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阜新市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细河城市段生态环境,促进生态阜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细河城市段是指东自新邱区阿金歹公路桥,西至市污水处理厂,自细河两岸南北向外至500米的区域(含高林河下游至细河段500米)。
第三条 细河城市段禁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开采地下水资源。因市政管网未能履盖或供水水压不足不能使用城市供水的居(村)民,可以开采地下水供生活用水需要。
第四条 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管理的原则。市水利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监管工作。
细河流经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段的地下水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细河城市段的单位排放污水的,必须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细河城市段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细河城市段开采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罚款。
(二)取水设施已自行封闭或被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行封闭后又恢复开采地下水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万元罚款。
(三)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第九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原细河两岸批准的开采地下水手续一律取消。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细河城市段开采地下水源的,必须停止取水,并自行封闭取水工程。未按规定封闭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6〕34号
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厅):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修订实施以来,各地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所加强,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工业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情况,不断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为加强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源排查工作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源的排查和监督管理。监督和协助工业企业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和管理;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二、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管理。
凡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固体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三、切实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贮存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
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重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位于居民集中区、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造成环境危害。
五、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行为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固体法》,对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对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对不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