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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22:5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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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858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中关村各分园区所在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分园区管委会具体安排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园区创新环境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培育高成长企业、做强做大企业、人才特区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方向的其它支出。

(一)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推进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等。

(二)高成长企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中关村高成长科技企业贷款促进及信用保险支持,拓展和构建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设立贷款及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示范区高成长企业提供服务;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造国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准。

(三)做强做大企业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积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入推进“十百千”工程,在重点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集成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支持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深化科技金融改革试点,扩大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和企业改制上市。

(四)创新环境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快人才特区建设,吸引和凝聚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促进产业技术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发展;加强中关村品牌推广和创新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示范区文化氛围和舆论环境;加强示范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积极推进创新集群及国家产业化基地建设,以全面改善示范区创新环境,提升创新能力。

(五)人才特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加快人才特区建设,吸引和聚集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推进示范区人才公租房建设;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大厦建设;支持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构建并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体系,优化人才特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构等。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拨付中关村管委会的专项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管理使用。各分园区预算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六条资金使用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需要;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支出方向;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按照有关规定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八条市、区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同时将各区(县)预算批复抄送中关村管委会。

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引起预算调整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县)每年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完善考评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有关区(县)在预算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管委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中关村管委会和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证券识别编码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证券识别编码工作的通知

信息中心[2008]12号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及配合下,我国证券期货行业首个推荐性国家标准《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GB/T 21076-2007)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正式发布。

基于各单位报送的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以下简称ISIN编码)申请数据,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标委)根据《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GB/T 21076-2007)的编码规则已为相关证券分配了ISIN编码,覆盖了A股、B股、H股、国债、企业债、公司债、权证、指数、期货等品种。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我国已有 4269只证券分配了ISIN编码,其中股票类证券1,957 只(含股票、基金等),债券类证券 1,575 只(含国债、公司债、可转债等),权益类证券 42 只(含权证等),期货类证券 424只,综合类证券271 只(含指数、收益计划等)。相关托管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券商以及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已在跨境交易、结算、数据交换等领域改用我国自主分配的ISIN编码,ISIN编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但是,部分单位仍存在编码申请不及时、申请信息不准确、申请信息不完整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ISIN编码的申请、分配及推广应用工作,有效促进国家标准《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GB/T 21076-2007)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ISIN编码申请的及时性

目前,ISIN编码在全球已广泛应用于证券跨境交易、结算以及数据交换等领域,如果我国ISIN编码申请不及时将直接影响相关证券获取ISIN编码,不利于我国ISIN编码在相关领域的应用。为此,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国际证券识别码管理办法》(信息中心[2006]55号)及相关操作指南的规定,改进ISIN编码申请的内部业务流程,在“为相关金融工具分配国内证券编码后,立即为该金融工具申请ISIN码”,避免ISIN编码申请不及时,甚至出现遗漏的情况。

二、确保ISIN编码申请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ISIN编码申请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直接影响ISIN编码分配的准确性,不利于ISIN编码的推广、应用。请各单位严格按照ISIN编码数据接口的有关规定,确保证券中英文全称、发行人中英文全称、面值、债券到期日等必填字段的准确、完整,避免必填字段中出现无意义的字符。

三、及时更新ISIN编码信息

针对因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者基金契约出现调整等原因造成发行人、证券名称等信息发生变化,但交易代码不变的证券,按照ISIN编码“一码到底”的原则,该证券应继续沿用已分配的ISIN编码,但该证券ISIN编码申请人应及时通过编码技术系统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新。

四、做好ISIN编码申请经办人员变更后的交接工作

各单位如果因为工作安排需要变更ISIN编码申请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人员名单上报信息中心,并做好ISIN编码申请业务的交接工作,确保人员变更后ISIN编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ISIN编码的推广应用

推荐性国家标准《证券及相关金融工具 国际证券识别编码体系》(GB/T 21076-2007)的发布实施,为在我国推广应用ISIN编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现将该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并请各单位在技术系统规划、数据接口制定等方面,统筹考虑兼容ISIN编码的可行性,加大ISIN编码在证券期货行业的推广应用,促进证券期货信息交换的标准化、国际化。



信息中心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近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近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进入汛期以来,我国西南、华南、华东地区连降暴雨,引发了严重的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预报,7月末至8月上旬,滇黔川渝甘陕等地还将有强降雨过程,这些地区将进入地质灾害高发期。7月29日,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继续扎扎实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洪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现就加强近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及时部署各项防灾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雨情严重期间,必须安排有关人员24小时轮流在岗值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亲自带班。
  二、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已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同级气象部门紧密合作,加强预报预警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短时预报。
  三、切实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传真,值班人员、带班领导手机必须24小时畅通,对发生的险情、灾情,必须按规定时限迅速上报。
  四、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小分队要保持高度戒备,一遇险情、灾情及时赶赴现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梳理各种应急准备工作,不得出现任何疏漏。高等级预报发出后,人员、车辆及其它应急物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随时待命。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派出工作组,分赴高等级预报范围内的各地质灾害易发区,协助山区农村、厂矿工地、街道社区进行隐患排查、险情巡查,指导基层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和应急抢险工作。
  部将于今日下午起,再派出3个专家工作组赶赴滇黔甘陕等地,协助和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陕西、甘肃组:姜建军 傅中良
  云南组:李继江 刘传正
  贵州组:殷跃平 商 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