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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检查上市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0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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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检查上市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检查上市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证管办(证监会):
最近,个别证管办(证监会)在执行检查上市公司任务时,出现了聘请证券公司人员和检查费用严重超支等不正常情况,为避免再出现类似情况,现做如下通知:
1.各证管办(证监会)派出的检查人员,应为本办(会)正式工作人员(含已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应是具有证券执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式工作人员。如确需聘请其他人员,应事先书面报告,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2.检查组一般由5至7名成员组成,现场检查工作时间一般为5至7天,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时间的,应征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3.检查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执行;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公司任何方式的宴请、礼品、免费住宿和娱乐安排等。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1998年8月12日

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民航局


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民航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拟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以下统称通用航空业)的企业、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在开办通用航空业之前,应当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了解国家通用航空发展计划和开办通用航空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索取筹建申请书,填写后,报经其主管部门或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然后正式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出筹建通用航空业的申请。
第三条 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的,即发给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业的通知书。
第四条 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需持民航局或管理局的筹建通知书及有关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发给筹建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
经营省际通用航空业务的,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用航空业务的,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没有民航局或管理局的筹建批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筹建登记。
第五条 当筹建工作进行完毕,并具备正式开办通用航空业的条件后,申请人即可向民航局或管理局索取开办申请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开办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一、从事或经营省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需报经其主管部门同意,由民航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
二、从事或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需报经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通用航空许可证,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六条 申请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民航局或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经营省际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没有民航局或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注册。
第七条 从事或经营通用航空飞行或业务的单位、个人、企业,凡需变更通用航空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停办时,应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企业还应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5月7日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下发后,部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强化了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改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强化批后监管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的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论证范围

凡属下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中应当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

(一)线性工程。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的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项目。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20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面(块)状工程。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达到35公顷的能源、矿山、水利设施等面(块)状建设项目。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在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二、突出论证重点

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应当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为依据,从统筹安排合理用地出发,深入分析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防止重复建设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重点论证: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二)项目用地选址的合理性。在统筹项目建设工程技术等特殊要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项目用地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引导建设单位科学选址。重点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选址多方案比较过程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是否存在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拆迁等多占耕地或基本农田等问题。

(三)项目用地规模的合理性。根据国家供地政策和有关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核定项目用地规模,引导建设单位提高用地效率。重点论证:项目用地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用地定额,是否存在“搭车”征地、多征少用等问题。

(四)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进一步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重点论证: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程序是否规范,补划基本农田是否做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规划的局部修改是否对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是否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提出的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五)耕地补充方案的可行性。根据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对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重点论证:是否将补充耕地资金纳入工程预算,资金预算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定额要求,是否提出资金保障措施,是否采取剥离耕作层等工程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三、规范论证程序

由部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踏勘论证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预审材料时,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实地踏勘和论证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并向项目初审单位提出踏勘论证的申请及工作方案。

(二)项目初审单位根据项目用地情况和本通知要求,对需由部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项目,报请部安排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

(三)由部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专家库中选派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赴实地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论证会。

(四)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形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优化方案,经项目初审单位审定后报部,纳入预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不走过场,切实发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等部门协调,提前介入项目的初步选址工作,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科学规划、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同时,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争取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其它内容同步论证,节约时间和经费,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效率和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规划司。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