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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7:2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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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试行办法

1989年7月18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系指国家教委及委属单位审计部门对委属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各单位向国家教委申报年度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前,对自筹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等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教委及委属单位审计部门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审计,必须依据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教委有关自筹基本建设的规定办理。地方和国家教委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四条 国家教委和委属单位审计、计划、监察部门应本着维护国家宏观管理原则,各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强对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包括年度投资的落实和跨年度建设项目后期投资来源的保证。
(二)是否遵守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方可使用等自筹基建资金管理规定。
(三)自筹基建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挪用教育事业费和各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违反规定挤占成本费用、截留国家税利、使用银行贷款或以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作为自筹资金的来源。
(四)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投资规模问题。
(五)自筹投资建设楼堂馆所是否遵照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六)上年未完工程投资是否按规定纳入本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缴纳建筑税等。
第六条 委属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必须经过国家教委及委属单位审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批,列入国家教委年度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一律属于计划外基本建设工程,不得擅自施工。
第七条 委属单位的自筹基建投资,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准列入国家教委自筹基建投资计划:
(一)项目资金不落实或留有缺口不能弥补的;
(二)未遵守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方可使用等规定的;
(三)资金来源不正当,挪用教育事业费和各种按照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使用银行贷款等作为资金来源的;
(四)上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未经过本单位和委审计部门审计并签署同意意见的。
第八条 委属单位自筹基建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教委审计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酌情处以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列入国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的;
(三)自筹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对委属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审计,实行单位审计部门初审和国家教委审计部门复审两级审计制度。
第十条 委属单位用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后,基建部门应做好落实建设资金等各项建设准备工作,并填列《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式附后)一式四份,连同有关文件材料等送本单位审计部门进行初审(没有审计部门的单位应聘请审计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审计部门(或单位聘请的审计事务所)在接到本单位基建部门报送的《申报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后,须在20天内作出初审结论,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一份留存,其余三份连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数”(以下简称“建议数”)一并报送驻国家教委审计局复审。
第十二条 驻国家教委审计局在接到各单位报来的《申报表》及有关文件材料后,在20天内签署审批意见;然后,一份留存,其余两份《申报表》及“建议数”转送委计划部门,做为审批各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向地方申报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请各单位审计部门参照本办法和地方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上报地方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论如何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钱贵


  一、火灾的危害性
  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俗话说:“水火无情”;“贼偷一半,火烧全光”。当今,火灾是世界各国人民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灾难性问题。它给人类社会造成过不少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加,火灾损失上升及火灾危害范围扩大的总趋势是客观规律。据联合国“世界火灾统计中心”提供的资料介绍,发生火灾的损失,美国不到7年翻一番,日本平均16年翻一番,中国平均12年翻一番。全世界每天发生火灾1万多起,造成数百人死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火灾约4万起,死2000多人,伤3000—4000人,每年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0多亿元,尤其是造成几十人、几百人死亡的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峻的现实证明,火灾是当今世界上多发性灾害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灾害,也是时空跨度最大的一种灾害。火灾的危害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sO100
  1.火灾会造成惨重的直接财产损失
  1993年8月5日,深圳市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因化学危险物品混存而发生反应,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大火燃烧了16小时,有15人死亡,8人失踪,873人受伤,在抢险中仅公安干警就有54人伤亡,2名公安局副局长殉职,烧毁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5.2亿元,每天有460万元财产被烧毁。
