参加的其他会议。
第八条特约检察员反映或转递的文件、材料处理:
(一)群众指名寄给特约检察员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后转交特约检察员本人;
(二)特约检察员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办公室转呈省检察院领导批办并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处理情况和结果,由办公室向特约检察员反馈;
(三)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办公室转交的特约检察员反映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认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或其他原因的,应及时与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九条特约检察员组织关系及因公出差的待遇:
(一)特约检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办案等工作时,由检察机关给予与检察人员相同的补贴。
第十条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聘请工作由政治部具体负责,并认真依照程序、条件、期限进行。
第十一条特约检察员的聘请程序:
(一)省检察院向省委统战部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由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根据省检察院的要求提出受聘人选;
(二)对受聘人选,由省委统战部与省检察院共同协商认可,再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确定;
(三)以省检察院名义向被确定聘请的人选单位发聘请通知书,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以省检察院名义向特约检察员颁发《特约检察员证书》。
第十二条特约检察员的聘请条件:
(一)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同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特长,工作经验较为丰富,能秉公办事;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愿意参与检察工作,且年龄适合;
(五)宗教界人士和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职务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不在聘请范围。
第十三条特约检察员的聘请期限:
(一)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聘请期限为五年;
(二)特约检察员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解聘,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特约检察员在聘任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由省检察院商请省委统战部予以解聘并通知本人,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省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特约检察员工作,具体承担下列事项:
(一)确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特约检察员的组织管理和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二)提出特约检察员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特约检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三)每季度或半年向特约检察员通报检察工作主要情况;
(四)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机关有关会议和专题调研活动;
(五)组织特约检察员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必要时,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六)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接待群众信访活动;
(七)听取并反映特约检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特约检察员转递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有关事宜,并负责向特约检察员反馈结果;
(八)联系有关部门对特约检察员进行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和定期阅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有关文件资料;
(九)协调帮助特约检察员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十)加强对设区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的指导,了解全省特约检察员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推进和完善特约检察员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删去第三条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司法部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9年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直接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一)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可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获取相关信息。

  (三)为方便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来大陆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专门设立报考点,负责办理台湾居民的报名和考试工作。报考人员须自行选择和确定以上报考地点,登录司法部网站在台湾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并到指定的报名点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

  福建省厦门市的现场报名时间是:7月5日-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二、报名材料

  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四)在香港和澳门考区报名的,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

  以上报名材料经报名处审验后真实、齐全的,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或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在香港或澳门考区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在大陆设置的报名处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当地准考证管理方式发放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香港和澳门考区不实行主、副证管理方式。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应试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 。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学历(学位)认证需15个工作日,详细办理方法请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附后)。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0755-83053807 83053883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0592-5289017 5289082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 (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nje)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