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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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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转发《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

(1984年4月29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根据团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现将团中央宣传部关于《八省、市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纪要》转发给你们。《纪要》对新形势下如何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各地要结合团中央“五四”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发扬创新求实精神,把“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教育活动切实组织、开展好。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日至三十日,团中央宣传部召集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河北、湖北、陕西、江西等八个省、市团委以及一些基层团委的有关同志,在天津和北京召开了革命传统教育座谈会,着重研究和探讨了如何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教育活动的问题。与会同志现场参观了天津、北京两地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初步成果,观看了部分地区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录像,回顾和总结了前一段各地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交流了经验,并邀请教育部政教司负责同志介绍了南斯拉夫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情况,著名雕塑家钱绍武教授谈了在建碑中怎样使革命性与艺术性达到完美统一的问题。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参加这次会议,学到了经验,开阔了思路,会议对于全团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的继续深入,将会起到推动作用。

 



  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后,一些地方的团组织在前几年开展的以学习中国近代史为主要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基础上,陆续开展了以“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为基本内容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由于这一活动形式新颖生动,受到了青少年的欢迎,所以在今年的文明礼貌月中,得到许多团组织的重视和提倡,成为文明礼貌月活动中一项新的有影响的思想教育活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武汉等地在建碑和辟建传统教育基地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其它地区的活动也有了可喜的进展。三月底,团中央发出文件,对这一活动加以肯定,并要求全团普遍推广。

  “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的初步兴起,是前一段时间普遍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的延伸与发展,同时也标志着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重要途径的革命传统教育在新的历史时期得到了深化。

  革命传统是我们党和人民长期以来伟大革命斗争实践的产物,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民族美德、民族精神和一切优良传统的升华与结晶,是无数爱国志士、革命先烈在艰苦卓绝的奋斗中用鲜血与生命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大力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使人民尤其是青少年继承这些优良传统,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使之担负起建设四化、振兴中华的历史重任,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引导青少年了解昨天、珍惜今天、建设明天,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为祖国四化前途而献身的精神作为这次传统教育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在全团范围内把这一活动更广泛地开展起来。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当前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时代背景、社会条件以及作为主要教育对象的青少年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与五、六十年代相比确实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需要在总结、借鉴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探讨和摸索在新形势下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有效途径,努力使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适应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和当代青少年的特点,在老题目中做出新的文章。

  会议认为,目前开展的“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这样一种革命传统教育活动,正是在这一方面力图做出新文章的有益尝试。在指导思想上,它不是把革命传统教育仅仅理解为过去与今天的环境、生活的简单对照和机械对比,使人们从对比中获得对现实的满足,而是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把激励青年变革现实、锐意进取、开拓未来作为教育的根本目的与归宿。在方式方法上,它汲取了近年来共青团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教育同实践相结中、寓教育于活动之中等成功经验,尊重并调动了当代青少年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务实求新的首创精神,以及渴望为社会做贡献和受到社会信赖的生理特点,从而找到了使革命传统教育不限于坐而论道的方式,而是直接诉诸于广大青少年自觉的社会实践的有效途径。在教育的范围和题材上,它着眼于社会以历史和现实为广阔背景。我国人民革命斗争史、党史、青年运动史以及建国以来各行各业和各条战线的创业建设史的史实、史料、史迹革命先烈的英勇事迹以及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磨炼的老干部、老工人、老知识分子等的宝贵经验;革命历史纪念地、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业已修建的各种纪念设施以及重大建设成就等,都是其生动的教育素材。

  总之,“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虽然开展时间不长,但确实显示了旺盛的生机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它既为青少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舞台,又为青少年教育辟建了基地;既使当今青少年一代受到教育,也使后人得到裨益;既激发了青少年对英烈的敬慕之情;又沟通了新老之间的深切情谊。这一活动使我们对新时期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的认识大大深化了一步,为在实践中推进革命传统教育工作开拓了新的广阔天地。

