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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3 17:2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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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图书报刊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图书报刊市场,是指批发、零售、出租图书、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年历画、门画、图片等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图书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二)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
(七)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符合上述开办条件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文化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广东省书刊批发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国家批准的图书、报刊发行部门可直接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外地单位来本市开业的,应先经市经协办签署意见,再办理以上手续。
集体单位只能经营二级批发,个体户不准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农村居民、退休取工;
(二)有固定的经营档铺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四)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符合上述开办条件的,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经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凡属在市区的香洲、吉大、拱北开业的,均由市文化局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在斗门县及香洲区乡镇开业的,分别由斗门县文化局和香洲区文化局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图书报刊,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批发、销售、出租危害国家安全、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或其他违禁内容的出版物;
(二)严禁出售非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报刊、挂历、年历画和日历芯等非法出版物;
(三)限定“内陪发行”的出版物,只能由国营书店和出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内部出售,不得分开宣传和刊登广告,严禁在书店或市面公开陈列、摆卖,不得批发给集体和个体书店、书摊出售;
(四)非法进口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一律不准在市场批发、销售和出租;
(五)为境外加工印刷的图书报刊(包括挂历、年历画、日历芯),一律要按有关规定全部返销境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国内市场销售;
(六)不得以色情、恐怖、欺骗性文字和图画制作图书报刊的宣传广告;
(七)要在申报批准地点亮证营业(一档一证),不得任意流动、随地摆卖。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买卖。
第七条 经营进出口图书报刊业务的单位,须经国家指定的机关审批。经批准进口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出版的图书报刊,除由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的发行单位经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经营进口图书报刊的单位,应将进口的图书报刊目录抄报市文化局备案。
第八条 集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租型重印和代理出版业务(含代印、代制封面、广告、插图和编印征订单等)不得向出版社、杂志社承揽书刊的总批发。
第九条 图书黑市交易应一律取缔。销售图书报刊,要严格按照出版单位的定价出售,不准涂改定价、任意提价和搭售。
第十条 经营图书报刊的集体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图书报刊进货目录及销售情况明细表。每月按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向文化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国家批准的国营图书报刊经销单位如需在街道、闹市区设点销售,应由主办单位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临时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但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本市单位与外地单位联合或外地单位在本市举办书市、书展活动,须持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报市文化局批准。
第十二条 非出版单位因教学、科研、文艺创作活动或业务需要而编印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图书报刊,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文化局批准并领取准印证。此类图书报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
第十三条 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守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服从文化、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文化、工商和公安部门分别按职权范围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四)处以出版物定价五倍以下罚款;
(五)吊销其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1990年2月8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报批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的要求,我会制定了《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
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一、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由全体拟投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拟投资人名册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5)所有拟投资人前两年度的财务报告(暂不需审计,经审计的报表与申请开业的材料一并上报)以及股东背景材料(比照股权变更申请上报材料的要求);
(6)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重点考察公司的设立是否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拟投资人是否符合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拟投资人的出资金额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筹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3.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报告,连同上述申请材料一起报证监会复审。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其中明确表明派出机构的意见。
4.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批复。
5.公司的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公司的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2.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以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办妥;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8)经营场所适应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9)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要求;
(10)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报告,对验收情况和材料初审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连同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述程序适用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今后其它形式公司的设立程序另行规定。
二、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
1.申请在异地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公司,应当首先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认为公司具备设立营业部条件的,向公司下发关于同意筹建营业部的批复,并抄
送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
2.公司应向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筹建的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5)公司上年度经营财务情况;
(6)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3.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报告,连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复文件及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合格后,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批复。
5.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二)营业部的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上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2.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营业部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营业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营业部岗位设置符合有关规定;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部管理制度;
(4)营业部经理具备相应资格;
(5)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
(6)有适合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中出具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的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营业部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在公司和营业部报批的过程中,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某一环节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00年5月16日

