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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时间:2024-05-04 10:4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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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村民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农业、财政、教育、卫生、价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对涉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

(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其附加的收缴情况;

(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目至少半年逐项逐笔公布一次:

(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其使用;

(三)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四)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

(五)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数额;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

(七)村办公经费的开支。

第六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村兴办的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其筹资投劳、招标投标、承包方案;

(二)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分配情况;

(四)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五)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第七条 对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属于村民小组办理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以及印发明白卡和入户告知等形式公布村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村民议政日、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三至七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四)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其资格。

第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公布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答复;

(二)委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本村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讨论涉及村务公开的事项时,应当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至二名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后,村民有疑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反映。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询问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民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对有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限期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对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反映。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县级有关部门转交或者村民直接反映的问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予以改正。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改正结果及时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

村民对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里就其反映的问题,未作处理或者对村民委员会的改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乡(镇)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村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全面、弄虚作假的或者不推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出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罢免负有主要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前款行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的,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办〔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地林直各相关单位: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火炬计划寒带生物特色产业基地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落实地委、行署“生态固本、低碳转型、绿色崛起、兴区富民”战略决定,加快大兴安岭寒温带生物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税
  第一条 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条 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第三条 高新技术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其50%部分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五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二章 土地
  第六条 基地内新办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发展项目属于国家优先发展产业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土地所对应等别标准的70%执行。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新办生产企业,且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从纳税年度开始,5年内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纳税受益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35%奖励;年缴税金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25%奖励;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下、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15%奖励。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经行署商务局会同行署科技局认定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科研资金奖励。
  第九条 对于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或150万美元以上国(境)外企业在基地内创建生产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在第七条规定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的奖励。
  第十条 凡生产终端产品、地方名优产品、打造国内驰名商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外,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3%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产品获国家级绿色食品标识或GMP认证的,由受益地政府给予30万元的认证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基地内企业从事外贸(边贸)进出口业务。凡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行署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二条 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产品或项目,划拨专项经费予以适当奖励。对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四章 人才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才技术创新。对在技术创新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最近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股权奖励给个人。
  第十四条 行署设立专门人才开发基金,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改善人才结构,全方位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
  第十五条 基地内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优先推荐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侯选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授予“科技贡献奖”,并给予重奖。
  第十六条 各类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特聘、兼职、咨询、科研、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业等多种形式来基地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五章 措施
  第十七条 行署成立由主管副专员任组长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寒温带生物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科技局,具体负责符合产业基地政策的企业认定,制定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产业基地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地区每年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对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增收潜力大的基地内科技企业在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采取贷款贴息、有偿扶持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设立并多渠道筹集高新技术发展风险基金,支持基地内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建立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信贷投入。
  第二十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殊优惠政策,视其情况,可采取现场办公开工,由行署或有关部门采取一厂一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地内大兴安岭地区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从事生物医药(服务产业)、生物农业(资源产业)、生物能源、生物环保及生物工业(生物制造产业)等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








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范围。

纳入本办法规定审批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年初一般预算安排支出的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超额完成年初一般预算收入的资金(以下简称超收资金);非税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



预算及超收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二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的内容。预算资金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含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专项支出是指:不包括经常性支出,但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各项专款。

超收资金主要是指: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般预算收入。

第三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

1﹒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市级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金额统筹谋划,经市财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核准,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经常性支出,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经费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编列部门预算;专项支出安排,首先由部门提出,列明具体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了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原则上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对超收中用于当年安排支出的,由市财政局作出方案向市人大报告后,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办理;对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年度超收的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提出使用安排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议通过。

第四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

1﹒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支出。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按照《清远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清财库〔2004〕5号),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由主管科室审核后再由国库支付中心分月将资金下达,实行授权支付,年终市财政局与各单位进行资金清算。

2﹒列入年初预算的专项支出。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按照《清远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清财库〔2004〕5号)和《清远市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规定》(清财库〔2005〕5号),由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和直接拨款的形式。

3﹒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增人增资,上下级财政的补助、上解以及财政体制结算等事宜,由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里直接办理。

第五条 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的审批程序。

1﹒单位或部门的临时请款,由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100万元以下的请款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100万元至300万元的请款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300万元的请款直接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市委常委会或市党政班子、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无论金额多少,由市政府审核执行,超过300万的,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的支出,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可以由市财政局预付资金,但事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凡未按程序批准,单位擅自决定的项目支出,所需经费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2﹒上级文件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根据资金的使用性质,由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的配套方案,按上述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3﹒预算追加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年初安排的预备费、年底的超收资金以及非税收入资金 。

4﹒财政内部审批程序,首先由主办科室根据各有关的文件依据,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协)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局长审批(以下相同)。



非税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六条 非税资金是指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形成的资金。非税资金按管理模式来分有两种,分别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

第七条 已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审批程序。

年度财政预算已安排的非税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安排支出,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年度财政预算超收的非税资金,属于成本部分(指应缴中央和省的资金 、征收成本等),由市财政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属于非税超收可安排部分,由用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八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审批程序。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主要有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入库;教育收费按《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规定全部安排给学校或幼儿园;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8〕77号)和《关于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清财综〔2008〕44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下达收费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和事业发展预算,资金按月预拨,年终清算(2012年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预算供给标准调整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改革);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除上述之外的支出,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据有关法规,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政府性基金属于成本部分(指缴中央和省的资金、征收成本等),由市财政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政府性基金属可统筹使用的资金,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大型活动项目及基建项目请款程序



第十条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会议、庆典、招商旅游推广活动、论坛、晚会等活动。

大型活动项目必须经由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一般由主办单位年初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举办,纳入市委、市政府每年的活动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上级交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再增加。

对纳入市委、市政府每年活动计划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批。

项目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方案开支。在项目筹划过程中,由于方案的变更或物价等因素,出现新增开支或超预算开支项目,必须在事前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经费调整方案,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由于时间关系,经费调整方案无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必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财政部门才能预付资金。若经费调整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或所批准金额与申请金额存在差额,超支或差额部分一律由责任单位负担,所预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其日常经费中按计划扣除。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由于主办单位擅自调整方案,没有按照程序报批造成超支的,所需资金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文)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通知》(清府〔2009〕48号文)以及《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1〕64号文)等的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是经市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的进展情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上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上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上级资金是指:上级通过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或某个项目的专项资金。

上级文件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及支出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直接下达相关单位。属于联合发文的,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上级文件未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支出项目的,由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用款计划,报分管的市领导联合审批后执行。

对省财政厅直接单独下达到市财政局的资金,如有指定项目或使用单位的或可以依据文件分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否则,由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或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对财政资金的归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发布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