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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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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体改委《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行动纲领。今年的几项重大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从各方面保证这些改革措施真正落实,组织好整体改革的协调推进,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是重大而
艰巨的任务,必须下功夫认真抓好。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今年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抓住重点,加强协
作,搞好配套,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密切注意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体制等项改革的部署,199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一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二是加快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体
制改革。围绕这两个重点,配套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途径 1. 继续抓好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工作,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一是继续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险婀岢埂吨谢嗣窆埠凸痉ā?以下简称《公司法》),抓好配套法规建设。二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严格禁止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配给个人。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探索国有资产管理? 途暮侠硇问接胪揪丁H羌绦罨笠的诓坷投⑷耸隆⒎峙渲贫雀母铮黄笠的诓烤芾砘啤K氖怯胁街琛⒂兄氐愕亟星宀俗剩拦雷什謇碚ㄕ瘢缍úǎ耸灯笠捣ㄈ瞬撇加昧俊N迨羌绦岢埂镀笠挡莆裢ㄔ颉贰ⅰ镀笠祷峒谱荚颉罚涌煜蚩蒲У摹⒎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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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将组织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探索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
3. 新组建公司要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进行。现有公司不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规范。
新组建公司不是简单更换名称,也不是单纯为了筹集资金,而要着重于转换机制。要通过试点,逐步推行,绝不能搞形式主义,一哄而起。要防止把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硬行改为公司。
二、深化财税、金融等管理体制改革,初步确立新型宏观调控体系的基础构架
4.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初步确立新型宏? 鄣骺靥逑档幕」辜堋? 5. 根据《决定》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法人投资和银行信贷的风险责任,研究把竞争性项目推向市场的途径和办法。继续进行计划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计划管理职能。计划工作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把重点放到中长期计划上,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 芨说脑擞谩?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努力办好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并且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控制。
三、适时推进价格改革,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6. 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时推进价格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竞争性产品价格,合理调整政府定价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搞好生产资料价格并轨。价格改革要充分考虑国家、企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 募嗌螅娣都鄹裥形刂凭用窕旧畋匦杵泛头裣钅康募鄹裆险欠龋U先嗣裆畎捕ā? 7. 继续深化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和开放。对大宗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批发市场,要完善市场的信息、服务功能和市场规则,健全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手段,提高交易效率。对期货市场的试点,要加强宏观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管;? 淳迹坏蒙米陨枇⑵诨踅灰姿?中心);加快期货交易立法步伐。
继续改革物资订货会制度,探索国家订货和远期合同制度,逐步取代指令性计划分配办法,进一步理顺生产资料的流通渠道。
尽快建立中央和地方的粮、棉、油、肉、糖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储备管理、使用办法。尽快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保证各项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农副产品市场监控体系,强化农副产品信息网络建设。粮棉收购价格既要能够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要考虑整个市场物价
的稳定,以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和防止市场粮价出现大的波动为重点,进一步改革粮食购销体制。
8. 进一步改革劳动制度,稳步发展劳动力市场。结合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形式的调整,改革劳动就业和用工制度,着重创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和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和转业培训,发展多种就业形式,加强区域劳务合作和相应的管理服务? 寂┐謇投τ行蛄鞫? 9. 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和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商业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要实行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一般要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坚决清理取缔土地隐形市场。要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为? 桥┮涤玫兀绦龊门┐逋恋厥褂弥贫雀母锏氖缘愎ぷ鳌? 10. 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发展技术市场。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加强基础性研究,发展高新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营活动要逐步进入市场,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要规范技术市场规则和秩序,推进科技系统的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人才分流。

