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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0:5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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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

  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依据《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编制,是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支撑未来五年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安全生产科技现状与需求
  (一)安全生产科技成就。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关心人民群众安全与健康。“十一五”时期,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在研究院所、高校和广大企业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有了新突破,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有了新进展,安全技术支撑平台有了新增长,安全生产科技队伍技术水平有了新提高。
  1.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研究有了新突破。
  依托国家基础研究973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取得了煤与瓦斯突出的力学作用机理学说重大突破,为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和仪器设备开发提供了重要基础。研究揭示了煤矿采动影响区应力场、裂隙场和瓦斯流动场的形成特征和分布规律,为优化40大类煤矿瓦斯抽采方法、提高抽采效果和瓦斯事故防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2.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研究有了新进展。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领域11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涵盖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主攻方向,以重大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在煤矿瓦斯、火灾、顶板、水灾重大灾害防治,非煤矿山尾矿库在线监测、帷幕注浆堵水隔障地压监测与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智能监控等方面取得了61项先进技术成果,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用高新技术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整体上水平,在试验、试点、示范的基础上推动了先进适用技术广泛应用。
  3.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有了新增长。
  “十一五”期间加大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共建立了6大类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3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试验室,8大类60个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培育了一批先进典型和示范样板,核准批复了170多家甲乙级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提升了安全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能力。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和示范工程在落实《通知》提出的强制推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等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和特种物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等卫星定位装置,鼓励推广渔船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大型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等工作中发挥出了积极作用。
  4.安全生产科技队伍技术水平有了新提高。
  “十一五”期间,一方面积极发挥高校主力军作用,加快了安全技术与工程专业学士、硕士、博士专业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安全科技,通过及时发布安全科研项目指南,引导企业加大自主研发力度,通过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奖,激励科技人员攻坚克难、创造佳绩,增加了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的机会。“十一五”期间高校共培养了15万多名本科以上安全技术与工程专业人才,其中硕士约5000名、博士生约1000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百余家共千余人次,使得安全生产科技研发队伍不断壮大、中青年科技骨干迅速成长、学科带头人脱颖而出。
  (二)安全生产科技存在问题。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科技不但对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有直接贡献,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尽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新期待相比,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产发展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与依赖日益加大,受资源环境影响,矿井开采深度不断延伸,各种危险因素生成、演化与流动规律突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园区后,一体化安全保障技术要求愈来愈高。生产制造设备和装置成套大型化、生产自动化、决策智能化,对安全监测监控传感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物联网、云计算超前感知系统,应急救援装置大型、专业、配套和信息传输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智库系统建设等技术研究和攻关,仍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安全生产发展需要,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亟待深化,创新能力亟待提高。
  2.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
  安全生产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结合不紧密,成果转化率低、安全产业化率低,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宣传推广力度不够,升级换代机制尚未建立,市场化运作活力不强。国家财政、金融、信贷、税收、保险等手段尚未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3.安全生产科技基础相对较差。
  支撑安全生产科技研发的检测检验、科学试验、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相对滞后,安全生产科技基础相对较差,整体规划和系统设计不完善,存在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配置不均衡,缺乏全社会共享机制等问题。
  4.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美国在公共安全领域依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了专业研究基地和生产科技创新体系,依靠高新技术进行综合集成,每年投入约250亿美元科研经费,企业自主研发的安全投入更不计其数。日本政府斥巨资建设国家级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研究机构,仅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就拥有高级研究人员250余人,年度预算超过100亿日元。我国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与其相比差距较大,特别是企业安全科研投入没有硬性规定和制约措施,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缺乏动力,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形成。
  5.安全生产科技对提升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支持较弱。
  安全生产科技在支撑安全监管监察,提升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应急救援和物证溯源能力不足,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管理能力较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小、发展集聚度低,技术含量低、职能单一、服务功能不完善。
  6.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尚不健全。
  随着科学技术爆炸式发展,生产方式不断变革,新形势、新问题日趋复杂,老标准不适应,新标准跟不上,标准修订不及时的矛盾日益彰显,以安全技术标准引导、规范、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生产方式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三)安全生产科技需求。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任务承上启下的关键五年,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方面,有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普遍提高。挑战方面,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实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战略不断推进,经济持续平稳高速发展,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压力加大,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中,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将面临新考验。
  1.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未来五年随着矿井开采垂深逐步加大,重化工业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生产装置的复杂性、危险性不断加大,依循规律,科学指导,遏制重特大事故,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需要顺应安全生产发展规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深入探索事故因子流动演变发生发展规律,在危险辨识、预防、控制、救援和行为管理以及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等理论方面有所突破,切实解决指导安全生产实践的重大理论问题。
  2.安全生产关键性应用型技术研究。
  重大关键技术是“科技兴安”的基石和原动力。加强关键性应用型技术研究,加快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控制力和事故防范能力,亟需在监测监控传感器、物联网、云计算等方面加大开发与应用力度,做到提前感知、超前防范,早期化解风险,使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3.安全生产科技基础建设。
  安全生产科技基础建设是安全科技发展的保障。加快科技成果应用,着力提升安全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的能力,亟需加快科技研发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应用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政产学研用一体化安全产业园建设,为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奠定坚实基础。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
  规范科学的机制和方法是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管理、提升工作效能的保证。加强政府社会管理,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亟需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监管监察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实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智能化和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是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保障。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亟需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科技支撑、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体制机制,培育和创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控制力和事故防范能力,为遏制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思路。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坚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方向,构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依法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技术引领、企业自主发展”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新格局,坚持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重要支撑。大力整合安全生产科技优势资源,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组建安全科技创新战略联盟,加快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升级,不断推进安全科学技术进步。强化基础性、前沿性和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增强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力争在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大型装置研发、技术支撑平台和示范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安全产业化建设及完善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有新发展,在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方面有新建树。
  (三)工作目标。
  1.围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事故致因、危险辨识与评价、灾害预防与控制、应急管理、行为科学、社会科学、安全经济、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力争取得新突破。
  2.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重大事故与灾害防治、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监测监控技术等研究,力争取得100项创新性成果。
  3.建立20大类100个专业门类相对齐全、独具特色的安全技术示范工程(见附件1)。
  4.建立9大类100个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建立30个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研发中心和50个安全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发展和规范建设5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
  5.稳步推进大型企业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积极培育100家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型中小示范企业。
  6.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安全装备升级换代,开展安全生产100项先进适用技术和1000项新型实用产品的遴选工程,创建5个安全产业示范园。
  7. 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在科技项目研究中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不少于200个。
  8. 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力争使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管理方法更加科学、手段更加完备。
  表一 “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科技目标  

