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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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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大幅提升,但局地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不够强、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不完善、预警信息覆盖存在“盲区”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突出。为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层,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三)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高性能计算机系统等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海上、青藏高原及边远地区等监测站点稀疏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加密台风、风暴潮易发地气象、海洋监测网络布点,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强化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墒情和地下水监测设施。加强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提升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支撑能力。
  (四)强化监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在台风、强降雨、暴雪、冰冻、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要加密观测、滚动会商和准确预报,特别要针对突发暴雨、强对流天气等强化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对灾害发生时间、强度、变化趋势以及影响区域等进行科学研判,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要建立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在人口密集区及其上游高山峡谷地带加强气象、水文、地质联合监测,及早发现山洪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加强农村、林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监测,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要抓紧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等。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对于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沙尘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七)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县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加快推进国家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升级完善,提升公众通信网应急服务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捷发布的需要,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十)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要加快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的传播能力。
  (十一)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十二)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加强军地信息共享。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加快省、地、县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十四)落实防灾避险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探索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十七)推进科普宣教。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海上作业人员等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直和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公司工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项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 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第五条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必须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把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 公司工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依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为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由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第十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在任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专职主席,按公司党政副职条件配备。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比照同级党务、行政工作人员的待遇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工会工作人员、新当选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资格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以及各种业务知识学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享有《劳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法规规定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协助公司党政抓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安全生产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六)组织和参与员工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承担公司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九)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十)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二)协助、配合公司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维护经理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权威;
(三)组织本公司员工代表同公司依法进行平等协商,代表员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单项协议;
(四)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五)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六)在本公司的属下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对其工会负责人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公司工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员工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形成公司内部团结合作、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公司发展、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审议有关员工工资、奖金分配、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公司提出的公益金使用方案;
5、评议、监督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的建议;
6、依法选举、更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听取关于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未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
由工会代表员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应建立相应制度:
1、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及重大生产经营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及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工会主席列席经理办公会议;
3、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工会应组织员工讨论并提出改进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建议,公司应认真接受员工提出的建议;
4、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5、组织员工对本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建议通知有关方面;
6、依法选举、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7、其他须经全体员工讨论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一)公司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双方合作,共谋公司发展;
(二)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保险福利;4、劳动安全与卫生;5、技能培训;6、合同期限;7、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8、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三)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对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员工代表的权益,依照本公司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员工董事、监事的产生:
(一)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员工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员工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加。员工监事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员工董事、监事应由能够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所拥护和信任,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素质的人担任。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工会组织员工提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实行职代会制的公司由工会组织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五)员工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三年内,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务(除个人行为过错外)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公司建立内部员工持股制度:
(一)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公司工会应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公司建立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组织建立公司员工持股会;
(二)公司工会以社团法人资格承担员工持股会的管理工作。员工持股会的代表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适应公司制企业特点,建立和健全公司工会工作机制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2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的通知

农办渔[2007]4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移动通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统一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船用终端等通用技术指标,我部组织制订了《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
(2007年4月 )
目 录
第一章 系统概述 3
1. 1 背景 3
1. 2规范适用范围 3
1. 3系统建设采用标准 4
1. 4术语和定义 4
1.5缩略语和符号 10
第二章 系统总体要求 12
2.1 系统设计原则 12
2.2 系统技术要求 13
2.3监控中心组成及功能 13
第三章 系统结构和功能定义 15
3.1系统体系结构 15
3.2基础技术 17
3.3功能描述 19
3.4系统拓扑结构图 22
第四章 船用终端通用规范 25
4.1终端结构 25
4.2终端基本功能及基本工作流程 25
4.3数据显示 26
4.4操作与控制 26
4.5外观质量 26
4.6技术要求 27
4.7业务协议定义 27
4.8数据输出接口 27
4.9供电方式 28
4.10环境要求 28
4.11特服号的需求 28
4.12 船载终端配置要求 28
4.13手机终端要求 28
附录一:中心机房环境要求 29
1建筑结构要求 29
2机房装修 29
3机房配电 29
4空调 30
5机房照明 30
6消防 31
7防雷及接地 31
附录二:系统支持技术服务 33
1热线电话实时指导服务 33
2问题与解答技术支持库 33
3远程监控实时指导服务 33
4急修服务 33
5巡回检修服务 33
6系统调整服务 34
7系统常规检查 34

第一章 系统概述
1.1 背景
我国是渔业大国,海域辽阔、海岸线达18,000公里。海洋渔业水域面积300多万平方公里,渔业船舶28.14万多艘,(其中大于600马力渔船1774艘、200—600马力渔船25008艘,60—200马力渔船42906艘、20—60马力渔船55395艘、20马力以下157741艘)。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有1000多万人。海洋捕捞业、海水养殖业在渔业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仍是沿海渔区经济的主导产业。海洋渔业的特点和海上作业环境复杂多变,决定了海洋渔业生产是高危事故高发行业。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改变我国海洋渔业通讯网络和安全预警体系建设落后状况。构筑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预警、搜救指挥通讯平台,增强对渔业突发、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海损事故救助成功率,有效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保障渔业经济的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农业部决定建立“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并将它作为2005年为农(渔)办理15件实事之一。农业部计划投资近4000万元,整合现有海洋渔业通信资源,利用现代化通信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路,即建立“四网合一”的海洋渔业短波安全通信网、超短波(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信网、渔业船舶船位监测网和海洋渔业公众移动通信网。