创造条件,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四、深化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革
11. 社会保障政策要统一,管理要法制化。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城乡居民的不同情况,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配合企业改革,进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农村医务人员队伍,健全医疗预防保健网。
12.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稳步改革城镇住房制度,促进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要搞好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机衔接。严格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定价原则,坚决制止低价售房。对突击低价售房和在售房中以权谋私、违反政策者要严肃查处。公房租金支出占城镇职工家庭
收入比重应逐步达到一定比例,提高租金要选择经济平稳的时机出台。促进住房建设,通过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支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推进集资、合作建房。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
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积极培育中介组织 13. 今年要基本完成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并在部分市县级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政企分开,把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的职能切实交给企业。抓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方案,在中央
政府、大部分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机构中尽快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
14. 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要求,切实搞好政府法制工作。要继续完善现有经济法规,对目前尚不具备制定法律条件的,可先制定行政法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法
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15. 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当前要着重发展和完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我协调、自我保护和自我约
束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各种中介组织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其行为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六、继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6.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继承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兴办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为家庭经营提供服务,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通过多样化服务体系将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与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下,逐步放活农产品经营,改变部门分割、产销脱节的状况,发展各种形
式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把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紧密结合起来。
17. 进一步深化乡镇企业改革。继续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的探索。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乡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加强规划、积极推行、正确引导、不断完善、逐步规范,在明晰企业产权的基础上,对股份合作制要积极扶持,正确引导,对有利于发展经
济的股份制试点,也要给予支持。要强化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乡镇企业的发展要与小城镇建设统筹规划,引导乡镇企业适当集中。逐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18. 围绕解决“买难卖难”、剩余劳动力转移和提高农民收入等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并加强配套的信息、仓储、运输、加工、保鲜等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19. 建立健全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障、调控和服务体系,强化支持和保护农业的调控手段。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并通过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把更多的资金投向农业。
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20. 在继续搞好现有开放地区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向产业倾斜,促使国家鼓励的产业得以更快的发展。经济特区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向更高层次发展;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与老城市、老企业的改造相结合,避免盲目发展。
21. 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搞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要求,完善外贸宏观管理,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保持外贸政策的统一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 逯频耐ㄖ?国发〔1993〕89号)要求,搞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2. 认真做好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工作。利用外资工作,要加强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并逐步从提供优惠政策转向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和领域,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利用外资对国
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工作;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
八、进一步抓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
23. 进一步抓好市县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经验。各试点市县要根据《决定》精神和国家的具体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把深化改革与本地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结构、扩大对外
开放很好地结合起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县,要在推进农工商、贸工农一体化建设,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培育农村市场体系,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县级机构改革,促进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创造好的经验。综合试点市县还要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深化科教文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民
主法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方面成为模范和表率。
24. 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搞好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配套改革措施。从发展和解决温饱问题入手,促进资
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25. 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步子大,任务重,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统一认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一哄而起。



1994年6月8日
阅读《侵权责任法》笔记

张学伟


  之一: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仅限于侵犯人身权?

一、《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本法的一个亮点。可以说,弥补了一项法律的空白点。
从本条规定上,可以看出要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具备两个条件:
1.限于人身权受到侵害;
2.要求损害后果严重。
很明显,立法用意在于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避免因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以及遏制滥诉行为的发生。应当说,这对于避免随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减少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冲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限于人身权受侵害,而是扩大到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被损也可主张该项权利。这和《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相冲突。从立法法的角度而言,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生效,该部分内容应予以废止,或者存在如何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将该部分内容还能包含在内,而继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个人观点
二者相较,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更符合现实需求,也易于被人们接受。事实上,自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此种做法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较好的促进作用,应予坚持。


  之二:网络用户的损失由谁承担?

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的义务冲突

根据该法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被侵权人的权利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否则可能会产生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后果。本款对及时消除因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导致的不利影响,减少损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使用本款隐含着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于本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排除十分明显的侵权行为外,对一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侵权行为”,作为网络服务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如何操作?其次,即使无需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而按照本款规定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但如果因此造成了于网络服务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网络用户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从本款规定内在的含义来看,网络服务者应不必因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会使其陷入因义务冲突带来的两难境地。

二、个人观点

针对上述义务冲突,从该法第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逻辑推理可推出,网络服务者应因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导致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由通知不当的所谓的“被侵权人”承担。网络用户只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追究网络服务者的违约责任(因网络服务者的行为并不具备违法性,不应受到否定性评价)。或者是先由网络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由其向“被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但此种做法又和侵权责任法的本款规定有矛盾。此外,是否可以考虑对“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制,以尽可能减少网络服务提供者给网络用户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害。
建议能通过司法解释将此问题予以明确,以促进《侵权责任法》的正确适用。


  之三:该法第37条第二款“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一、两种不同的观点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或理解:
1、在侵权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赔偿能力时,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侵权第三人明确后,或者有赔付能力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进行追偿。即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安保义务人仅赔偿本侵权人从侵权第三人处未获赔偿的差额部分。
2、无论侵权第三人是否确定或者有无赔偿能力,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个人观点
侵权责任法对本法第37条第二款中“相应的补充责任”如何理解未予明确,可能会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影响该法的实施效果。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字面理解,既然是承担补充责任,意味着二者之间的赔偿义务有先后顺序,而非承担严格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即在侵权第三人明确的情况下,应先由其承担赔偿义务。如受害人直接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后者应享有类似于合同法上的先诉抗辩权。其次,受害人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充分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则无补充赔偿问题。反之,后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种补充赔偿不应是无限制的完全赔偿,而应当是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合理限度内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赔偿应与其过错程度、大小等相适应。否则,会过于加大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导致权利义务失衡。
故,个人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似乎更接近立法的本意。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对于本条第二款的理解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之四: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条内容: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教唆侵权和帮助侵权人责任的规定。
许霆案件:“无知者无谓”?

