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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协定

时间:2024-06-26 16:5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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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协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保加利亚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18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中方)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就中国青年工人在保加利亚企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根据双方企业的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两国间的劳务合作和青工培训工作。

  第二条 在下列领域内,缔约双方将进行劳务合作和青工职业培训:
  1.机械工业;
  2.轻纺工业;
  3.化工;
  4.冶金;
  5.其他。

  第三条 缔约双方进行合作的方式如下:
  1.提供劳务合作;
  2.保加利亚有关企业为中国有关企业培训青年工人;
  3.缔约双方可以接受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在保加利亚工作的中国劳动者应持有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和中国卫生部门签发的体格检查证明。

  第五条 中国劳动者出入保加利亚国境以及返回中国途中的过境签证和在保加利亚境内居留的手续(居住证、工作许可证等),由保加利亚方面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出入中国国境和赴保加利亚的过境手续,由中国方面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第六条 中国劳动者在保加利亚工作期间,同保加利亚工人享受同样的免费医疗待遇。保方免费提供生活设施。

  第七条 根据保加利亚的法律,保护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财产。中国劳动者应遵守保加利亚有关法律和社会秩序。

  第八条 中国劳动者除享受保加利亚法定节假日外,还有权带薪享受中国国庆节和春节假期各一天。

  第九条 关于中国派遣青年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和工作的具体条件(年龄、文化程度等)、人数、工种、工作时间、培训、工作条件、北京至索非亚往返旅费、休假旅费、工资待遇、支付和汇回办法以及税收和社会福利等具体事宜,将由两国的有关部门签订的项目协议或合同中确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外经济合作局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国际协定经理处为本协定的执行单位。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修改和补充须经缔约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协定未尽事宜,缔约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将由双方经济、贸易和科技混合委员会主席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八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并以此顺延。
  本协定由双方经济、贸易和科技混合委员会监督执行。
  本协定期满后,凡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据其签订的而未履行完毕的协议或合同,仍继续适用,直至履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纳切夫
   (签字)             (签字)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2001〕10 号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五日







丽水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在全社会发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藉在本市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藉不在本市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

  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优先救济。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单位计划安排的残疾职工,由各地残联会同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并做好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各单位要优先录用有专长的残疾人,并为其安排适当岗位。各单位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的残疾人,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对只依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和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除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应尽量避免残疾职工失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困难补助应按高于健全职工20%的标准发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活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应按照残疾等级减免其承担的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劳务及其他社会负担(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提留项目,教育事业附加费、计生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修建费等统筹项目,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各种社会集资、摊派等)。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残疾人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财税部门批准,减免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第六条 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对从事一般劳务性、服务性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各项审批性行政收费给予减半照顾,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全年应纳税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残疾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和其它费用。所免部分,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中给予补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残疾学生。

  鼓励、扶助残疾人入学和自学成才,凡被录取进入普通中专、大专、本科学习的残疾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户藉所在地残联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通过自学等方式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和奖励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培训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录取并免收或减免50%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综合性、中医医院应予以减免2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10%的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影剧院在全国助残日和国际各类残疾人日凭残疾人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图书馆免费为残疾人办理借书证和阅览证。

  文化、体育部门和残联要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中的文艺、体育人才。文化、娱乐、体育、商业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职工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参加县(市、区)级以上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其正常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对获奖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文化娱乐场所等服务性行业要结合各自特点,逐步制定扶残助残措施,并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

  第十三条 盲人及肢体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区内公交汽车。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点免费停放残疾人专用车。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人当事人,有关部门要酌情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按规定标准提高20%。贫困、特困残疾人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对农村残疾人贫困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按50%减免其他应交费用。对城镇贫困残疾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免收其垃圾清运费、卫生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其残疾人证减免30%初装费、安装费。

  第十七条 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残疾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由本人提出申请,凭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在服务行业及各类大型活动中要逐步推广手语交流,创造条件开办手语电视节目,在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市、县(市)政府所在地及重点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城镇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和施工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一律不予批准,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明。