关于贯彻中央6号文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贯彻中央6号文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今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旅游业广大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十四大精神,扩大’92观光年成果,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一手抓海外促销,一手抓国内建设,国际国内旅游一起上,成效是明显的。今年1至5月份,来华旅游入境人数1676.7万人,比去
年同期增长9.6%;全国有组织接待海外旅游者270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0.3%;全国旅游外汇收入16.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2%,完成今年旅游外汇计划46亿美元的36.7%。
在持续发展的同时,旅游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旅行社受房地产等行业的牵动和影响,开拓海外客源市场、扩大招徕接待工作不够,客源增长速度有放慢的趋势;二是部分旅游建设项目缺乏充分论证,市场针对性差,存在一定盲目现象;三是有的旅游度假
区项目外资到位率低,发展不平衡;四是有的地方越权审批旅行社,影响了对旅行社总量和结构的调控;五是部分旅游企业经营不善,“挂靠”、“戴帽”等不规范的承包方式干扰了市场秩序,有的旅行社违法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为了缓和国家外汇资金紧张,旅游业一定要抓住机遇,奋力创收;一定要加强宏观调控,协调发展。现根据中发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旅游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93〕6号文件。
正确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旅游业发展形势是贯彻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关键。
要认识到旅游业兴衰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且旅游业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行业,虽然目前旅游业发展形势总的不错,但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必然要反映到旅游业中来;旅游业本身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矛盾,在调控不力的经济环境中也会进一步加剧。不认
识到这种关系,对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措施就会贯彻不力;不纠正这些问题,就会给旅游业长远发展带来不利。
要认识到,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不是全面紧缩,而是结构调整,重点是解决发展中脱离实际的问题,目的是保证一个持续、稳定的发展。旅游业作为改革开放的先导性产业和第三产业中重点发展的产业,适度超前发展的政策不变,但也确实要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地引导市场。
在国家和行业的结构调整中,可能会触及到部分地方和企业的局部利益。各级旅游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调整工作,做到令行禁止,顾全大局。

二、抓住机遇,加快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中央、国务院在投资、金融和财政体制方面采取的一系列发展改革措施,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和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机遇。目前,旅游工作要注意抓好三个重点:
(一)国内抓产品,国外抓促销,积极开拓国际客源市场,加速客源市场的深层次开发。国内抓产品,要在巩固、丰富传统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项和特种旅游,注意精选节庆活动,形成旅游产品。国外抓促销,对周边市场,要根据覆盖面相对较大的特点,着重开发面对公众
的促销活动,刺激市场需求的增长,拓宽客源层;对远程市场,要根据覆盖面比较窄的现状,着重开展对旅游商的促销活动,更多地发挥市场中介的作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各项旅游接待创汇指标的超额完成,要统筹安排1994年的各项旅游活动,部署’94
文物古迹游,为1994年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开端。
(二)要更有效地利用外资。对现有的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应下功夫办好、提高经济效益;在景点、景区、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领域可以有步骤地吸引直接投资,以调整外商对旅游业的投资结构,适应配套发展的要求;要抓紧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提高外商投资项目的资金到位率
;对部分国有老饭店可以引进外资进行改造。
(三)要在全行业提高质量意识,坚持以质取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切实加强对各类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类旅游企业要完善各项服务规范,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宏观调控,保障旅游业协调发展。
必要的宏观调控,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化旅游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从而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确保旅游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认真清理在建旅游项目。一要确保外商投资资金到位率,二要防止旅游设施项目简单模仿、近距离重复建设。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对本地区在建旅游设施进行清理、审核排队,对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旅游项目,要下决心停建。对以利用外资为主
建设的旅游项目,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商投资的资金到位;要积极做好旅游景观、度假项目的导向工作,避免盲目建设。
(二)精选旅游节庆活动,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除经过国家旅游局精选确定的以外,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各旅游节庆活动进行认真筛选。社会经济效益差、对经济发展带动效应不明显的节庆活动,必须停办;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有利于旅游业整体发展的节庆活动,应给予积
极支持、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旅游客源招徕和接待服务工作。
(三)控制旅游社发展总量,严格依法审批旅行社。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纪律性,不得越权审批或以“试办”等名义审批一、二类旅行社和合资旅游社。要严格审批第三类旅行社。
(四)端正旅游企业经营方向,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旅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客源,做好旅游招徕、接待待主要业务工作,对一些唯利是图,违法经营,不顾旅游服务质量,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企业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停止其
经营旅游业务。严禁以承包名义搞个体经营旅行社业务。
以上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并请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



199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