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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24: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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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分支行:
最近,随着外币储蓄业务的不断发展,不少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求在部分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申办外币储蓄业务。为了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现根据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特制定《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
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现根据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和总行《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 、《对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实行授权经营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137号)及《关于办理储蓄单折? 沂У纫滴竦脑菪泄娑ā?交银发[1996]360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特对各行申请营业网点新办理外币储蓄及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的到期换证的审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管辖、直属分行的营业网点(包括同城/异地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下同)新开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在征得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同意后,由管辖、直属分行负责审批,并向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辖属分支行的营业网点新开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在征得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同意后,由主管行初审后,报请管辖分行审批。由主管行向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分支行的营业网点申办外币储蓄业务时,凡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要求总行先行审批同意的,可由主管行按程序报批,并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
四、各行必须对营业网点从事外币储蓄及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储蓄业务人员职数和业务素质、营业场所和设备的配置、人员培训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严格审查,规范经营管理。
五、营业网点开办除上述两项外汇业务之外的其他外汇业务,或到期换证,按《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对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实行授权经营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1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
的有关要求办理。
六、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外业务部和储蓄部联系。



1998年9月9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9〕62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场地、土地、空间(统称户外广告资源),以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充气物体、标牌、招牌、条(横)幅、标语、空飘、实物造型等为载体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组织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资源进行有偿出让,并对本市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直接负责市区主要道路、重要场所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和大型户外活动的设置审批,负责全市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辖各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支次道路和居民小区的店名牌、招牌以及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画面和内容的审批与管理。

第五条 市辖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设置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纪念性建筑和名胜风景点建筑及其控制地带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利用市区人行天桥、不足3米宽度人行道需占用道路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六)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七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特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八条 包括空间在内的户外广告资源属于城市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经营者占用这些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并获取经济收益,应采取有偿方式获得相应资源的使用权。

第九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主管机关,应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出让计划,并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利用城市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场地、土地、空间等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中,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其使用权。

第十一条 其他不适合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可在缴纳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用后,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其使用权。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通常采取协议方式取得其使用权。

第十二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均可参与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竞争。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的户外广告资源设置本店名牌、招牌的,可凭相关协议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出让所得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整治、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支出,同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未列入户外广告资源出让计划的,任何单位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期满,其使用权自然终止,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确定其资源是否继续使用。确定继续使用的,其资源使用权应收回重新进行出让,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设置者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期满后,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原设置者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

原设置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下期使用权的取得者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或确定其资源不能继续使用的,原设置者应在10天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进行转让或出租。确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同意。

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出现转移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大型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由市政府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路段等场所统一设置,由市市容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广告经营者进行发布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以公益宣传为目的而审批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资源及其设施,应集中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需要进行公益宣传的,应提前向统一管理的机关提出申请,统筹安排位置、版面和使用时间,制作和发布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招商期间,招商内容应当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空置时间超过30天的必须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市容管理局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定期发布。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以相应的产权单位为主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进行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景设计方案和现场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关系效果图(原件一式三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还需提供结构设计图;

(五)委托设置的应提供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在确认材料齐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单位在进行制作或施工前,应先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盖章确认的许可文件和现场户外广告位置关系效果图,张贴、悬挂于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接受管理执法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设置。三个月内没有完成设置的,应书面告知具体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没有完成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无偿收回相应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

第二十六条 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由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加盖设计图章,并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需要监理的应实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脱色、污浊、锈蚀、变形、损毁等情况,应立即予以清洁、恢复、维修。

严重损坏、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对单板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建筑物立面、顶部和人流稠密处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办理相关保险。

遇风暴、洪涝等异常天气情况的,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许可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变动的,其设置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对于资源有偿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当根据未到期的时间长短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因户外广告设置者违法、违规等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不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除特别约定外,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5年。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在审批时注明,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一条 零星张贴的宣传品,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发布。公共张贴栏由市辖各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设置并管理,向需要张贴的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但不得张贴违法宣传品。

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各种位置张贴各类宣传品。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横幅、垂幅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发布,经批准发布的横幅、垂幅等必须依附建筑物墙体设置,同时要载明发布日期、批准文号和期限,发布期限已满或发布过程中有污损的,应立即拆除。

除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外,严禁发布过街横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拒不按期纠正违法行为的,可组织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更改已经许可的户外广告设计方案,或登记的位置、形式、内容、规格,或未标明户外广告许可编号的;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届满后,既未取得下期使用权又不拆除广告设施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缺乏维护,锈蚀、破损、脱色、字体残缺、文字内容陈旧,影响城市市容及安全的;

(五)乱贴乱画乱挂乱散或不按规定要求发布小型广告的。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或情节一般但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可对其停止审批,并可取消其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机关、其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批准设置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批准或拆除的行为无效;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2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铜政办〔2005〕57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关于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意见

国测国字[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测绘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测绘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根本保障。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防灾减灾高技术成果转化和综合集成,建立国家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对测绘技术储备、科技成果转化和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为切实抓好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引领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提高对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测绘科技创新是推动测绘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测绘保障能力是体现测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推进测绘信息化进程,全面实现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的客观要求。当前,还存在着测绘理论创新不够、核心技术竞争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不足、装备和设施比较薄弱、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等问题,测绘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矛盾仍然突出。尤其是通过这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测绘保障工作的检验,反映出测绘部门在遥感数据获取能力、高新技术储备、基础设施保障以及应急反应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推动创新型测绘、服务型测绘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于实现测绘事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要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为重点强化基础研究,以提升保障服务水平为目标强化能力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技推动、服务为本的方针,集中更多的精力,投入更多的资源,加快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和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大力发展测绘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产业,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强测绘基础研究

