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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时间:2024-05-18 14:4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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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的关于提请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议案,决定批准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今后,我国再有其他内河港口需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时,授权国务院审批。

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等


关于发布《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暑,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会议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精简和控制各类会议,压缩会议费支出,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省委全委扩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上为一类会议);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常委(扩大)会及例会、省纪委全会、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省直综合部门的工作会(以上为二
类会议);省直党、政、群机关召开的工作会及专业会议(以上为三类会议)。
第三条 实行会议费总额控制,建立健全领导控会责任制。以财政部下达我省省级的会议费控制限额或前三年人均年占有会议费乘以省级行政经费供给人员数,确定会议费控制总额。
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一经确定,即按归口将年度会议费总额分解给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实行领导控会责任制。财政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提供会议费支出和使用情况,作为审批依据。
第四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按照全年工作计划拟定要召开的会议,一律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召开。其中:一类会议均报省委审批;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各工作部门及群众团体召开的二、三类会议报省委办公厅审批;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二、三类会议
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一)省直各部门召开会议,须提前半月填写会议审批表,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呈报审批,批复会议天数和代表人数。
(二)省直各部门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工作会议,二类和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得超过百人,会议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对一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工作人员(包括列席员、司机、新闻报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五条 除一类会议,二、三类会议除特殊情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外,原则上只开到地、州、市级。各部门的会议不得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召开,也不得擅自通知地州市党政负责人参加。专业性会议要坚决压缩,非开不可的。会期控制在二天以内,并严格控制代表人数。
第六条 各种学习班、座谈会、纪念会、理论研讨会、联谊会、协作会、民间节日茶话会以及部门召开的表彰会,不安排会议经费。各部门的表彰应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尽量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部门之间内容相近的会议可合并召开;各部门本系统的会议,可以二至三年开一次。
第八条 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户包干,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全年会议费的节约留用部分,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
省财政厅根据年初核定的年度会议费控制总额,分解下达各单体会议费年度包干指标,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备查,由其统一掌握审批。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一类会议每人每天250元(含伙食费、住宿费、场租、交通费、印刷费、公杂费、误工补贴)。
(二)二类会议每人每天I50元(同上)。
(三)三类会议每人每天100元(同上)。
第十条 实行定点开会制度。省直党、政、群机关的各种会议,除现场会外,一般不得到地、市、自治州开会。凡能在本单位、本系统招待所召开的会议,必须在本单体、本系统招侍所召开。如会议出席人员较多,本单位招待所不能接待的,须在省财政厅定点或收费标准较低的宾馆、
招待所召开,三类会议原则上不得在宾馆召开。各单位未经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在涉外、旅游及豪华宾馆、饭店举办会议。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会议费。
第十一条 会议接待单位必须做到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加强核算,降低成本,严格执行统一时会议费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应坚持原则,抵制办会单位的违纪要求,否则财政厅可取消其接会资格。
第十二条 加强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把会议作为审计监督重点,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端正党风和严肃法纪的重要任务来抓,以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5年11月27日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形成了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但受经济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失当等影响,一些未成年人遇到了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保护制度。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民政部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加强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政府举办的社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内涵、主要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和分析评价。创新工作载体,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


  三、试点地区


  民政部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蚌埠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万载县、山东省泰安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荆州市、湖南省常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重庆市万州区、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凯里市、陕西省宝鸡市、兴平市、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等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省级试点地区。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在城乡基层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排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职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


  (二)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活动,督促村(居)委会建立随访制度,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提升家庭抚养和教育能力。


  (三)保护受伤害未成年人。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四)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作用,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将救助保护机构拓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服务。


  (五)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的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保护体系,形成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六)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分析梳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现状,提出完善法规政策、强化部门职责、推进社会协同的相关措施,构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有效衔接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试点工作领导机制,调整充实人员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切实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试点工作。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


  (二)加大保障力度。各地和试点地区要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三)提升工作水平。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象、范围、定位和思路,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制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整体架构和基本模型,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式方法,构建直接面向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网络和体系。要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和规律,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宣传力度,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民政部确定试点地区要尽快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备案后实施,并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民 政 部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