本系统为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组成部分。系统是基于CDMA公众通信网,结合GPS高精度卫星定位与现代GIS地理信息技术,所建立的一套集船位监控、遇险救助、通讯指挥于一体的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1.2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以下简称“系统”)的基本架构和功能。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CDMA公众通信网,结合GPS高精度卫星定位与现代GIS地理信息技术所开发的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范作为统一规范,可作为系统的设计依据。
本系统为依赖无线公众通信网路,结合GPS高精度卫星定位与现代GIS地理信息技术,所建立的一套集渔船海上定位、遇抢救助、通讯指挥于一体的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1.3系统建设采用标准
Ø GB 2312-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
Ø GB/T 11711-2002 船用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Ø GB/T 16982-1997 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技术要求
Ø GB/T 134741992 船用潮汐、潮流图表编制方法
Ø ISO9000(所有部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障标准
Ø 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97(修订)
Ø IMO决议A.817:1995,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
Ø IHO S-52:1996,ECDIS海图内容与显示形式规范
Ø IHO S-52,附录1:1996,电子航海图更新指南
Ø IHO S-52,附录2:1997(修订),ECDIS颜色与符号规范
Ø IHO S-52,附录3:1997,ECDIS相关术语集
Ø IHO S-52,附录4: IEC61174所用的测试资料集
Ø IEC 61174/Ed2 海上导航和无线通信设备与系统—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Ø IEC60945: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Ø IEC61162(所有部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数字接口
Ø QB/CU 18—200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CDMA定位业务SPACCESS接口技术要求
Ø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及水产船用设备检测行业标准
1.4术语和定义
1.4.1
海洋渔业安全信息服务系统 (ocean fish culture safety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OCSISS)
本系统系采用卫星定位和无线公众移动通信技术,所建立起来的海洋渔船海上安全生产监控信息处理系统。系统由渔业安全信息服务中心、通信网路及定位终端等部分组成,功能上以提供海上渔船终端的实时监控为特征。
1.4.2
信息服务中心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ISC)
以通信网关和信息服务中心计算机系统为基础,按区域或用户进行划分,对服务范围内的船舶和用户进行管理,提供信息处理(包括显示、存储、融合等)及人机服务接口,是系统的区域服务中心。
1.4.3
信息服务中心网关(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gateway,ISCG)
是信息服务中心与通信网路的接口,保证信息服务中心与船用终端的安全通信,提供各区域服务中心的联网通信功能。
1.4.4
信息服务中计算机系统 (information service center network,ISCN)
由计算机、服务器及通信设备组成的计算机局域网络,提供信息服务中心各设备间的多媒体通信。
1.4.5
信息服务系统管理中心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manage center,ISSMC)
对信息中心的数据管理功能,具有系统数据的管理、维护、报表输出功能,是系统服务管理的数据管理维护模块。
1.4.6
电话接入信息处理中心 (caller Information porcess center,CIPC)
带有CDMA1X+GPSONE功能的手机用户通过拨打电话接入信息处理中心固定电话号码,电话接入信息处理中心可以根据用户选择的功能键进行直接报警、渔业信息服务、座席接入等功能服务。
1.4.7
手机位置服务网关 (mobile phone location service gateway,MPLSG)
和联通本地位置服务接口Spacess接口进行通讯的网络接口程序,主要通过该接口程序获取位gpsone手机用户的位置信息。
1.4.8
短信通信网关 (short message gateway,SMG)
短消息接入网关接口程序,主要通过该程序接口进行终端短信息数据的交换。
1.4.9
船舶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路 (ship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network,SISSN)
由公众移动通信网、公众数据通信网或其他专用移动通信网路组成,实现船舶信息服务中心与船用终端、信息服务中心之间的多媒体通信。
1.4.10
船舶信息服务系统中心( ship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center,SISSC)
由各信息服务中心组成,具有系统控制、管理、维护功能,是系统服务管理的总中心。
1.4.11
船用终端 (ship-borne terminal,ST)
