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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人)

时间:2024-07-02 07:3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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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9人)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王维澄
副主任委员
  李伯勇   周克玉   顾昂然   张绪武   乔晓阳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 坚   王家福   邢贲思   刘 政   杨紫烜
  张玉台   张秀夫   张国祥   郑成思   胡光宝
  隋永举   谢安山   滕 藤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伊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污水处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区、乌马河区、翠峦区城区内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第四条 在本市城区内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行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算征收。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收取的水费核定。使用自备井抽取地下水的,有水表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无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乘每天8小时计算当月水量征收。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时,应出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票据。

第八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补充建设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市排水部门不再征收排

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十条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缓缴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第十一条 辱骂、殴打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

  当前,夏粮收购正处在高峰期,早籼稻收购也已逐步展开,收购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区出现仓容紧张的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的顺利进行,还将影响到下一步秋粮收购。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保证储粮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入市收购,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资源。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市场粮价没有明显回升前暂不安排销售。

  二、主销区要积极按最低收购价到产区采购粮食,充实地方储备和商品库存。粮食主销区要结合地方储备粮轮换和增加储备规模,积极按最低收购价到主产区买粮。要主动引导和组织各类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粮食,充实企业商品库存,主销区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存放在主销区的中央储备粮轮换,也要积极从主产区组织粮源,以缓解主产区仓容压力。粮食产销区之间要进一步加强产销合作,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已签订的粮食购销协议,支持主产区搞好粮食收购工作。

  三、积极挖掘仓容潜力,搞好粮食集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6〕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充分挖掘现有仓储设施潜力,提高企业收购和储存能力。对于仓容紧张的安徽、湖北、江西、湖南、江苏等省,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抓紧对分县的仓容、库存及预计收购量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按照先县内省内集并后跨省集并的原则,研究提出总体集并方案,特别对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地区要优先安排集并,并于7月底之前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南方稻谷主产区仓容特别紧张的地区,要尽可能将2005年最低收购价库存稻谷进行县内集并,本地区仓容确实不足时再安排调往邻近县或省的主销区。跨县集并方案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经济合理的流向尽快提出,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鉴于2005年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稻谷未实行集并费用包干,这部分稻谷集并所需费用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并计入库存成本,粮食销售后统一清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2006年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和早籼稻需要集并的,县内集并和跨县集并的费用暂按《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入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中储粮分公司提前做好仓容和接卸等准备工作。调出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当地承储企业按时出库和发运。

  四、抓紧仓库维修工作,扩大收储能力。目前,一些主产省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部分粮库仓储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储粮隐患。为扩大收储能力,确保储粮安全,今年初中央财政已对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稻谷产区安排了仓容维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也安排了配套资金,各有关省要切实用好,认真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省粮食局、财政厅、中储粮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快仓容维修进度,保证粮食收储需要。安徽、湖北、江苏等麦稻产区出现仓容紧张情况需要增加仓容维修数量的,请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好维修。仓库维修方案及维修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五、加强技术指导,确实需露天储粮的必须保证储粮安全。考虑到目前部分地区因仓容紧张将影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为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对于个别地区在粮食集并后仓容仍然特别紧张且影响粮食收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搭建一些露天储粮设施以应急需。对于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允许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必须经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进行审核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纳入总体集并方案一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仓容紧缺状况及集并方案,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确定露天储粮设施的搭建标准及总量,所需费用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并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成本,粮食销售后统一清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库点场地不足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必要的场地。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粮食储存习惯等,指导企业选择适合当地的露天储粮形式(包括简易仓、土堤仓、露天囤、露天垛等)。要选择地势高、排水通畅的场地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并应具备防潮、防水、防鼠能力。露天储粮设施之间要留有检查和消防通道。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时要按要求埋入通风、测温等设施,并预留取样和检查口。露天储存的粮食必须进行降水、除杂作业,必要时应进行防虫处理。

  六、加强仓储管理,确保储粮安全。目前,正值高温多雨季节,不少地方已经进入主汛期,粮食安全储存面临相当大的压力。为保证库存粮食安全度夏、度汛,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仓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对存在安全储粮隐患的,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确保不发生任何坏粮事故。特别是对于露天储粮的,要指导企业定期对露天储存粮食的温度、水分、虫害进行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处理,确保粮食储藏安全。

  当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已进入关键阶段,做好今年的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妥善解决好收购仓容等问题,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