类 别
“十二五”时期
“十一五”基数
增长幅度

基础理论研究
9类
8类
12.5%

创新技术成果
100项
61个
63.9%

创建示范工程
100个
60个
67%

打造支撑平台
100个
42个
138%

创建研发中心
30个
0个
30个

创建创新中心
50个
0个
50个

培育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
5个
3个
67%

遴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100个
0个
100个

推广新成果新技术
100项
85
17.6%

推广新型实用产品
1000个
80
1150%

创建安全产业示范园
5个
0个
5个

制订安全技术标准
200个
161
24%


  三、重点任务
  (一)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以重大事故演化基础理论研究为突破口,围绕工矿商贸企业典型重大事故致灾机理、演化过程、预防控制,揭示事故发生发展规律。重点开展煤矿重大煤岩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地球物理响应规律研究,深部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监测预警基础研究,油品储罐及硫铁化合物自燃机理研究,以及融合社会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行为学、安全文化等理论,开展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研究等,为安全监管监察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科学指导。
  (二)重大灾害事故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重点开展深部突出矿井瓦斯灾害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深部矿井隐蔽灾害探测与治理技术,煤矿安全感知关键技术与装备,非煤矿山重大动力灾害风险辨识与防治关键技术与装备,化学品储运安全保障及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技术与装备,重大工业事故防控和救援技术与装备,多功能低功耗无线探测传感技术等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
  (三)安全避险、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究。
  以安全避险系统、应急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应急通讯信息可视化管理系统为重点,深化矿井六大安全避险系统研究,灾区侦检探测可视化、智能化快速决策系统研究和应急救援模拟仿真与演练系统研究等。加快矿山大型机动救援技术装备、矿井潜水救生装备、单兵轻型集成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装备、灾区探测救援机器人、飞行侦测技术装备、危险化学品快速堵漏设备、移动应急指挥救援集成装备等研究,开发一批先进适用重大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
  (四)职业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针对粉尘、毒物、噪声、振动、高温、高气压、低温、低气压、辐射等典型职业危害理化特性,以防尘、防毒为重点,研究开发粉尘毒物作业场所集成高效在线全过程监测监控系统、便携灵敏快速直读的职业危害监测仪器设备、矿山新型湿喷作业机器人。开展典型职业危害控制和治理技术与装备研究、深部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信息处理集成装备与高效降温系统研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研发等。
  (五)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建设。
  建立门类相对齐全、领域广泛、布局合理的9大类100个技术支撑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培育和创建30个安全工程专业技术研发中心、50个安全技术创新中心、5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重点实验室,打造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成果研发、试验、检测、孵化、生产、应用、推广等功能完整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链。引导、支持、鼓励各地创建一批安全产业园,培育5个安全产业示范园,提高安全技术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
  表二 9大类100个技术支撑平台