是安装在渔业作业船只上,满足船舶工作环境要求,实现位置信息处理和移动网络接入,具有与其他船用电子设备进行通信的能力,提供服务中心所需的信息,完成服务中心监控调度功能的设备统称。
1.4.12
GPSONE手机终端 (gpsone mobile telephone,GMT)
是符合中国联合通信公司的CDMA1X+GPSONE功能的手机设备终端。
1.4.13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lectronic chart display and information system ,ECDIS)
是一种航海信息系统,它备有足够的备用装置,符合1974 SOLAS条约第V/20条规则有关对海图现势性的要求,由一个系统电子航海图(SENC)显示所需信息。SENC具有来自导航传感器的位置信息,以辅助航海人员设计航线、进行航路监视,并可显示与航海相关的其他信息(参见《IEC 61174:海上导航和无线通信设备与系统—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第4.2.1)。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可作为船用终端的组成部分,其硬件部分可以是独立的设备,与船用终端通过通信线路相连。此时,其互相之间的通信需符合《IEC 61162(所有部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数字接口》的相关要求。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可作为船用终端的组成部分,与船用终端构成一体化设备。
当作为船用终端的扩展组成部分时,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的导航传感器即为船用终端的卫星定位接收机(SPR)。
1.4.14
船用终端通信收发信机( ship-borne terminal transceiver,STR)
实现船用终端与信息服务系统中心通信的功能模块,是移动通信网路的用户终端设备。
1.4.15
卫星定位接收机(satellite positioning receiver,SPR)
实现船舶定位信息接收的功能模块,是卫星定位系统的用户终端设备。
1.4.16
船用终端主控处理机(ship-borne terminal main controller,STM)
完成船用终端各功能的控制,是船用终端的中央处理器,由各类计算机处理器、辅助处理器、人机接口及应用程序组成。
1.4.17
船用终端加密机(ship-borne terminal encrypter,STE)
实现船用终端与信息服务中心通信数据的保密,完成加解密算法、安全处理规程、用户密钥生成和设备密钥管理。
1.4.18
船舶通信参考点 (ship communication reference)
船用终端内主控处理机与通信收发接口程序之间的功能和通信接口。
1.4.19
定位信息接入参考点 (positioning information access reference)
船用终端内主控处理机与卫星定位接收机之间的功能和通信接口。
1.4.20
船舶控制参考点 (ship control reference )
船用终端内主控处理机与其他终端设备之间的功能和通信接口。
1.4.21
信息处理参考点(information process reference)
信息服务中心内计算机局域网与中心通信网关之间的功能和通信接口。
1.4.22
船舶通信空中接口 (ship communication wireless interface)
船用终端与移动通信网路之间的空中通信接口,由船用终端通信收发信机实现。
1.4.23
定位信息接收空中接口 (positioning information receive wireless interface)
船用终端与卫星定位系统之间的空中通信接口,由卫星定位接收机实现。
1.4.24
移动通信网与数据网络接口 (mobile network interface for data network)
移动通信网路与互联网及各类公众或数据网的接口。
1.4.25
ISSC接入移动通信网路接口 (access mobile network interface)
信息服务系统中心与移动通信网路的接口。
1.4.26
ISSC接入数据网接口(access data network interface)
信息服务系统中心与数据网络的接口。
1.4.27
ISSC互连界面(interlink interface)
船舶信息服务系统中心内信息服务中心间的接口。
1.4.28
定位资料 (position data)
由卫星定位接收机处理的包含船舶的经纬度、速度、方向及时间等卫星定位的原始信息。
1.4.29
位置信息 (position information)
经船用终端按规定要求处理,包含定位信息和其他信息在内的,提供给信息服务系统中心处理的信息。
1.4.30
刷新方式 (refurbish mode)
船用终端发送船舶位置信息和信息服务中心更新当前船舶位置的条件。
1.4.31
时间间隔 (time interval)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两次刷新的时间间隔或两时刻之差,即时间长度。
1.4.32
定时方式 (timing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3
定距方式 (set distance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两点位置之差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4
定位置方式 (positioning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一个或多个船舶经纬度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5
定时刻方式 (time of day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时刻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6
定速度方式 (velocity mode)
船用终端位置信息刷新方式之一,表示按规定的卫星定位船舶速度刷新船舶位置信息。
1.4.37
电子航海图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chart,ENC)
电子航海图(ENC)是一种由官方海道测量机构发布的、专供ECDIS使用的、在内容、结构和格式上已标准化了的数据库。ENC包含了安全航行所需要的全部信息,还可能包含与纸介质海图有关的、也被认为是安全航行所需要的其他附加信息(如航路指南)。
