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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何家弘

时间:2024-07-06 22:5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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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

何家弘*

陪审制度是我国法学界研究较少的问题之一。然而,陪审制度在司法系统中的运转机制和存在价值以及我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思路,都是很值得人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一、西方陪审制度的沿革
(一)古希腊和古罗马:西方陪审制度的芽床

古希腊和古罗马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就司法制度而言,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采用过奴隶主或自由民集体裁决的模式。例如,在古希腊的众多城邦国家中,斯巴达和雅典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其中,前者采用贵族政体,后者采用民主政体,但是二者在司法活动中都适用“集体负责制”。

斯巴达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长老会议即贵族代表会议。长老会议由28人组成。成员从年满60岁的贵族中选举产生。当城邦中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长老会议就要进行“审判”,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做出裁决。由此可见,那些贵族代表实际上都是共同裁决诉讼的法官。

雅典当时的司法审判权属于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当地居民发生诉讼纠纷的时候就要召开民众大会来进行裁决。这等于说全体自由民都是法官。公元前6世纪,雅典时期著名政治家梭伦领导了一系列改革,其措施之一是设立了陪审法院。①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这大概是西方国家最早出现的陪审制度。

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虽然那些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后来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大陪审团)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归民众大会。公元2世纪,罗马共和国设立刑事法院,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不过,这种刑事法院仍具有民众集体负责的性质,因为法官都从公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贵族或富人),每年改选一次,而且每个案件都要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这种集体裁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西方国家奴隶主民主制度的特点,而且其中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陪审制度的“芽床”。不过,罗马帝国的消亡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嫩芽”没能生长起来。后来,西方陪审制度的发展中心也就从欧洲大陆转移到了不列颠群岛。
(二)英国:西方陪审制度的苗圃

英国是普通法的故乡,而普通法系国家又被视为现代陪审制度的主要领地。但是陪审制度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而是由“征服者威廉”从欧洲大陆带到不列颠群岛的。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领5000名骑兵渡过英吉利海峡并很快就征服了英格兰,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征服者威廉”在决定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的同时,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开始时,陪审团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而且陪审团仅具有证人的功能。后来,陪审团也用于对个人纠纷的审判,而且其职能也不断扩展和变化。

1164年,亨利二世在其领导的司法改革中颁布了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克拉灵顿诏令》。按照该法令的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陪审员有义务就案情及被告人是否有罪宣誓作证。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颁布《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团提出。10年之后的《北汉普顿诏令》又增加了一些必须由陪审团提出指控的罪名。这些法令明确规定陪审团的职能包括提出指控和参与审判,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该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另一种陪审团。它由12名当地居民组成,其职能是参加审判,协助法官认定案情和做出裁决。与此同时,法令还规定原来设立的那种陪审团不能再参与审判,只负责案件的调查起诉。这个法令就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又称为大陪审团,后者又称为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二者的职能有明确的划分。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决定应否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在审判过程中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②

大陪审团在英国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是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所以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接过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所以审判前设立大陪审团的情况在英国日益减少。1948年,大陪审团彻底退出了英国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

小陪审团的命运比大陪审团略好。它没有被抛进历史的垃圾堆,但是它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目前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不过英国犹如西方陪审制度的“苗圃”,不断输出“树苗”。17世纪以来,英帝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美洲、亚洲、澳州和非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但是在多数“输入国”内,陪审制度仅用于少数严重刑事案件。19世纪中叶以后,一些“输入国”又都相继放弃陪审制度,唯有美国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
(三)美国:西方陪审制度的沃土

17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1635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1641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对犯罪指控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大陪审团由当地居民的代表组成。各殖民地对大陪审团的组成人数规定不一,最少的5人,最多的23人。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做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代表抗争,维护殖民地的利益。特别是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做对抗英国统治的工具。例如,在1765年的“印花税法暴乱案”中,波士顿的大陪审团就拒绝起诉地方的民众领袖。相反,那些亲英派人士被大陪审团以“叛国罪”起诉的情况则屡见不鲜。

正是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如此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出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对严重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以大陪审团的调查和起诉为前提条件一一“任何人都不应因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之罪或其他重罪而接受审判,除非有大陪审团的调查报告或起诉书为据。”③

然而,自19世纪中期开始,美国各地掀起了一场要求废除大陪审团制度的运动。反对者认为大陪审团制度是一种“旧习俗”,不符合“进步时代”的要求;而且大陪审团调查案件既浪费金钱又浪费时间。于是,美国的一些州开始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制度。这些州主要集中在美国的西南部。尽管这些州大多在法律上仍然保留了有关大陪审团的规定,但是大陪审团在实践中已然名存实亡了。美国东部和北部各州以及联邦司法系统则仍然在重要案件的调查起诉中使用大陪审团。例如,从1929年芝加哥的“情人节惨案”到1969年芝加哥的“黑豹党冤案”,从l972年导致尼克松总统下台的“水门事件”到1998年令克林顿总统难堪的“绯闻事件”,大陪审团在案件调查中所发挥的作用都给公众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在美国,小陪审团的发展历程并不像大陪审团那样引人注目,也没有明显的大起大伏。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各地的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时候就广泛采用了陪审制度。美国独立之后,立法机关也把小陪审团写进了于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其中的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获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七修正案则规定在诉讼标的超过20美元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有要求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当时,20美元是一个较大的数额。在那以后,由12名陪审员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制度的时候,美国人仍然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四)法国:西方陪审制度的试验田

