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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2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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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鉴于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为避免一哄而起,出现混乱,在股份制试点阶段,仍要严格执行国发(1990)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暂不扩大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范围。除已批准上海、深圳两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外,凡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但未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在近期内上报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二、上海、深圳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搞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使之不断完善提高。在此基础上,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报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由两市人民政
府发布实施,进一步探索搞好股份制试点的经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股份制试点的重点放在通过企业之间的参股、持股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上,以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益。严禁党政机关干部、证券管理和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对利用职权进行内部交易牟取私利的,一经查出,要严加惩处。



1990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中外合作开采海、陆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申报缴
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以每油(气)田每一公历年度生产的油(气)量扣除合作油(气)田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总产量为计费依据。
二、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期或分次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月预缴,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船只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次预缴,于每次销售实现后5日内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考虑到矿区使
用费是以实物缴,因此,年终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统一在该油(气)田下一年度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或应缴的矿区使用费中补缴或抵扣。如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因该油(气)田终止作业或年度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等原因,无法在下一年度用实物补退,则
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按该油(气)田最后一个月(次)销售原油(气)价格计算,以人民币金额补退。
三、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度计划总产量计算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年初开始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油(气)田累计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开始预缴。
四、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暂按油(气)田每期(次)的销售总量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初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 本期(次) 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速算扣除数
应预缴的=原油(气)×--------------------
矿费数量 销售数量 年度计划总产量

(二)累计产量超过免征数量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应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超过免征数量的本期(次)原油(气)销售数量×适用费率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原油、天然气实物暂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和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
主管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
六、凡已进行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油(气)田的年度计划产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未缴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办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1月7日
兰泉员工关系室(31)

工伤保险实务中的若干问题

1、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
答:该行为分两种情况进行应对:
第一、如果不能提供具备治疗工伤资格医院的病假条,可以直接通知工伤员工上班。如不按通知要求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如果能够提供病假条,应参照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规定核实其具体的误工时间,如明显超过规定期限的应通知受伤员工,如需要继续请假需到指定医院在公司人员陪同下进行复查,复查后根据结果确定请假的时间。如员工拒绝复查或者在医院检查时扩大自己病情状况的,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停工留薪期。

2、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
答:该行为属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自员工拒绝之日起停止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直至其同意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接到员工电话应首先了解发生事故的经过,如初步判断为工伤的,应要求工伤职工提供相关证明。如意外事故的为公安机关及有关机关的证明;在出差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出差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二、如接到有关部门或者医院的电话,应了解事情发生的经过,并通知工伤职工的家属。如初步判断为工伤的,应派人到公安部门及相关部门收集材料,为下一步工伤认定作准备。

4、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答:工伤职工如严重违规,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将不受员工是否为工伤的限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5、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
答: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在破产清算时依法予以支付,如破产财产无法或者不足支付的,社保机构将不代替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

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答: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应于工伤认定,对于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工伤职工赔偿。

7、企业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项替代职工的工伤待遇?
答:不能。由于两个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属于强制险,商业保险属于补充保险。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商业保险在发生理赔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款的受益人是员工而不是用人单位(医药费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用本属于员工的理赔款据为己有用来支付员工的工伤待遇。

8、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根据最高法院2010年12月司法解释将不认定为工伤。
在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上述行为如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没有认定为主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
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由于《社会保险法》不认定工伤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上述行为是否还认定为工伤有待有关部门作出专门解释。

9、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怎么处理?
答:有可能认定为工伤。但现实中一般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发生双重劳动关系的第二个用人单位,不会也不可能缴纳或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个别省市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工伤职工从事第二职业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0、文体活动和娱乐到底有什么区别,篮球赛和唱卡拉OK的区别在哪?部门组织的活动能否认定是单位组织的,包括由部门领导私下组织的,比如部门人聚餐?
答: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视为工作上的延伸,而娱乐被认为是自我消遣,与工作无关。篮球赛和唱卡拉OK如都是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视为工作上的延伸,而不是则不会认定。两种对比关键是单位是否组织,活动单位是否认可!
即使是部门领导私下组织的活动,出了工伤,要与工伤职工(或者家属)讲明白是不可能的。但活动的范围是明确的,限于文体活动,应不包括部门人员聚餐。"

11、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
答:原则上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现实中存在绩效工资(奖金)如何发放的问题,由于绩效工资(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进行发放。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没有工作业绩,其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笔者认为可参照行政人员标准进行发放,这一办法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

12、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工伤复发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如存在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后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1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
答:(1)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是否会申请劳动仲裁。
(2)补偿协议要做到无风险,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第一、协议内容要有保留条款,即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后悔后对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加以明确。第二、对工伤职工的伤情可能达到的伤残等级加以了解,同时要考虑实际获得赔偿款与应得赔偿款的差额(即差距不能过10-15%,如超过这个限度容易引起纠纷)、劳动者家庭经济情况、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协议签订当时的客观情况(如劳动者急需医疗费,而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先签协议再支付医疗费)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