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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5-24 00:2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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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7 号

印发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 增加的职能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加强的职能


1、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2、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规定和制度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执行中央和省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规定、制度;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国有产权界定和登记、转让、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一)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5个职能科:


(一)人秘科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工、青、妇、老干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因公因私出境报批、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本局财务等工作。


(二)法规科


协调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和参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法规、规章、制度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科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及政策研究;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制度;负责市级财力管理;拟订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拟订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制订市对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检查县乡财政管理。


(四)国库科


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指导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市级和全市财政收支的统计、汇总工作,分析市级和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市级财政决算和汇总全市决算;统一管理市级财政及市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我市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五)综合规划科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六)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规定;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外事、外宣经费及其它部门事业费;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七)教科文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规定;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相关的事业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企业科


落实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文教、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收益、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地方性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财政扶持企业资金、企业亏损补贴、税收返还、试点企业流动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以及分管的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和分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业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监缴归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收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和纠纷调处及流失查处等工作;办理涉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产权交易市场。


(九)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负责农口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经济建设科


编制市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经济建设支出预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外经金融科


执行地方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政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负责外经贸、旅游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会计科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社会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依法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统计评价科(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拟订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制度和办法;拟订公共资源统计评价制度,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组织拟订和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财政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


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措施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指导县(市、区)财政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定、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财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廉政建设和内审稽核工作;负责授权管理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1名管理国有资产的副局长、纪检组长),正、副科长38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9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事业编制2名


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进行预备役登记、统计;

(二)教育和管理民兵、预备役人员;

(三)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

(四)管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五)配备、培养、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

(六)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国家建设,担负战备执勤,参加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民兵、预备役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预备役师、团负责本单位的预备役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和预备役部队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六条 符合建立民兵、预备役组织条件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履行国防职责。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预备役部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制定。

第二章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基层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不具备设立人民武装部条件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

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立、撤销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实行考试录用、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武装工作岗位时,必须征得下达任职命令的军事机关同意;兼任预备役部队军官的,应当征求预备役部队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基层组织,应当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配、培养和调整交流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干部管理范围。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享受本单位同职级干部或者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民兵的组建原则和范围,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生产组织形式稳定、民兵人数达到能够建立一个民兵排或者一个基干民兵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建立民兵组织;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需要在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中建立民兵组织;

(三)工商、交通、卫生、城建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民兵组织;金融、保险、电力、通信等行业(系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民兵组织;

(四)不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可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各级军事机关根据民兵担负的任务、现代战争特点和质量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民兵组建的具体范围、种类和方法。

预备役部队的组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国防动员各专业保障队伍应当统筹规划,分别编组。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所在单位提名,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机关考察、任命。

第十四条 基干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人员外出,应当向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报告,接到召回通知必须按时归队。

第四章 教育训练

第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教育,应当根据任务要求和人员特点,以提高民兵、预备役人员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确保政治合格为目标,采取以连(分队)为单位集中教育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士兵每年集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6课时,普通民兵每年教育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基层民兵组织、预备役部(分)队应当会同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的政治审查、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由军事机关逐级下达任务,在训练基地集中进行。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或者承担训练任务。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需减免训练任务的,须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

第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军事训练,主要由县级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队团以上机关和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民兵专业技术分队(骨干)训练,可以由军分区(警备区)或者省军区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州)、县(自治县、市、区)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建立人民武装干部训练中心、民兵训练基地和预备役部队师、团训练基地,由本地区军事机关和预备役师、团负责管理。

人民武装干部训练中心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属军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由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省军区集中保管,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由预备役师、团集中保管和当地军事机关代管。因战备执勤或者训练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分队保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保管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建立武器装备仓库(室),配备警卫和管理人员,完善安全设施,落实管理制度,确保武器装备安全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仓库列入重要安全保卫目标。

第二十一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补充、调整、维护保养以及动用、修理、分级、转级、报废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装配、接受、购置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

第二十三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所需的军民通用装备,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单位中预编,平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需要时依法征用。

第六章 平时兵员动用

第二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平时兵员动用包括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成建制参加地方经济建设和依法完成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动用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由当地军事机关或者基层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部(分)队组织实施。

动用民兵、预备役部队所需的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等造成伤亡和致残的,其抚恤优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民兵、预备役部队所在单位适当分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中由财政负担的训练和教育经费,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及预备役部队营以上单位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训练基地建设、武器装备仓库建设和管理经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到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连(营)部建设以及本级组织开展民兵、预备役活动所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建有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将人民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连部建设以及本单位组织开展民兵、预备役活动的经费纳入财务管理计划,并负责落实。

第三十条 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以上级下达的年度训练任务及人均开支标准为基数计算。属农村的,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城镇民兵训练经费,由省、市(州)、县(自治县、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城镇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民应当参加民兵、预备役组织而拒绝参加,民兵、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和军事机关组织的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预备役部队预任军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应当建立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而拒绝建立,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而拒绝设立、配备,擅自撤销、合并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承担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而拒绝承担或者阻挠公民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民兵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本地区军事机关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启用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疾控局关于启用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卫疾控血防便函〔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控处(血防办、地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7〕145号)要求,我局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利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了“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寄生虫病专报系统)。该系统已试运行一年,今年6月份起正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运行管理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全国寄生虫病专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寄生虫病专报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二、 报告内容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0〕19号),寄生虫病专报系统的报告内容包括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疟疾防治工作调查表、包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和土源性线虫病防治工作调查表(卫统28表至卫统31表)。同时,血吸虫病、疟疾、土源性线虫病国家监测点的报表也通过寄生虫病专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三、 报送方式

登陆寄生虫病专报系统(网址:http://1.202.129.170:89/JS/)进行数据填报。县级及县级以上均要求网络直报。县级以下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由县级收集、汇总数据后进行网络直报。县(市、区)、市(地、州)、省(市、区)应当按规定权限和时限对网络直报数据、报表逐级审核。

四、 加强组织领导

寄生虫病专报系统是规范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提高报告效率的重要途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寄生虫病专报系统工作,逐级开展宣传培训,认真组织寄生虫病专报系统的推广实施;安排责任心强、懂专业的人员具体负责,安排必需的设备设施和日常工作经费,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系统维护、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局将适时组织对寄生虫病专报系统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