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民用建筑楼房信报箱(室)设置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改善本市邮政投递条件,根据邮电部、建设部《关于在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楼房或住宅、商务、商业等综合楼(以下统称民用建筑)。
二、凡新建的民用建筑设置信报箱(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根据不同的条件设置信报箱、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
(二)九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在出入口大厅内设置信报箱群,如大楼设立管理机构的,负有信报收发职责;
(三)民用建筑可单幢设置信报箱群,也可以几幢组合在适当位置设置;组合设置规模以一百户至三百户为宜;
(四)信报箱的编号应与民用建筑的门牌号码或用户的房号相符。信报箱群的排列顺序应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排列高度,最上排不高于一点七米,最下排不低于零点五米;
(五)设计单位应将信报箱(室)的设置纳入民用建设的设计内容,所需材料和经费统一纳入基建项目投资;凡未纳入设计内容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工程竣工后,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列入验收项目。
三、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应按下列要求改善通邮条件:
(一)由单位统一管理的集群式民用建筑,应在辖内以若干户为单位选取适当位置设置信报箱群,也可设置若干信报收发室负责信报的接收和分投;
(二)在大院内的民用建筑应在大院出入口处设置信报箱群,如大院设有管理人员的,应兼大院内邮件的接收和分投;
(三)多层及高层民用建筑,如已设有管理用房和管理人员的,可不再独立设置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信报的接收和分投由管理人员负责;
(四)民用建筑首层入口设置防盗闸门又无管理人员负责接收邮件的,信报箱群应改设在防盗闸门外;
(五)多层楼房的民用建筑首层入口未设防盗闸门的,信报箱群应设在首层入口处;
(六)对没有房号或房号混乱的民用建筑,由产权单位会同公安房籍部门理顺房号,并依照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
四、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信报收发室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更换和维修,也可委托当地邮政部门更换和维修,工料费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支付。
五、信报箱的式样、规格应征得市邮政局的认可或选用邮政部门认可的定型产品。
六、民用建筑在本规定实施一年后未按本规定改善辖内通邮条件的,其邮件按不符合通邮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属各县和番禺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计划发展部人口福利局关于一九八五年计划生育合作的议定书
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巴基斯坦伊斯兰计划发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计划发展部人口福利局关于一九八五年计划生育合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方)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计划发展部人口福利局(以下简称巴方),为了在一九八四年计划生育领域进行的富有成效的合作基础上,加强两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应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伟为团长的中国计划生育代表团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八日至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四日访问了巴基斯坦。
在访问期间双方就一九八五年开展计划生育合作的内容交换了意见并进行了讨论。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
三、避孕药具研究;
四、绝育技术研究;
五、计划生育人员培训;
六、计划生育信息、反馈。
第二条 为实现上述各项合作内容,双方同意开展以下活动:
一、中方邀请四名巴基斯坦专家访华,考察并交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经验,为期两周;
二、巴方邀请四名中国专家访巴,考察并交流避孕药具研究和绝育技术的经验,为期两周;
三、中方邀请六名巴基斯坦人口福利官员访华,考察并交流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的经验,为期两周;
四、巴方邀请四名中国计划生育官员访巴,考察并交流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的经验,为期两周;
五、中方邀请四名巴基斯坦人口福利官员访华,考察并交流在穆斯林地区开展计划生育的经验,为期两周;
六、中方邀请两名巴基斯坦专家访华,考察并交流计划生育人员培训的经验,为期两周;
七、双方交换计划生育信息、宣传资料;
八、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的其它有关活动。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国家计划生育 财政经济事务
委员会主任 与计划发展部部长
王 伟 马哈布卜·哈克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