1.4.38
系统电子航海图 (system electronic navigational chart ,SENC)
系统电子航海图(SENC)是由ECDIS为一定的使用目的,把对ENC的格式转换、改正和航海人员添加的其他信息综合形成的数据库,是ECDIS为显示海图和实现其他导航功能而实际存取的数据库。它等效于现势的纸介质海图。SENC还可以包含其他来源的信息。
SENC的内容等效于SJ/T XXXX导航电子海图应用存储格式标准所规定的内容。
1.5 缩略语和符号
下列缩略语和符号适用于本部分。
Ø CDMA 码分多址 (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
Ø GPSONE Qualcomm(高通)公司及其子公司SnapTrack 提供的一种移动定位技术,该技术融合了无线网络辅助GPS和CDMA三角定位技术,在CDMA手机上实现高精度、高灵敏度定位
Ø CDPD 蜂窝数字分组数据 (cellular digital packet data)
Ø Gg 移动通信网路与数据网络接口 (mobile network interface for data network)
Ø Gi SISSC接入数据网络界面(access WAN network interface)
Ø Gm ISC接入移动通信网路接口 (access mobile network interface)
Ø GK ISSC互连界面
Ø GIS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y information system)
Ø GPS 美国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Ø HF 高频无线通信系统(high frequency)
Ø UHF 超高频无线通信系统(ultrahigh friquency)
Ø VHF 甚高频无线通信系统(very High frequency)
Ø Internet 国际互联网络
Ø Intranet 企业内部互联网
Ø WAN 广域网 (wide area network)
Ø SMS 短信息服务 (short message service)
Ø Rc 船舶通信参考点
Ø Ri 信息处理参考点
Ø Rp 定位信息接入参考点
Ø Re 船舶信息加密参考点
Ø Rv 船舶控制参考点
Ø Um 船舶移动通信空中接口
Ø Up 定位信息接收空中接口

















第二章 系统总体要求
2.1 系统设计原则
2.1.1先进性
采用国际先进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代表发展方向的网络技术和设备,既反映当今先进水平,同时又为今后发展留有空间,能承载和交换各种信息。
2.1.2可靠性
借鉴国内外先进系统的经验,采用成熟技术,保证系统可靠运行,关键设备应有冗余,当主系统出现故障时,能实施在线故障恢复,系统能做到自动故障切换立即投入运行,而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2.1.3开放性
网络产品要求符合相关标准,兼容性好,易于互换和移植,按照标准的通信协议,能够接收和输出标准格式的数据,提供各种网络之间的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与交流,并能适应国际流行的软硬件运行平台。
2.1.4安全性
具有安全预警、黑客跟踪、自动屏蔽以及抵御非人为安全隐患的能力。
2.1.5扩充性
系统设计应考虑未来网络发展,留有充分的扩充余量,所选用软硬件设备应是模块化的,所需功能可灵活配置,便于更新扩充,同时各方面必须具有升级换代的可能。
2.1.6可管理性
具有良好的网络管理、网络监控、故障分析和处理能力,提供实时监控网络运行状态、故障恢复、日常维护等有效手段。
2.2 系统技术要求
Ø 无线传输速率要求为40Kbps以上
Ø 系统的统一性、终端的标准性、接口兼容性
Ø 系统可以平滑过渡到3G,确保投资
Ø 系统能在应急情况下可传输图像
Ø 系统定位精确度50米以下
Ø 无线公众网网络覆盖范围达到60公里或以上
2.3监控中心组成及功能
监控中心建设应以一个计算机局域网为主干,其构成包括计算机网络的路由设备、船位数据接入设备、GIS信息显示平台、数据库管理终端、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等。
2.3.1船位数据接入设备
GIS信息显示平台的调度信息在服务器处理后送到船舶数据接入设备,然后通过CDMA 1X通信系统发送到船载设备;同时将船载设备发回到中心的船位数据解包处理后通过网络送到数据库服务器及图形显示终端进行显示。
2.3.2 GIS信息显示平台
2.3.2.1电子海图
GIS信息显示平台的电子海图应采用以相关标准制定的电子海图,或其他包含有足够的地理信息的电子海图系统。
2.3.2.2调度指挥
GIS信息显示平台必须以的电子海图为显示接口,并可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自动向调度员提供调度参考,如计算出离报警地点最近的船舶,并显示其位置、船号、装备等船舶信息。根据报警信息,调度人员选取邻近船舶,向该船发送调度信息。
2.3.3数据库服务器
该服务器容量上应能满足本辖区内渔船管理需求的数据库和日志管理业务需求。数据库服务器建议存放在与渔业行政部门合作的通信运营商处,以实现专业化的管理和维护,提高整体数据安全性。
2.3.4 GIS和数据库维护管理终端
通过该终端可以对以上各种数据库(不包括有声数据)进行录入、查询、统计、分析、报表打印、修改。对GIS电子海图进行数据维护、更新。
2.3.5系统对船载终端的兼容性
系统应同时支持GPS/CDMA或GPSONE界面类型的终端。




















第三章 系统结构和功能定义
3.1系统体系结构
3.1.1基本模型
系统基本模型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Um为接入移动通信网路接口,即无线通信接口, Gi为接入数据网络界面。







3.1.2基本组成
系统由船舶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路(SISSN)、船用终端(ST)和船舶信息服务系统中心(SISSC)三部分组成。
3.1.2.1 SISSN组成
SISSN由移动通信网和数据通信广域网组成。SISSN应提供点-点、点-多点操作方式,完成ST和SISSC之间的端—端通信。其中,移动通信网实现ST的接入,数据通信广域网实现SISSC的接入,移动通信网与数据通信广域网互连。
3.1.2.2 ST组成