  2.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更为严重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密切联系,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之大,往往是直接财产损失的数十倍。
  1990年7月3日,四川省梨子园铁路隧道因油罐车外溢的油气遇到电火花导致爆炸起火。参加灭火抢险战斗的有解放军第13集团军、二炮集团、成都军区、达县军分区预备师以及武警达县支队、四支队、四川省消防总队。这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仅500万元,但致使铁路运输中断23天,26日全线通车,造成成千上万旅客滞留和许多单位停工待料,间接财产损失难以估算。
  3.火灾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据统计,2000年全国火灾中烧死3021人,烧伤4404人,平均每天有8.3人在火中被烧死。2000年四川共发生火灾5718起,死102人,伤243人。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因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火灾,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国际消防技术委员会对全球火灾调查统计表明,近几年全球每年发生600—700万起火灾,大约有6—7万人在火灾中丧命,全球每年在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6个国家是:(1)印度,年均2万人;(2)俄罗斯,年均1.35万人;(3)美国,年均5千人;(4)中国,年均2.1千人;(5)日本,年均2千人;(6)乌克兰,年均1.7千人。
  4.火灾会造成生态平衡的破坏
  1987年5月6日到6月2日几乎长达一个月的大兴安岭森林特大火灾,起火直接原因是林场工人在野外吸烟引起,间接原因是气候条件有利燃烧,可燃物多。人民解放军、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员、广大职工近10万军民经过近一个月的殊死搏斗,才将大火扑灭。这场大火致使193人丧生,226人受伤,火灾破坏了1000多万亩林业资源,大火殃及1个县城3个镇,破坏的生态平衡需80年才能恢复,经济损失高达69.13亿元。据资料统计,我国年均森林火灾毁林面积达100万公顷(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13%,日本60%),森林大面积减少,造成洪水泛滥。
  5.火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
  如火灾发生在首脑机关,通信枢纽、涉外单位、古建筑、风景区等都会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甚至波及全国乃至全世界。
  1994年11月15日,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因纵火发生火灾,殃及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市博物馆,烧毁建筑面积6800平方米,不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671万多元,而且将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博物馆内藏文物7千余件和黑龙江在该馆巡展的1具7000多万年以前的恐龙化石(长11米,高6.5米)被烧毁,以及堪称世界级瑰宝、被列入《吉尼斯世界大全》的吉林陨石雨中最大的1号陨石(重1775千克)也在大火中分为两半,还有2人被烧死,既造成了难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更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由此可见,火灾危害性是相当惨重的。我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做好防火工作。
  二、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各地方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但落实欠佳。通过平时调查了解,各地方均建有较为完善的防火、灭火制度,场镇各单位对各级人员的职责、任务、分工和具体的防火灭火措施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方单位的安全制度如同虚设,有些乡镇单位就没有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消防培训,导致个别义务消防队员连简单的灭火机如何使用都不知晓,更谈不上抢险救援、火灾扑救了。
2.硬件设施缺乏,给防火、灭火工作带来困难。一是全县47个乡镇中,现阶段只有晋城镇(县委、政府所在地)等少数集镇安装了市政公用消防栓,其余绝大多数乡镇没有在场镇上安装公用消防栓,没有配备相应的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乡镇场镇一旦发生火灾,将会给灭火自救工作带来困难;二是全县各乡镇虽都有群众性义务消防队,但到目前为止,却还没有组建一支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于无专用灭火器材装备,加之又缺少训练,所以在火灾扑救中所发挥的作用,根本无法与专职消防队相比。
  3.电源、火源管理混乱。一是在用电上,由于部份乡镇场镇的建设滞后,还有不少老街区,面貌依旧,部份居民仍住在木结构的老旧房屋内,这些房屋成片连接,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也就是在这些易燃的木结构房屋上,电线乱拉乱接,电线老化,鼠咬现象严重,极易造成因电线短路而引发火灾。现在通过农网改造后,此现象虽有好转,但不规范用电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在用火上,现在有一定数量的场镇居民用上了天然气,但大部分居民还是以烧液化气、蜂窝煤为主,少部份还在使用柴草灶。在使用燃气方面,不少居民对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还不是很清楚,存在诸多不安全隐患,如:使用液化气时,气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够,用明火去检查是否漏气,有的人为了延长气瓶内气的使用时间,将液化气瓶卧放使用或用明火加热以加速气化;有的居民为了多装气,不按安全规定,将液化气残液倒进厕所,阴沟和下水道内,他们不知道液化气从液体变成气体时,体积大约扩大250倍,加之它的爆炸极限又低,只有1.7%左右,容易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一旦遇明火就会发生爆炸。1公斤液化石油气的爆炸威力相当于4-6公斤TNT炸药的威力。在以柴草为燃料的使用方面,存在柴草与火源的距离太近,柴灰混杂、用火离人,乱倒灰渣等违反用火安全规定的现象。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1.防火责任制没有落实到基层,“上热下冷”的现象普遍存在。
  2.公民的防火意识淡薄,防火灭火知识贫乏,思想麻痹,侥幸心理严重,用火用电不慎。
  3.由于经济困难,加之花钱保平安的意识还不强,造成大部分乡镇场镇上基本没有安装公用消防栓和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设施。
  4.平时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不够深、不够细,火灾隐患整改不坚决彻底。
  四、火灾的防预
  一切防火措施都是为了防止产生燃烧的条件,防止燃烧条件互相结合、互相作用。根据物质燃烧的原理,防火的基本措施是:
  1.控制可燃物。可燃物是燃烧过程的物质基础,所以对可燃物质的使用要谨慎小心。在选材时,尽量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如用水泥代替木料建筑房屋,用防火漆浸涂可燃物以提高耐火性能;对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厂房,采用抽风或通风方法以降低可燃气体、蒸汽和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凡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开存放等。
  2.隔绝空气。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过程应在密封的设备内进行,对有异常危险的生产,可充装惰性气体保护;隔绝空气储存某些危险化学品,如金属钠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闭存放等。