 



  会议在分析前一段各地团组织开展“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的革命传统教育活动情况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如何在下一阶段使整个活动有新的较大突破的问题。

  会议认为,在下一阶段的活动中,应当认真总结前一段活动的经验,以形式多样的建碑活动作为带动全局的突破口,紧紧抓住寻、建、学等几个关键环节,使各地的“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能够有新的突破与发展。为此,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把查寻革命史迹作为整个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认真组织好。查寻是建碑的准备。只有通过严细周密的查寻工作,才能为建碑工作提供完整的史料、史实,保证建碑的严肃性与准确性。同时,建碑前发动广大青少年进行查寻活动,是最为直接的、潜移墨化的思想教育过程。广大青少年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了解到革命事件或革命人物的来龙去脉与生平业绩,增长历史知识,加深对有关事件或人物的认识,培养崇敬仰慕之情,这就为以后通过义务劳动或集资兴建有关的纪念性设施,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和感情的基础。

  二、选择重点、建碑示范。团组织开展建碑工作,要着眼于在社会上的倡导作用和示范作用。因此,除了在基层单位利用好各种乡土教材,建立各种小型纪念性标记之外,各地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团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历史遗址或著名人物等中间选择一、两个最突出的作为重点,集中力量修建教育意义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建筑物。参加座谈会的单位表示,明年“五四”前,每个市和省会城市都力争建起一个有影响的、高质量的碑塑。

  三、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无论建何种形式的纪念性建筑物,如碑、塔、亭、牌、塑像、浮雕,等等,在突出其思想性和教育性的同时,都应十分讲究艺术性和审美价值,做到准、精、美。尤其是大型碑的建立,不仅应当成为有重要政治意义的纪念物,而且应当是有较高艺术价值的艺术品。既要有民族风格,又要吸取当代国外城市雕塑的艺术精华,力求造型生动美观,落成后为城市添一景。建碑中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凡属表现重大历史题材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碑塑,必须报请党委宣传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建碑所需财力物力,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也可以广开门路,争取社会各方面的赞助。发动青少年捐款或义务劳动筹集资金,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注意不要给青少年造成过重负担。

  四、建碑过程中要始终突出思想教育。不要为建碑而建碑,要充分利用集资、设计、奠基、落成等建碑活动的关键性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建立集资光荣册,开展设计方案、碑文征集活动,发动青少年为建碑义务劳动,组织奠基和落成揭幕仪式,等等。无碑可建的,可以搞寻史造册等活动。已经建碑的,要搞好环境美化、维修保护,并使活动逐步制度化,使之成为传统教育的基地。

  会议还指出,在下一阶段“寻史迹、建丰碑、学传统”活动中,基层团组织一定要防止滥建、乱建、一哄而起的倾向。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发扬求实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新的活动形式,并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和教育规律,及时推广好典型。会议还强调特别要处理好建碑活动和传统教育中其它活动的关系,并把传统教育和整党文件学习等其它教育活动一致起来,使革命传统教育不断深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同信息产业部,现将换(发)证工作和设立审查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按《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四、企业申请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五、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事宜。具体职责为:
1.负责起草《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微型计算机系统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信息产业部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5日

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已经2002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合肥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不能自然降解其物理、化学性能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碟、杯等餐具。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禁止生产、销售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包装容器的食品。
  鼓励生产、销售、使用纸板涂膜型、食用粉模塑型、纸浆模塑型、植物纤维模塑型、光—生物降解塑料类等一次性可降解餐具。


  第四条 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卫生、市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生产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其生产的产品应有明显的可降解标识。


  第六条 外地企业生产的一次性可降解餐具进入本市,需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到市经贸委备案,其产品应有明显的可降解标识。


  第七条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的销售者,应当具有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不得销售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食品加工企业生产中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食品包装容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销售以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为包装容器的食品的,由工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1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环保、市容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车站、机场、码头、公园的管理者应当制止在管理区域内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