ST由主控处理机、卫星定位接收机及通信收发信机三部分组成,ECDIS可作为其扩展部分。ST应能获得船舶位置信息,提供人机操作、信息处理,实现本地和远程监控调度。ST是船舶信息服务的执行主体,通过主控处理机实现对船舶的各种管理、监控及服务。若其包含ECDIS系统作为其功能扩展,则除应满足本规范的功能要求之外,还应符合IHO S-52和IEC61174标准的有关功能要求。
3.1.2.3 SISSC组成
SISSC由计算机及通信、信息处理、人机处理及数据库服务等系统组成,SISSC是系统的船舶服务及监控、设备管理、网络管理及信息处理中心。SISSC应提供人机操作、船舶监控、信息处理及其他应用系统接入等功能。根据服务规模、区域规划、应用管理等要求,SISSC可以由一个或多个ISC组成。
3.1.2.4界面与参考点
系统的访问接口和参考点如图2所示。本部分不限制系统的各部分由于采用一体化技术而取消接口或参考点的情况发生。











3.1.3协定体系
OCSISS协议体系结构如图3所示。
业务协议 管理协议
通信协议
图3 OCSISS协议体系结构
其中,业务协议完成ISC与ST之间的端—端通信,实现OCSISS的信息处理。通信协议由通信网路确定,其承载业务协议的数据,实现点—点、点—多点通信,完成通信网路间互连互通。管理协议实现OCSISS的管理,提供各ISC间的互连互通、ST漫游服务、协调及控制业务协议和通信协议的处理。
3.1.4逻辑结构
通过SISSN的网络拓扑,OCSISS通过地域的覆盖可以构成一个全球性的网络,为各类船舶及其他应用系统提供信息服务平台,其逻辑结构如图4所示。其中各地域由一个OCSISS子系统构成



















3.2基础技术
系统应充分应用卫星定位系统、移动通信网路、计算机及通信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安全处理。系统汉字信息的传输编码应采用GB 2312-80。
3.2.1卫星定位系统
通过集成在ST中的卫星定位接收机,可以获得如报警、定位、调度、导航及其他信息服务所必需的船舶定位数据,如经纬度、速度、时间和方向等。
卫星定位系统覆盖范围应大于船舶信息服务系统确定的有效服务区域,确保区域内的卫星定位接收机全天(除电波的直视受阻外)无定位盲区,且船舶航行时不出现中断现象。
卫星定位系统提供的定位服务经接收机解算后,不仅应满足系统要求的定位精度,而且应提供满足误差范围的导航信息。
3.2.2移动通信网路
OCSISS可采用各种移动通信网(如公众移动网络、数字/模拟集群及HF、VHF/UHF等常规无线电等)作为SISSN。移动通信网路应满足:
Ø 移动通信网路覆盖范围应同船舶信息服务系统确定的有效服务区域相适应,确保区域内的船用终端全天候无通信盲区,且船舶航行时不出现中断现象
Ø 移动通信网路应能承载数据、话音和增值业务等。移动收发信机保证数据的透明性、完整性和实时性
Ø 移动通信网路应具备与服务中心互连的机制,能满足船用终端与服务中心无阻塞互通的要求
3.2.3计算机及通信系统
系统应采用广域网、局域网及互联网等计算机通信技术。计算机及通信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Ø 采用编码转换,将十六进制资料转换成通信网路可以可靠、透明传输的资料,在接收端对数据进行逆转换,恢复十六进制数据
Ø 通过定义船用终端与信息服务中心信息格式和处理规程,实现与通信网路特性无关的数据交换
3.2.4数据库管理系统
系统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为SISSC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信息操作和存储服务。数据库管理系统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Ø C2级安全性认证,具备联机备份、日志传送、故障切换
Ø 支持对称多处理器硬件环境、支持混合负载
Ø 联机分析处理、数据转换服务及并行多用户的多进程体系结构
Ø 提供数据分区技术、挖掘技术和闭合循环测试
Ø 具有快照、事务、合并等复制机制
Ø 允许对数据的WEB访问
Ø 数据库管理系统必须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渔船管理数据库兼容,以确保渔船数据的统一性
3.2.5地理信息系统
服务中心可采用GIS技术作为信息服务的处理技术之一,提供船舶位置等相关信息服务结果的表述、进行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
作为船用终端的扩展部分,可采用GIS技术作为电子航海图的处理技术之一,实现符合IEC 61174标准要求的ECDIS。
3.2.6信息安全处理
系统可采用信息安全技术,通过安全规则和密码算法实现用户鉴权、设备认证及报文加密,确保传输信息安全。中心平台信息安全处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Ø 采用对称密钥体制的密钥结构
Ø 具有中心集中式密钥分配及管理机制
Ø 实现算法分割、用户认证、访问控制、加密存储及物理保护
3.3功能描述
系统提供基本功能和扩展功能。通过系统功能组合为船舶、航海人员和船舶管理者提供的服务类型参见附录A。
3.3.1基本功能描述
系统基本功能应包括:实时航路监控、条件定位、报警处理、ST管理及配置、信息发布、登录注销、越界报警、断电报警等。
3.3.1.1实时航路监控
实时航路监控功能应为系统提供ISC主动要求ST报告船舶位置信息的功能。当ISC需要对船舶进行实时航路监控时,可向ST发出监控请求命令。ST根据命令设定的监控参数,按要求发送船舶位置信息到ISC。当设定的终止监控条件满足时,ST可主动终止监控,也可由ISC发出监控撤销命令终止监控。根据船舶信息服务要求,ISC要求ST在发送位置信息时可包含三种刷新方式之一:
Ø 定时刷新:作为系统的基本方式,定时刷新是指船舶按照一定时间间隔,将位置信息发往ISC。定时刷新包括简单定时和复合定时两类方式,其中复合定时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
Ø 定距刷新: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定距刷新是指船舶每航行一段由ISC设定的距离后将位置信息发往ISC
Ø 定时与定距刷新: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定时与定距刷新指船舶在满足ISC所设定的定时条件或行驶距离满足定距条件时,将位置信息发往ISC