  对建造残疾人服务设施的,计划、国土、规划、建设、设计等部门和单位都要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丽水市区内无职业、无固定收入及失去劳动力的特困残疾人,经市残联认定,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核发《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凭证可享受以下优惠照顾:

  (一)供电部门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电5度;

  (二)自来水公司为特困残疾人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

  (三)特困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收视费;

  (四)凭优惠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各路公交汽车。

  《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实行年度审核制,于每年11月份核发。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出口羊绒按品质规格检验和杜绝掺杂使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重申出口羊绒按品质规格检验和杜绝掺杂使假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1994〕111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山羊绒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占世界出口总量一半以上。

  近一年来,随着国际和国内羊绒市场看好,羊绒掺杂使假问题又趋突出,经商检检验,掺羊毛现象较为普遍,有的掺羊毛甚至高达30%,外商反映强烈。

  为维护国家信誉,确保中国出口羊绒的质量,经研究,现重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严格执行国检检验联〔1989〕600号《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检检〔1989〕636号《关于执行杜绝羊绒掺杂使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检检函〔1991〕528号《关于对出口羊绒加强管理的通知》,商检不接受非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的报验,不符合国检检联〔1989〕600号文和检纺字〔1991〕006号《关于出口无毛山头绒检验规格的通知》规定的羊绒,即使外商确认也不放行。

  附件:1.〔1994〕外经贸政字第367号《关于英商反映我出口羊绒质量问题的复函》

     2.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1    外经贸部关于英商反映我出口羊绒质量问题的复函

    (〔1994〕外经贸政字第467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转来英商致布赫副委员长的函收悉。英商在函中反映我国毛纺织品质量问题系指我国出口毛纺织品原料羊绒的质量问题。

  目前,我国羊绒质量确有下降,掺杂使假严重,不仅外商屡有反映,我经营出口的公司也一直受此困扰。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国内外对羊绒需求量大,供货紧张,不法商贩乘机弄假以牟取非法利润。据了解,近年来,羊绒制成品在国内市场走俏,促使不少工厂由单纯的原料粗加工转向羊绒制成品的生产,国内厂家对羊绒原料需求量增大,加上1988年羊绒大战后,羊绒市场一直出于低谷状态,出口数量减少,打击了牧民饲养山羊的积极性,使山羊数量减少,减少了羊绒来源。从去年十月开始,羊绒主销市场日本、欧洲商人购货逐步活跃,外销价不断上涨。有的公司为拿到货源竟不顾质量标准收购羊绒。而不少国外商人为拿到货也同意购买掺假的羊绒,这就不仅使一些不符质量标准的羊绒外流,而且使掺假者找到了借口。

  为了避免1988、1989年因羊绒大战而造成的质量危机,导致羊绒出口将近五年处于低谷的惨重局面再次重演,我部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于今于二月召开了全国羊绒出口协调工作会议。会议要求羊绒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原定质量标准,必须做到不买卖掺杂使假的羊绒,决不允许在质量上随行就市。对发生严重问题的经营单位,我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发放出口许可证。减少出口计划配额,直至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处罚。为了严格把住羊绒质量关,我部将向国家商检局建议对不符质量标准的羊绒,即使客户提供保函,也不发证放行,以坚决维护中国羊绒在国际市场的良好信誉。

  特此复函

 

附件2          羊绒协调组成员单位名单

 

  中土畜三环贸易公司

  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天津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沈阳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畜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畜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伊盟东胜羊绒衫厂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南光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夏城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吉林经贸开发公司

  浙江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中国南洋有限公司

  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

  甘肃地毯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中土畜兰州进出口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伊克昭盟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建华进出口公司

  华北京海实业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陕西榆林地区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爱地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市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

  赤锋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运隆贸易公司(中外运)

  中国华阳技术贸易公司

  北京京达实业开发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陕西公司

  中国平和进出口总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天津立达(集团)公司

  中纺东方贸易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裘革皮制品进出口公司

  中农信用对贸易总公司

  西安国际经贸公司

  中土畜深圳进出口公司

  共67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