科技成果研发平台
30个

科技成果孵化平台
15个

检验检测与物证分析平台
18个

应急救援技术服务平台
7个

事故调查专家支持平台
6个

安全信息平台
6个

安全科普平台
6个

法规援助指导服务平台
6个

事故模拟仿真和物证溯源技术平台
6个


  (六)安全监管监察技术装备与方法研究。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引导、智能辨识、智能执法、标准统一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建设,改善执法人员技术装备,加快安全生产信息互联互通,为现场执法人员提供无域限、无时限、可视化、方便快捷的技术支持。研究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价标准与方法,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执行有力、考核有据、持续改进、安全高效的保障体系。
  (七)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中突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厘清欠缺的标准,甄别不适应的标准,跟踪国际前沿的标准,注重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接轨,做到合理规划、统筹部署、精心组织、认真编制。通过组织、规划和引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研究。
  四、重点项目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科技需求,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重点和难点,着力破解安全生产技术瓶颈制约,切实解决一批影响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安全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最大限度地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力求到“十二五”末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的安全生产科技基础(重点研究项目见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用科学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成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科技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活跃、最具革命性的因素”,用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态度,把握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领导、支持和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切实把安全生产科技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经济政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
  充分用好现行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设备购置使用的普惠和特惠政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生产制造纳入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装备制造业政策、煤层气抽采税收政策等。利用两年修订一次《安全生产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时机,扩大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范围。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投入政策、自主创新装备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税收激励政策、知识产权质押等鼓励创新金融政策、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资金使用政策、产业发展的土地优惠扶持政策等。拓展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开展面向租赁公司融资领域,放开融资租赁准入门槛,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装备升级换代。
  (三)创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条件,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促进安全生产科技事业发展。
  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好“十二五”重点科技项目遴选,争取科技部门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中央预算投资安排意见和高新技术支持领域和范围,开拓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全生产科技支持领域。设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安全生产领域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等。研究建立国家、地方、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团体及民间资本等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拓宽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渠道。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政策,明确从企业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生产和使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科技投入主体责任。
  (四)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资源融合,着力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运用行政和经济的手段,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多方积极性,鼓励技术、人才、资本、产业向安全生产科技领域集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安全生产科技从研发到应用全过程、多方位合作,引导和帮助其他行业领域前沿科技成果向安全生产领域转化,建立安全生产科技资源互补、配置科学、信息共享、协调有序的合作攻关工作机制,加快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五)加快人才培养,推进人才强安。
  以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充分运用安全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有利条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加快中青年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和高、尖、专学科带头人培养,努力创造条件使中青年科技人才在科研一线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使高、尖、专人才在实践中脱颖而出。努力完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交流和安全生产科技人才知识更新,满足安全生产人才多样化需求。努力营造人人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尊重人才的氛围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环境,打造一支富有生气、充满活力、顽强拼搏、攻坚克难、可持续发展的安全生产科技人才队伍。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前沿技术发展。
  采取多种形式拓展安全生产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积极寻求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紧跟安全生产科技新发展、新潮流、新趋势,加快提升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创新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安全与健康国际公约、建议书起草编制工作,努力扩大我国参与安全生产国际事务影响力。
  (七)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落实情况检查与评估工作,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加强规划落实情况过程控制,依据规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执行情况评估等工作,狠抓落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完善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工作制度,始终把握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相协调,与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新任务相对接,既保证安全生产科技“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又注意统筹区域平衡发展,推进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传培训“六大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六个能力”。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4]2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元月十四日