Ø 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当ISC对ST进行航路监控且监控成功时,应在ST与ISC之间建立一个链路状态,并由ISC维护链路。ISC每隔一定时间需发送链路维护信息到ST,表明ISC正对船舶进行监控;若在超过设定的时间,ST没有收到ISC发出的链路维护信息,表明ISC主动终止监控
3.3.1.2条件定位
条件定位应为系统提供ST主动报告船舶位置信息到ISC的功能。ST根据ISC设定的船舶位置或状态条件,在条件满足时将当前的船舶位置信息及状态发往ISC直至ISC撤销条件。依据条件类型,系统应提供以下定位方式:
Ø 定时定距方式:作为系统的基本方式,ST根据ISC设定的定时、定距参数,在满足条件时主动将位置信息和状态发往ISC
Ø 定时刻方式: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ST根据ISC设定的一个或多个时刻参数,在满足条件时主动将位置信息和状态发往ISC
Ø 定位置方式: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ST根据ISC设定的一个或多个位置参数(如海域范围),在满足条件时(如进出某个海域范围)将位置信息发往ISC
Ø 定状态方式:作为系统的可选方式,ST具有信号(状态)输入接口。ST根据ISC设定的信号参数,在满足条件时主动将位置信息和状态发往ISC。此输入接口为ST与其他船舶电子设备的接口,其与其他设备的连接应符合IEC 61162的要求
3.3.1.3报警处理
ST应具有报警信息产生和传输功能。当船舶航行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人工或自动启动这些功能,ST向ISC发送位置信息及报警状态。ISC收到报警信息后,根据报警的种类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通知ST,指示ISC已收到报警信息。为区分报警的紧急程度,ST可提供一定的方式来发送报警的紧急等级。
3.3.1.4 ST管理、配置业务
ISC应具有对ST进行管理、配置的功能,可包括:
Ø 设置设备区域号
Ø 设置数据中心号码
Ø 设置报警目的地址
Ø 设置船舶信息记录采样间隔
Ø 设置定位条件
Ø 配置报警器报警类型
Ø 查询ST状态
Ø 主动启动ST,与监控中心保持联系
3.3.1.5信息发布
ISC应具有对ST进行信息发布的功能。发布的信息包括紧急告警信息和普通信息。ISC在对ST发布紧急告警信息时需要ST对紧急告警信息作出应答,以确认紧急告警信息已经收到。
3.3.1.6登录注销
开机、关机应该能自动发送登录注销信息告知监控中心。
3.3.1.7越界报警
ISC应能对特殊要求的船舶设置规定航线、禁航区等,当船舶的实际航线偏离了所设置的规定航线、驶入或接近禁航区时,则ST自动将报警信息发往ISC。禁航区的含义参见IEC 61174标准的相关规定。
若ST具备ECDIS,则ECDIS亦应具备越界报警功能。参见IEC 61174的相关规定。
3.3.1.8断电报警
ST在主动断电情况下向ISC发送断电报警信息,ISC在接收到终端报警后进行报警信息提示,并对该信息进行处理。
3.3.2扩展功能
系统可扩展功能包括:通信盲区补传、多ISC监控、报警测试、数据传输、查询、语音提示、航行记录(航海日志)、电子航海图管理等业务。
3.3.2.1通信盲区补传
ST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检测到SISSN通信盲区,则将待发信息保存在缓冲区中。当船舶驶出通信盲区后,ST应首先发送当前的信息,在发送的间隙将缓冲区中的信息按序发往ISC。
3.3.2.2多ISC监控
ST可支持多个ISC的监控。
3.3.2.3报警测试
ST可提供报警测试功能。ST设置为报警测试状态时,ISC在接收到报警测试信息后返回报警测试成功的应答。ST应通过声光或文字提示报警测试成功或失败。ST提供船舶维修状态的设置。
3.3.2.4数据传输
ST可具有数据接口,用于与其他船用设备相连(如雷达等)。在ST与ISC间定义一个透明数据传输信道,用于传输其他扩展业务。ST与其他船用设备的接口应符合IEC 61162标准的相关规定。
3.3.2.5查询
ISC能查询船舶的当前位置和实时运行状态等信息(如ST上各个功能模块的运行情况),并应能按时间、地点、范围及报警类型等查询船舶信息记录中储存的航行轨迹、报警信息以及相关日志信息。
ST能在运行中,按设定的间隔时间实时采集和记录船舶航行轨迹。在报警事件发生时,记录报警时间、报警类型以及报警的位置。记录ISC对ST的控制日志信息,如报警处理日志等。
3.3.2.6语音提示
ST具备有文语转换的功能,能够将数字、字母、汉字的编码转换成声音,用于各种提示:
Ø 作为人机界面的提示途径,实现语音菜单的功能
Ø 提供对分组调度信息的实时播报
Ø ST故障、状态等提示
3.3.2.7航行记录(航海日志)
具备ECDIS功能的ST应可进行航海日志的记录和管理,并可将每次航行的航海日志内容传输给ISC。有关航海日志的产生、管理、内容及其格式,参见IEC 61174和IHO S-52标准的相关规定。
3.3.2.7电子航海图管理
ISC可对所使用的电子航海图进行管理,包括电子航海图的存储、查询、显示,将官方海道测量机构发布的标准电子航海图交换格式数据转换到内部存储格式的数据,按照官方海道测量机构发布的电子航海图改正通告对电子航海图进行改正。
3.4系统拓扑结构图
系统按照全国、省、市、县四级的架构设计,整个系统核心组成为省级和市级中心。省级中心负责整个移动终端数据的收集、数据分发,省级中心根据移动终端所注册的归属情况把终端数据分发到市级平台;市级平台的数据通过省级中心通信接口下行指令到移动终端。



























第四章 船用终端通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GPSONE和GPS/CDMA卫星导航船舶信息服务系统船用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GPSONE和GPS/ CDMA 卫星导航船舶服务系统船用终端的研制和生产,也是制定具体终端产品标准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
4.1. 终端结构
终端应至少包括下列组成模块:
Ø 嵌入式微电脑模块
Ø 无线通信模块
Ø 数据存储模块
Ø 人机接口模块,包括显示设备,语音传输设备和用于信息输入及操作控制的设备
Ø 定位模块
Ø 后备电池
4.2. 终端基本功能及基本工作流程
终端应至少具有下列基本功能及工作流程:
Ø 终端应能在船舶行驶过程中实时确定并显示船舶当前的位置
Ø 终端应能与监控中心进行实时双向数据通信、语音通信和短信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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