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23: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原《湖州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湖政办发〔2001〕153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湖州市规划与建 根据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规划与建设局的批复》(浙编〔2005〕75号),湖州市建设局更名为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
  一、主要职能
  (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二)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编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管网供水节水工作,受托负责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市场准入管理。
  (六)指导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与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政务和事务工作,以及文秘、档案管理和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处理人大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做好信访与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保卫、保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负责协调本系统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兼管局人民武装工作。
  (二)政治处(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承担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相关行业的行风建设;负责管理局属社会团体。
  (三)法规处
  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起草规划与建设方面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规划与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并管理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配合相关业务处室做好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负责牵头全市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等的编制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资金调度平衡、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日常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规划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和审批;组织拟订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机械、车辆、设备的购置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规划监督综合处(湖州市测绘管理处)
  综合管理全市城乡规划;负责编制并报批区域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区)中心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市域内的风景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负责编制和审批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审批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审核城市规划资质的资格;会同市、区有关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综合验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案件;配合局有关处室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编制规划建设项目库和年度规划计划,负责落实编制单位,并编制规划预算。
  (六)规划用地处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规划审查论证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城乡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审核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包括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和技术指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后的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店招)空间设置审批;负责市政设施、道路、管线工程的审批、验线及审批后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行业统计工作。
  (七)建筑业处
  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管理,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建设监理、质量监督与检测、施工安全、定额标准、工程造价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参与或组织查处建设工程事故;负责推行工法制度;负责全市建筑业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负责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湖州市风景园林管理局、湖州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城镇市政、园林和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根据全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城市路灯、亮化、河道、燃气、热力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的工作规划,制订相应的中长期建设和管理计划;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各类资质以及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牵头做好中心城区道路、桥梁、城市防洪、风景园林绿化的维护(养护)管理工作。
  (九)房地产业处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工作,以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对其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装饰等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和房地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
  (十)村镇处
  综合管理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报批工作;指导协调市区村镇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负责组织培训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指导和督促镇容镇貌管理和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承担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科技与勘察设计处
  组织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鉴定和推广工作;研究拟订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员编制
  核定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机关编制48名(含工勤人员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6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各1名);科级领导职数28名。
  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7〕4号

银监会:
  你会《关于审定印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请示》(银监字〔2006〕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1.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国务院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新闻办、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邀请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银监会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议,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明康  银监会主席
  成 员: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永波  公安部部长助理
      李玉赋  监察部副部长
      李 勇  财政部副部长
      刘志峰  建设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黄 海  商务部部长助理
      刘士余  人民银行副行长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陈新权  保监会纪委书记
      熊选国  高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高检院副检察长



附件2: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地区。其他有关地区应在主办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各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做到防微杜渐;对认定存在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重大案件,跨省(区、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3.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省级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公安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省级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国务院全面掌握全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负责向国务院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完善法律法规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要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加紧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联席会议要及时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起草、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技术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政府规章。
  联席会议组织建立打击非法集资法规信息系统,实现法规信息的互通与共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通报联席会议。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蔓延。
  联席会议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规划,对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公民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宣传教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落实。
  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联席会议应及时通报宣传主管部门。宣传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行政案件质证的方式

杨亚新


  (一)庭审质证
  庭审质证,是开庭审理中,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组织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及其理由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在被告举证的情况下,组织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辨别,承认或反对并说明理由的活动。
  具体如何质证呢?《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这里有两点说明需要:
  1、证据“三性”的质证(审查)顺序。“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排列,反映了法庭质证和认证的逻辑顺序,也是“三性”所具有的不同功能的要求。
  2、证据效力的理解,《行政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其中的两个证明效力的含义是否相同,回答是否定的,前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据效力,后一个证明效力相当于证明力。证据法上有两个重要概念,证据能力、证明能力。
  (二)组织质证的方式
  质证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可以一证一质,也可以一组一质。质证过程中,应允许当事人阐明质证观点的理由,必要时可穿插进行辩论,以进一步辨别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为认证奠定基础。
  (三)质证的三种特殊情况
  1、在庭前交换中无争议的证据无须质证,法官当庭说明后可直接认定,但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的,属例外,可再质证;
  2、涉密证据不需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可以出示在交换证据或不公开开庭时出示和质证,不可出示的交合议庭附卷并记录在案;
  3、被告拒不到庭时其提供证据的,除庭前证据交换时无争议之外,因无法质证而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证据,予以排除。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