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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5:2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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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投资性黄金相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熊猫普制金币是指由黄金制成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定货币:

  1.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

  2.生产质量为普制;

  3.正面主体图案为天坛祈年殿,并刊国名、年号。背面主体图案为熊猫,并刊面额、规格及成色。规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对应面额分别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黄金成色为99.9%。

  二、纳税人的具体条件以及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文到之日前,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在今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者按规定办理退库。纳税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追回的,不予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8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长治久安,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依法治省战略的要求,应
加强依法治省,特作如下决定:
一、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收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据法律规范、引导、保障和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使全省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要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点,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加快制定符合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要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立法
与改革、发展决策紧密结合。要坚持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强调部门利益的现象。要制定立法规划,实行立法责任制,提高法规质量,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与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相
适应。
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经济建设,管理各项事业和社会事务,一切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纠正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坚决惩治腐败
。要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切实制止乱设处罚、滥处罚的现象。
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加强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工作,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坚持依法经营、依法从业,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对侵害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切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一切国家机关和负有管理职能的组织,对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
调查,依法处理。
四、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决议,按照国家和我省普法规划要求,组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圆满完成规定的普法任务,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
好风气。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五、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保障依法执业,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必须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考核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特别是执法部门负责人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清正廉洁、秉
公执法的执法队伍。要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发挥我省政法院校的优势,有计划地培养造就法律人才。
七、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度。依法治省,执法是关键。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违法追究制度和错案赔偿制度,明确各执法机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执法标准和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监督制约。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
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以保证严肃执法。
八、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依法治省的要求,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正确处理权力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学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不得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损害法律尊严的行为。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组织领导,支持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
九、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每年选择几个重要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要采取听取报告、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述职评议、询问、质询、特
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督检查效果。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情况,对代表、委员的审议意见,要研究改进措施,认真落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追究
,严肃处理。
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能,加强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要建立和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监督,逐步形成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有机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依法治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务,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证。在省委领导下,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各司其职,依靠人民群众搞好依法治省工作。省人民政府、省市级人民法院、省人民
检察院应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依法治省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开展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以及加强基层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1996年9月2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现将《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政处罚法》施行以来,各地财政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地财政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就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财政部门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范围,应当包括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对地方财政部门罚款达到多少数额需要举行听证的标准,财政部不作统一规定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财政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公民处以超过2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超过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主要是建立有关听证范围、听证标准、听证程序以及听证结果报告等项制度,以切实做好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二、关于较重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实行较重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处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时,更加慎重、严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以保证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对重大、复杂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前,执法机构调查
人员应先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同时,为了增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财政法制工作机构要对执法机构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审查,并提出审核审查意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未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较重处罚初步意见的审核
审查工作。
三、关于证据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规定实施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予以登记保存。在实施登记保存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发的证据的登记保
存通知书。对需要保存的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当场登记造册,必要时,可以采取复印、录音、摄像等技术措施和手段,并应当严格履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法律手续。
四、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执法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财政部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属于财政部内设职能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
义实施行政处罚,而只能财政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各地控制社会集体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设置不尽一致,有的属于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有的则属于财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因此,对它们的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三定”方案予以确定。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在“三定”方案中列入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的,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只能以所在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在“三定”方案中,名义上为政府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或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但实际上机构列入财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其他内设职能机构合署办公,如果当地政府没有书面正式明确它们是否可以对外独立
行使职权,则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只能以所在财政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当地政府已经书面正式明确它们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职权,则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在“三定”方案中单独设立,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则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五、关于合同工、临时工执法问题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规定,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财政部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能单独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但是,可以在财政机关的领导下,协助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财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六、关于对行政处罚监督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也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
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本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要从各地的具体情况出发,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
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和主持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199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