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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1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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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4}408号




关于批准发布“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委环保办(处):


  为防止和减少工农业产品对环境的危害,为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提供技术依据,现批准发布“无汞镉铅充电电池”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HJBZ007—9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汞镉铅充电电池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1998年3月23日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建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建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94年11月中编办、劳动部发出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结合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了劳动监察体制建设,已有27个省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近2000个市(
地)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了一批劳动监察员。这些劳动监察机构建立以来,积极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劳动监察机构尚未建立,少数地区仍存在群
众投诉无门、监察不够有力的情况。从劳动监察工作的整体情况看,还不能适应《劳动法》实施的需要。为了实现在1995年底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监察体制的目标,保障《劳动法》的实施,现就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各地在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劳动监察机构的同时,应重点抓好建立市(地)、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工作。要将建立市(地)、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工作列入今年下半年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建立的期限,实行分类指导,按月进
行调度,定期通报情况,尽快建立市(地)、县(区)劳动监察机构。
二、严格按照《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配备劳动监察员,坚决纠正违反规定乱聘乱任劳动监察员的做法。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在本部门以外任命劳动监察员。劳动行政部门任命的劳动监察员要符合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条件,以及工作年限和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等项要求。为适应
工作需要,各地应积极选调符合条件的同志担任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兼职劳动监察员与专职劳动监察员的比例一般掌握在2:1。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争取在1995年内建立起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纪律严明、勤政廉政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从组织上切实保证劳动监察
工作的实施。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积极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主动到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实施情况,帮助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还应认真组织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结案率应达到85%以上。现已设立举报电话的
,要尽快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未设立的地区应在1995年9月底前设立。为了保障《劳动法》的实施,劳动部将于今年10月至年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的检查,请各地提前做好大检查的准备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监察执法活动,落
实《劳动法》规定的各项劳动基本标准,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有较大幅度地减少,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实行劳动监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有关劳动监察工作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作,我部将对全国建立劳动监察体制和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各地也应对本地区建立劳动监察体制和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


五、加强对建立和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建立劳动监察体制工作列入劳动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劳动监察体制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这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199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