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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技术考核标准

时间:2024-07-23 15:0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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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技术考核标准

卫生部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技术考核标准

1983年5月27日,卫生部

主任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并有较深造诣。掌握与本科有关的基础和临床知识,如胚胎、解剖、生殖生理、病理、微生物、流行病、遗传、免疫、妇产科、内科、外科、神经科等学科知识。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丰富的专业临床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病的诊断、治疗和手术。对妇产科、泌尿科某一方面有所专长。在科研技术方面有突出成绩,并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才。
4.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副主任医师:
从事计划生育、妇产科或泌尿科主治医师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可晋升副主任医师:
1.通晓本专业理论,掌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基础和临床知识。了解国内外的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先进技术或新的经验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丰富的专业临床经验,熟练地掌握本科诊疗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及手术。对妇产科或泌尿科某一方面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在临床实践或科研中有一定成绩,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的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才。
4.掌握一门外国语。

主治医师:
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从事计划生育、妇产科或泌尿科医师工作五年以上(专科毕业工作七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主治医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具有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与本科有关的基础和临床知识。对国内外计划生育技术发展动态及新成就有一定的了解。能吸取国内本科先进诊疗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临床经验,熟练掌握本科诊疗技术,各种节育方法的适应症、禁忌症及麻醉选择。能独立进行本科和与本科有关的常见手术,全面掌握手术合并症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能解决本科复杂病例、急危重症及术中意外的急救处理,并有一定的文献综述,临床总结等写作水平。
3.具有一定的科研、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能顺利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目前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医师:
高等医药院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中专毕业(含助产士、护士)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可晋升医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及基础医学知识,掌握各种节育措施及诊疗常规,了解常用临床检验、X线、心电图、超声波及本科特殊检查的指征和临床意义。
2.能正规进行体检和书写病历。能进行各种节育方法的指导,熟练掌握手术适应症、禁忌症和无菌技术,熟练完成女性或男性节育手术的操作技术,以及异常情况急救处理。掌握本科手术并发症的预防、诊断和治疗,了解有关节育手术的麻醉方法及其基本操作。从事女性计划生育工作的应能进行正常、异常分娩和常见妇产科疾病的诊断和处理。从事男性计划生育工作的应能完成附睾切除等手术。
3.能对从事计划生育的下级卫生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医士:
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工作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参加县及县以上卫生部门举办的一年以上的计划生育专业学习班的培训,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省、市卫生厅、局规定,统考合格者可晋升医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及诊疗常规,具有消毒隔离、无菌技术、临床经验及常用药物的基本知识。
2.能够正确询问生育史及病史,正确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进行常规体检。掌握节育手术的基本操作。能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掌握本科手术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和诊疗技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完成门诊、病房和急诊工作。
3.能担任计划生育门诊的各种节育方法的宣传指导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内政发〔1985〕73号)已不适应形
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试点经验和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体制,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关怀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对象:(一)家居农村、牧区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二)单身入伍义务兵;(三)已享定期抚恤补助,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视其困难情况,适当予以优待。
第三条 优待标准:家居农村牧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所在旗县、市区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家居国营农、林、牧、渔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户每年不低于所在农、林、牧、渔场上年人均收入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者,优待金可超过上述标准;对超期服役者
(凭部队团以上机关的通知),可适当从优;一户有两名服役的,按两人优待。
第四条 优待金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全民统筹。农村牧区的优待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统筹费中优抚的规定收取。国营农、林、牧、渔场,由场统一筹集,平衡负担,均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兑现。
第五条 凡自治区内的农牧民、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承担优待金统筹任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困难企业的职工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 义务兵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标准增发:获军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其家属5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其家属4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其家属3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其家属200元。优秀士兵,奖励其家属100元。奖金来源,由受
者所在旗(县)、市(区)均衡负担;国营农、林、牧、渔场,由本场均衡负担。
第七条 在部队因犯罪被判刑者(过失犯罪除外),从接到部队通知之日起,取消其家属或本人的优待。
第八条 义务兵退伍后,不减少当年的优待金。对单身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存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待本人退伍后一次付给。
第九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优待金的管理发放工作。优待金余额部分,可存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召开优待金兑现大会,用张榜等形式公布当年优待结果,并将优待情况及时通知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和本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优待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落实兑现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优待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对贪污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旗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4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
 
2003年4月22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做好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防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统筹协调,迅速主动地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防疫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一般不得外出。


  二、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竭尽全力统筹协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动态、流行趋势、预测分析和救治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做好疫情的报告和协调调度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加强疫情监测,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监测情况;所有驻同单位和社区都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在单位和区域的疫情,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全市各类二级以上的医院必须设立专门的发热门诊和隔离治疗病房,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对于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采取严密措施,就地隔离,并做好治疗和疫情报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治,否则,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及时转运到指定的医院隔离治疗。凡转院的病人,必须用专用救护车,专人护送到就近的指定医院。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卫生防疫人员做好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医护人员的感染。


  六、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同医疗机构,对通过9个入口进入我市的车辆和人员,做好检查、留验工作,防止发生输入性疫情;对已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以及干扰正常医护秩序的病人,要协助治疗单位依法予以强制隔离;对借机造谣惑众、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七、铁路、公路、公交、客运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五部门通知,须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的单位,要制订应急处理预案,认真做好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的消毒和通风,并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防止发生输入性疫情。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防控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落实,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入侵学校和托幼机构。


  九、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候车室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市内运行的公共汽车、出租车、接送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实施每日预防性消毒,并加强通风换气。近期,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全市的网吧、迪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整顿,暂停营业。


  十、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对全市所有公共设施进行预防消毒,并对医疗机构产生的特种垃圾严格按规定及时收集、消毒、清运、处理,对医院的生活垃圾也必须经过消毒后及时清运。


  十一、各级城建和劳动部门必须加强对流动民工的管理,按照业主负责、主管部门检查督促、卫生部门监管的方式,做好对流动民工的健康监控。


  十二、各级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正确引导游客掌握相关知识,保护游客安全,严禁各旅行社组团赴疫区旅游。


  十三、各级工商、物价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对公众所需的药品和器具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严禁借机哄抬物价,一经发现,依法予以严惩。


  十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恐慌情绪。


  十五、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和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