  (三)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促进科技原始创新。瞄准国际测绘科学前沿,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相关交叉学科研究,在测绘基础理论方面不断取得新的突破。着力推进现代大地测量及其应用理论创新,研究建立全球统一的物理和几何基准理论、全球高阶地球重力场模型、快速高精度多模导航定位方法;推进摄影测量与遥感学理论创新,研究合成孔径雷达和激光雷达等新型传感器成像机理与测图理论、高精度影像数据模型理论、遥感影像智能解译理论与方法;推进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理论创新,研究地理信息数据综合、信息同化、综合认知与自主服务理论,发展地理信息网格和多维动态地理信息系统理论与方法等。


  (四)加强前沿技术研究,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重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加快构建信息化测绘技术体系。加强地理信息获取技术创新,研究多模卫星导航系统快速定位、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数据获取、多传感器数字航空摄影、微波雷达和激光雷达测图等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处理和管理技术创新,研究大规模参考站数据处理、高分辨率光学遥感数据处理、合成孔径雷达和激光雷达数据处理、遥感数据智能解译、地理空间虚拟仿真、地理信息数据分布式管理等技术;加强地理信息服务技术创新,研究网络化地理信息分发服务、地理信息共享与互操作、地理数据挖掘与知识发现、基于位置服务等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应用技术创新,研究多源地理信息集成、地理信息统计分析、信息安全保密、测绘应急服务以及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开发等技术。


  (五)加强标准和软科学研究,强化管理与决策支持。开展测绘战略规划、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研究,为测绘管理与决策提供基础支撑。加强测绘宏观战略与规划研究,谋划好测绘事业建设、测绘行政管理、事业单位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发展,做好信息化测绘体系、重要测绘工程、测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加强测绘政策和立法前期研究,在基础测绘管理、测绘公共服务、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与立法工作中不断取得创新成果;加强测绘规划评估、测绘发展投入、测绘市场监管、测绘成果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机制研究,不断完善测绘工作运行机制;加快制定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与应用服务等方面急需的标准和规范,健全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加强测绘文化研究,着力提高测绘软实力。
三、切实加强测绘能力建设

  (六)加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综合集成和技术装备建设,提升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和服务能力。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网络通讯技术成果转化和综合集成,加快多种导航卫星综合应用与服务系统、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应用系统、先进航空遥感平台建设,组建卫星测绘应用中心,提高野外测绘作业装备水平,形成多平台、多传感器、全天候的地理信息快速获取体系。加快地理信息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建设与更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提升地理信息快速处理能力。加快测绘成果档案存储与网络化分发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地理信息交换中心,形成覆盖全国的中国测绘网络系统,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网络互联互通,提高地理信息共享和网络化服务能力。


  (七)加强基础测绘建设,提升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改造或扩建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基本网,精化陆海大地水准面,建立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组织实施国务院批准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形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成果。做好基础航空摄影、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工作。积极推进西部1:50000地形图空白区测图和海岛(礁)测绘,全面更新1:5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海岛(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快推进省级1:10000、城镇地区1:2000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八)加强应急测绘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急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快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与集成处理系统等相关的应急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数据获取能力,提高应急测绘保障数据处理与产品生产能力。加强现有测绘产品的应急调用与提供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测绘成果应急调用与提供机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完善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制度,为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以及灾后重建提供及时可靠的测绘支持。


  (九)加强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和公共产品开发,提升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各地测绘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构建综合减灾和风险管理、导航定位、电子政务和社会经济信息统计等方面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加快推出新一代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公众版测绘成果。建设测绘成果汇交信息系统和分发服务系统、测量标志档案数据库与标志保护信息系统。做好地表覆盖与重要地理信息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提升测绘服务于管理决策、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土地资源调查、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极地科考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十)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加快制定和完善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和完善地理信息产业相关标准,培育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市场,扶植地理信息企业成长,提高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水平,满足社会对便捷、实用和多样化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加强测绘成果保密与应用政策研究,建设测绘成果保密与安全系统,推出基于地理信息的专业化、集成化、大众化产品。开发网上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影像实景地图等多样化地图产品,发展基于地理位置的服务,促进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个人移动定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十一)着力统筹协调配合。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要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实施各级基础测绘规划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加快制定统筹全国基础测绘的具体措施,推进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系统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等方面的共同进步和协调发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好公益性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军地测绘的关系,集成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


  (十二)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支持测绘科技企业发展,完善产学研相结合、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对测绘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的支持,积极参加与测绘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加强测绘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加测绘领域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通过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示范基地等形式,促进成果、人才和知识向地方转移,带动地方和区域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十三)完善发展投入机制。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为契机,推进各级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形成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保证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对国家和地方重大测绘项目的专项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测绘技术装备研发、技术创新和社会化服务。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用科学的人才观指导测绘人才工作,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继续实施人才强测战略、领军人才工程和新世纪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支持年轻人承担重大测绘工程、独立开展基础研究。建立科学的人才使用、评价机制,激发人才的创造力,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深化测绘事业单位改革,优化测绘生产组织结构,形成一支保障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人才队伍。


  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是提高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信息化测绘体系和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重要基础。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国家关于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对测绘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测绘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