龙城飞将


  2008年3月初,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作了一场《关于许霆案的思考》报告,有网友将教授的讲话整理发表在网络上。学习了教授的文章后,我对教授的观点产生一些疑问,写了《关于张明楷教授的分析》。有几位新浪网友留言道:“一派胡言”,“支持你的网友应该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我写了文章回复:《不懂法律的支持判决许霆无罪?》匿名新浪网友又留言道:“楼主自己是法盲,还在这胡说,真是应了那句无知者无谓”。
  我一直持这样的观点:“当一个人把法律给不懂法的讲懂了,这个人就是法律学到家了。大道至简。换成现代语言说,就是,任何法律都不应脱离法理。而法理,并不是神秘的,远离劳苦大众的。相反,许多法理应该来自生产与生活,只不过是法律的角度细化了一些,带了一些技术性的因素”。
  当然,我并不固执,不会硬坚持自己的观点,前提是,别人的观点能够说得出道理。所以,欢迎批评我的网友对我的“一派胡言”认真地进行批评,我这“法盲”一定虚心学习。
  涉及到一个年轻人一辈子的自由与幸福,给他定罪量刑时一定要慎之又慎,这是符合我国法治精神的。我并不反对给他定罪,只要证据确定的情况下,法庭所确认的事实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事实清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事实清楚,找不到相应的罪名,仍应依照《刑法》第3条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所以,对刑事案件来说,难的是对事实的认定,通过一定的证据确认是否发生了什么事。实事清楚后寻找相应的法律就简单多了。许霆的案件属于后一种情况,所以,我一再强调,许霆案件不复杂。
  但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人们把事情搞复杂了。找不到相对应的罪名,脑子里却想着一定要给他定罪,这就是问题所在。如果找到了相应的罪名,全国舆论断不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
  想给许霆定罪的人们思维充满了逻辑矛盾。主张许霆应作无罪判决的人们发现了这些逻辑矛盾 ,但定罪派一直在回避这些矛盾,只是说,“你们不懂法律!”
  最后的结果决不是依法审判,而是这两种力量的对比。所以,我们可以明白这样一条道理:法是理与力的结合。有理,没有力,此时的法是苍白的。有力,没有理,此时的法不成其为法,只能是恶法。每一个判决,实际上就是司法的实践。若判决与法的规定相去甚远,就是司法实际对法律和法理的对抗,对法的基础的对抗,就是一种法的流失。
  法的基础是什么?法的基础至少可以分为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两个方面。政治基础包括民主、自由、人权与正义。经济基础就是现在的商品经济。作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法,是由这些基础决定的。作为实践的法,人们实际感受到的法,就是霍姆斯大法官所言之“法官判决之法”,这两者是极大不同的,虽然我们制定法国家本不允许法官“造法”,不允许法官的判决脱离法的规定。所以,如韦伯所言,法官的审理与判决过程应当像是一种机器生产的过程,输入案情和法律,输出判决。我认为,这种机器的征程中间不要发生化学变化,只要物理变化。最可怕的是,在机器中发生了化学变化,输入天鹅,产出丑小鸭。也可能相反,输入丑小鸭,产出天鹅。
  到文章结尾,还得学一下文字:“无知者无谓”是“无所谓”,还是“无畏”的笔误?

写于:2008-3-13
电邮:zjysino@163.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附:匿名新浪网友的留言与我的回复:
  [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07 15:05:35 :有的地方一派胡言。
  龙城飞将 2008-03-07 15:26:36 :欢迎对一派胡言的地方批评指正
  [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10 12:22:58:关于张教授对许霆案的分析还是有理有据的,只是整理编辑者水平的原因,加之有些内容没跟上,疏漏了许多论据观点,对没有完整的记录张教授观点的文章加以如此详细的评论,很钦佩。但您没有完整的听过张教授的讲座,所以您并不了解完整的张教授观点,所以您好多观点只是以偏概全了。
  龙城飞将2008-03-10 12:31:34:可否找到张明楷教授的全文,我好对照自己的观点进行反思
  [匿名] 新浪网友 2008-03-11 16:20:55:飞将军,您的观点实在没有说服力,我并不崇拜张教授,相反他的在其他问题上的有些观点我也不认同,但是您反驳张教授的理由确实站不住脚.要不是工作太忙,我真想和你讨论讨论.我想,支持你的网友应该大多是非法律界人士。
  龙城飞将2008-03-11 18:52:08 :回复文章:不懂法律的支持判决许霆无罪?
  [匿名] 新浪网友2008-03-13 13:01:33 留言:楼主自己是法盲,还在这胡说,真是应了那句无知者无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