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湘政发[2000]10号、12号、13号文件精神,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处置国有产权,转换企业的国有性质。处置国有产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透明交易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招商引资、做大做强、长远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本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安置就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债权人利益原则,努力提高资产运营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 转让国有产权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调整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大力发展以股份制经济为主导、以非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开放型的市场经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战略举措,必须坚定不移的稳步推进。
  第四条 本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鼓励市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尤其是优势企业,出资购买上述企业的部分和全部产权用于创业和发展。

第二章 产权处置


  第五条 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有股权及国家所有者权益。产权处置范围包括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商标、商号、专利、品牌、字号等知识产权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
  第六条 企业产权处置包括:经市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资产;破产企业的资产等。
  第七条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仅限于国有工交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置换职工身份的政策配套。
  第八条 企业土地处置,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企业产权转让后,新的企业不改变土地原使用用途,可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处置。凡按招商引资办工业优惠价获得的出让土地,不得擅自转让和改变土地的工业用途。
  (二)企业产权转让后,新的企业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三)依法破产的企业,其原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组织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四)企业土地使用权已进行有效抵押的,由企业向抵押权人作出承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向同级国土部门申请注销原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然后进行处置。
  (五)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以整宗地或者根据地形切块出让,不得在同宗地内零星挖割地块出让。
  (六)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经营性净资产不足以理顺劳动关系的,可将该企业土地(含非生产经营性用地)资产,依法变为规划部门同意的商业、综合用途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出让。
  第九条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的闲置土地、低价转让土地、企业破产暂不能处置变现的土地等,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可行使优先收购权,作价收购储备,适时投入市场,调控土地供给。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产权整体出让,在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涉及到其它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由市国企改革办协调市财政、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房产的处置。企业房屋产权明晰的,经市产权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转让的,凭批文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企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丧失处置权的房产处置,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企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应即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房产需处置的,应先进行市场评估,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二)企业的房产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查封或冻结后再予以变更登记过户。
  (三)企业的房产已用作贷款抵押的,其房产处置:
  抵押人(企业)被依法宣告关闭解散或破产的,抵押权人(银行)有权要求依法处置抵押的房产。超过时效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依法进行处置。同一房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的房产,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
  (四)企业的房屋产权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房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办新证,办理变更登记过户。
  第十二条 改制企业的职工住房按房改政策规定可以出售的要全部出售。未进行房改的,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已进行房改但未购买全部产权的,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其全部产权;属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按现行集资建房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的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以登记过户: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系统改制后实行社会化管理。改制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按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湘经贸企业[2002]463号文件规定办理。经政府相关部门论证后,符合继续资源配置条件的,其资产、人员按有关审批程序移交市教育和市卫生部门管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企业改制范围,或是协议转让,或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五条 企业闲置资产及无形资产(含商标、商号、专利、品牌、字号、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处置。