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其陪审制度的发展变化也与英国和美国有很大差异。公元5世纪末,灭亡西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的一支——法兰克人建立了当时日耳曼诸王国中最为强大的法兰克王国。由于其社会制度是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日耳曼氏族制度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所以其司法制度也是一种混合体。其特征之一是冠以法院名称的民众集体审判。当时法兰克王国的审判机关称为郡法院和百户法院。但二者实际上就是郡和百户的民众大会。审判的时候,法院管辖区内的所有自由民都要参加。审判由郡长或百户长主持,但是由所有参加审判的民众共同查问案情和做出裁决。

公元8世纪末,查理大帝用法令形式确认了这种专职法官制度,并建立了旨在加强中央权力的王室法院。然而,查理大帝的努力并未能阻止地方封建势力的增长。王室的权力不断受到削弱。公元81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为三个王国,其中的法兰西王国逐渐壮大并成为了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和代表。法兰西的法院系统比较发达,包括王室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

法兰克王国刑事案件的审判一直采用控告式诉讼制度,即诉讼必须由原告提起,法官不得主动追究。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是宣誓陈述、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但是到了法兰西王国之后,王室法院首先放弃了这种传统的主动调查案件,传讯被告人和证人,而且以刑讯问案做为查明案情的主要方法。13世纪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农民的镇压和对海盗的打击,又把这种纠问式诉讼制度扩展到各地审理普通刑事案件的法院,而且开始派国王代表到全国各地去监督地方法院的审判活动。这些国王代表后来就成为同时握有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检察官。在这种审判体制下,陪审团自然没有生存的土壤。

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仅给法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法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试验的机会。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人士认为英国的陪审制度很符合法国革命的精神。1790年,法国制宪会议决定用英国大陪审团起诉制度代替自己的检察官起诉制度。1791年颁布的《刑法典草案》开始正式实施控告陪审团制度。于是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起诉职责都落到了由8名当地居民组成的控告陪审团肩上④。陪审员从当地的选民名单中用抽签的方法选出,在一名法官的领导下工作。在审查起诉时,他们只能听取控告人和控告方证人的陈述,并审查有关指控的文字材料,然后秘密进行评议。如果陪审团认为应该起诉,便发出逮捕令,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后来,法律又对这一规则进行了修改,控告陪审团不再听取控告方的陈述,仅根据控告的文字材料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然而,法国引进英国陪审制度的试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践中,控告方往往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陪审团的支持。于是,本来是想用陪审团来保障公民的权利,结果却成了控告方滥用起诉权力的工具。人们哀叹法国社会的“土壤”并不适宜英国式陪审“树苗”的生长。越来越多的法国人丧失了对英国式陪审制度的兴趣。社会中要求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1808年通过的法国《刑事预审法典》决定废除控告陪审团制度,恢复了原来的检察官公诉制度。1811年,控告陪审团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积极发展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设备,构建高效、便民的多功能服务体系。

  第四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十字行风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五条 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员工在工作时,要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文明、自然,着装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特殊岗位根据业务需要掌握特殊服务用语,努力实现语言无障碍服务。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

  第七条 保证营业网点适当、合理地安排营业窗口和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客户等候时间,切实解决客户排长队的问题。

  第八条 保证营业网点环境整洁、明亮、美观、大方。营业网点内要提供完善、周到的便民设施,如设置安全警示、业务品种项目牌、利率牌、服务收费标准牌,提供客户书写用具等,并通过增加网上银行等自助设备保证营业网点有多种服务渠道。

  第九条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第十条 按规定对ATM、CDM、金融自助服务通等自助设备配备专管人员,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客户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要积极解决。做好金融自助服务项目的宣传辅导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反假钞工作,并做好有关宣传。协助客户提高识别假钞的能力,柜台外必须配备有效的验钞设备,方便客户验钞。处理假钞时要遵守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客户的理解和支持,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二条 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督促员工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术。要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不合格者必须下岗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层层检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文明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各项服务工作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组织会员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督促。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通知

卫人发〔2004〕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提出的“要高度重视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的管理队伍”要求,按照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提出的任务目标,结合北京、上海、河北、青岛开展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试点工作情况,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培训目标
卫生管理干部是我国卫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卫生工作的开展,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发展。近几年来,各地根据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一定程度地提高了卫生管理干部的素质。但从总体上看,卫生管理干部队伍素质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还不相适应。随着卫生改革不断深入,对卫生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卫生管理干部不仅要熟练掌握卫生业务工作知识,还要懂经济、通法律,熟悉现代管理,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是当前建设高素质、职业化卫生管理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现任或后备的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目标是,通过重点学习我国医疗卫生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学、经济学、卫生法学等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提高培训对象对卫生管理重要性、科学性的认识,掌握科学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依法行政管理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学习创新的能力,以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二、认真落实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考核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原则上每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集中面授培训不少于10天。培训使用卫生部选编和指定的教材,以远程教学和函授自学为主要方式,辅以必要的集中面授。学习期满,通过远程教学网络参加全国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卫生部卫生管理岗位干部培训证书》,作为卫生管理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卫生部组建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拟订培训大纲、培训基地标准、编选教材、开展考试考核等工作。远程教学网络依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举办的中国卫生人才网开展,集中面授教学依托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评估认定的培训基地开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考核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专家指导委员会设在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卫生部负责制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负责本地区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报我部备案。各地组织实施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以“卫生部”名义举办的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须报我部备案,经同意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组织和领导,稳步推行培训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和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稳步推进培训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卫生管理干部现状;要安排适当的培训经费;要定期对本地区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加强培训工作管理队伍的自身建设。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