  3.清除火源。如采用隔离火源、控制温度、接地、闭雷安装防爆灯、遮挡阳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温度升高而起火。
  4.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为阻止火势、爆炸波的蔓延,就要防止新的燃烧条件形成,从而防止火灾扩大,减少火灾损失。具体措施有:在可燃气体管路上安装阻火器、安全水封;机车、轮船、汽车、推土机的排烟和排气系统戴防火帽;在压力容器设备上安装防爆膜、安全阀;在建筑物之间留防火间距、筑防火墙。目前,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将至,公共场所和居民用火、用电量急增,人员大量集中,发生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危险性极大,要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危险物品的管理以及火灾的预防不是一个或者两个人的责任,而是整个社会每一个人的责任,只有大家都有了安全意识以及对预防办法的了解才能真正的做到根除危险的存在。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1996]87号
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依照本办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取得运输收入的承运人为纳税人。纳税人包括:
(一)买方派船的期租船,以外国租船公司为纳税人;
(二)程租船,以外国船东为纳税人;
(三)中国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再以期租方式转租给外国公司的,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四)外国公司期租的中国籍船舶,以外国公司为纳税人;
(五)其他外国籍船舶,以其船公司为纳税人。
依法经批准经营外轮代理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外轮代理人)为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4.65%的综合计征率计征,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65%。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客运收入包括船票收入以及逾重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收入。
第六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在将承运人的地址、船舶悬挂的国旗、客运情况、运货种类、运量以及到港日期通知外轮代理人的同时,应当将运费率等通知外轮代理人。
第七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
第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不通过外轮代理人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计算预计税款,并通知纳税人在船舶抵港前将预计税款与港口使用费备用金一并汇达,由外轮代理人代收税款。
外国公司以船舶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后,外轮代理人应当在电告纳税人该船舶实际运载的出境旅客人数、货物或者邮件数量的同时,通知其向税务机关报告运输收入总额和应纳税额,并附运费结算凭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船舶离港之日起60日。
第九条 外轮代理人应当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代扣、代收的税款,自代扣代收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税款缴入国库,并在次月15日前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外轮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运费结算情况统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等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不能完整、准确地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总额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会同外轮代理人,参照国际间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运载旅客或者货物的通常价格,或者根据我国有关部门制订的运费率表,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并据以征税。
第十一条 外国公司以同一艘船舶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应当按照其在各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的运输收入,分别在各起运港征税。但是,同一艘程租船连续在中国几个港口运载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其运费收入采取净包干方法的,全部运输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征税;采取包干运费并加收增港附加费方法的,其包干运费收入应当在运载货物或者邮件的第一港口征税,增港附加费收入应当分别在货物或者邮件起运港征税。
第十二条 在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经由另一国或者地区转运到目的地的,营业税按照纳税人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后续运输企业运费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按照提单全程运输收入总额计征。
第十三条 外轮代理人按照本办法代扣、代收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外轮代理人填报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以船舶从境内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办法征税。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按照协定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协定,是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互免海运企业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
第十八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所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协定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情况,税务机关分别情况查验下列证明文件:
(一)按照协定规定,船舶运输收入、所得仅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或者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的,或者收入来源国应对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该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或者居民公司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协定规定,收入来源国应当对悬挂缔约国对方国旗的商船或者由缔约国对方航运企业经营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得减税或者免税的,外国公司应当提供缔约国对方航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974年6月发布的《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