第三章 产权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转让产权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变换行为,包括出资者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换。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国有产权范围包括:
  (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
  (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国有产权。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二十条 产权处置形式包括:
  (一)企业联合兼并;
  (二)企业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
  (三)出售解散、关闭、破产企业产权或资产;
  (四)同级政府认定的其它变更产权持有主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受让的主要形式是:出资购买全部资产式、承担债务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式、吸收入股式、控股式等。
  第二十二条 国有产权在交易市场公开出售没有成交的情况下,鼓励支持原企业经营者领头购买。原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管理层领头出资购买企业进行重组的,并在重组企业持大股的,可按1:0.5的比例,从国有产权中配送股权,配送的股权只享有分红权和决策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第四章 国有产权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改制企业产权处置按以下顺序进行:企业申请评估立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销、核准;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必须在市国企改革办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严禁场外私下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交易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情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挂牌价格低于保留价的,应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程序是:
  (一)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二)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上市;
  (三)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约定产权交易方式;
  (四)按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
  (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审核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
  (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和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市国企改革办同意改制的批复件;
  (三)职代会决议;
  (四)出让资产的资格证明、权属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
  (五)出让产权的情况介绍,其中包括:资产债权债务清单、职工名册和工资福利待遇状况、职工安置方案、产权出让方式、出让产权价款使用意见;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七)破产企业出让产权的,应提交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八)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产权申请书;
  (二)受让资信能力证明;
  (三)受让后的企业发展方案;
  (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应制定改制方案,并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界定,确定处置国有产权的标的物。
  1、清产核资。企业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2、资产评估。企业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企业将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批复后,作为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计算依据。
  3、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由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职能部门对改制企业实施财务审计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责任审计。
  (三)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持有关规定资料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产权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公布上市。
  (四)交易成功后,由企业到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交割证明书》以及其他法律手续。产权交易各方凭《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割证明书》,在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购买资产的款项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由市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好权属变更、注册登记和产权交割手续。

第五章 转让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60%,其余部分一个月之内支付完毕,最迟不超过半年,若暂时不需产权证明的,其余价款支付期可推迟为一年(首期付款之日起),但必须对剩余价款提供合法担保。转让国有产权收入按规定全额交市财政局存入工业改制专户。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按法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出让。
  第三十一条 土地评估费每个企业只收取600元,需重新测绘的收费标准为:中一型以上(含中一型)企业不得超过10000元,中二型以下(含中二型)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十二条 房产交易中的各种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房产权属清楚、证明齐全的企业办理产交易手续,按每证50元标准一次性收取换证工本费;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和完善有关手续的,按每证50元标准收取办证工本费;企业房产整体需重新测绘的测绘费为:中一型以上(含中一型)不得超过5000元,中二型以下(含中二型)不得超过3000元,其它收费不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产权转让评估费用按大型企业10000元、中型企业8000元、小型企业5000元标准收取。公证收费只收取公证书副本费,最高每户企业不超过200元。
  第三十四条 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产权过户和换证、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一律只收取工本费,免费办理水、电过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改制企业职工生活用水分户装表,每户费用200元,其中企业承担150元,职工每户承担50元;职工生活用电分户装表,每户费用290元,其中企业承担200元、职工每户承担90元。
  第三十六条 破产企业诉讼费标准: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为3万元;总资产1000-1500万元的为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为8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破产改制经费,根据改制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企业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和2000人以上分别控制在10万元以内和20万元之内。
  第三十七条 改制企业档案在企业改制终结之日前,必须按规定及时移交,收费标准为:大中型企业每户交档案馆5000元,劳动力市场1200元,人才流动服务中心1200元;小型企业每户交档案馆3000元,劳动力市场1000元,人才流动服务中心1000元。
  第三十八条 企业资产拍卖佣金收取,拍卖成交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按1万元收取;拍卖成交价在500-1000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拍卖成交价在1000-2000万元的,按3万元收取;拍卖成交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取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章 工作机构和职能


  第三十九条 永州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市交易工作的办事机构,直接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职能是:
  1、负责收集、论证、审查、整理产权交易项目。
  2、负责产权交易项目的对外宣传、牵线搭桥、联络接待和洽谈签约工作。
  3、办理或代办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4、协调与产权交易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5、负责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解答、优惠政策的督促落实,以及产权交易后的跟踪反馈和监督。
  第四十条 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市企业改革中企业产权交易唯一合法的管理机构与交易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市国企改革办牵头负责,人员从市财政、国土、房产、工商、经委、国企改革办等部门抽调专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统一办理各项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内其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县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市人民政府、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原发文与本实施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
              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全面推进电子政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设立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予以公布,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三)采纳意见情况反馈与公布。
  市信息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域名为:hld. gov. cn)“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上全文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应通过网上留言板对内容发表意见,既可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又可发表对具体事项的合理化建议。必要时也可通过电话取得联系。
  第七条 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发表意见,应当尊重自身民主权利,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政府负责的态度,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和谐及其它不文明言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公布期间内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将反馈意见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公众署名发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一次有3条以上被采纳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按照《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其他要求,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需网上征求意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