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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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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产业取得长足发展,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基础设施显著改善,新型业态不断涌现,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流通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但总的看,我国流通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网络布局不合理,城乡发展不均衡,集中度偏低,信息化、标准化、国际化程度不高,效率低、成本高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推进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提高流通效率、方便群众生活、保障商品质量、引导生产发展和促进居民消费,加快推进流通产业发展方式转变,着力解决制约流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全面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强化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结合。深化流通领域各项改革,为流通产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继续推进流通产业对内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推动流通产业加快发展;强化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既要紧密结合当前需要,着力降低流通成本,又要注重长远发展,建立流通引导生产、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国流通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增强。
  ——流通领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效果显著,批发零售企业流动资产周转速度加快,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明显降低。
  ——现代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连锁化率达到22%左右,商品统一配送率达到75%左右,流通产业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流通主体的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网络覆盖面广、主营业务突出、品牌知名度高、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
  ——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市场和法制环境更加优化,市场运行更加平稳规范,居民消费更加便捷安全,全国统一大市场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四)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构建全国骨干流通网络,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商贸中心、专业市场以及全国性和区域性配送中心。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向现货转型,增加期货市场交易品种。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有序推进贸易中心城市和商业街建设,支持特色商业适度集聚,鼓励便利店、中小综合超市等发展,构建便利消费、便民生活服务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增加农村商业网点,拓展网点功能,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支持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加强城际配送、城市配送、农村配送的有效衔接,推广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规范货物装卸场站建设和作业标准。加快建设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健全旧货流通网络,促进循环消费。
  (五)积极创新流通方式。大力推广并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流通企业拓展设计、展示、配送、分销、回收等业务。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完善认证、支付等支撑体系,鼓励流通企业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创新网络销售模式,发展电话购物、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网络商品与服务交易。统筹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构建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积极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以及农产品展销中心、直销店等产销衔接方式,在大中城市探索采用流动售卖车。围绕节能环保、流通设施、流通信息化等关键领域,大力推进流通标准应用。鼓励商业企业采购和销售绿色产品,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消费,支持发展信用消费。推动商品条码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健全全国统一的物品编码体系。
  (六)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央与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适当扩大肉类、食糖、边销茶和地方储备中的小包装粮油、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强化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增强市场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加强市场应急调控骨干企业队伍建设,提高迅速集散应急商品能力,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剂、收储投放、进出口等手段保障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七)全面提升流通信息化水平。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流通产业的战略任务,加强规划和引导,推动营销网、物流网、信息网的有机融合。鼓励流通领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集成创新,加快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推进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各类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效率。支持流通企业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仓储、采购、运输、订单等环节的科学管理水平。鼓励流通企业与供应商、信息服务商加强合作,支持开发和推广适用于中小流通企业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八)培育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健全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扶持发展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和管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发展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拓展连锁经营网络。积极推进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和运营模式创新,增强商品吞吐能力和价格发现功能。推动零售企业转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支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中心,积极发展统一配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流通品牌创新发展。
  (九)大力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的流通准入管理,形成覆盖准入、监管、退出的全程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建立涉及人身健康与安全的商品检验制度。建立健全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酒类、中药材、农资等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建立平等和谐的零供关系。加快商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推动行业管理部门、执法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堵塞监管漏洞。
  (十)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开放。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相互衔接,提高管理效能。加快流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大流通、大市场建设。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严禁阻碍、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流通产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进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带动传统流通产业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等方式建立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国内商品市场的对外贸易功能,推进内外贸一体化。
  三、支持政策
  (十一)制定完善流通网络规划。制定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做好各层级、各区域之间规划衔接。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确定商业网点发展建设需求,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商业网点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各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需求,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相互衔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各地可根据实际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十二)加大流通业用地支持力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流通业各类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对纳入目录的项目用地予以支持。依法加强流通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圈占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十三)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发挥中央政府相关投资的促进作用,完善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扩大流通促进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政和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改进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充分发挥典当等行业对中小和微型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
  (十四)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完善并落实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业税制。
  (十五)降低流通环节费用。抓紧出台降低流通费用综合性实施方案。优化银行卡刷卡费率结构,降低总体费用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加快推进工商用电用水同价。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车辆通行费,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切实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收费等流通领域收费行为。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从严审批一级及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省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度。
  四、保障措施
  (十六)完善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制定、修改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提升流通立法层级。抓紧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积极推动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研究制定典当管理、商业网点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积极完善流通标准化体系,加大流通标准的制定、实施与宣传力度。
  (十七)健全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流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加强零售、电子商务、居民服务、生产资料流通等重点流通领域的统计数据开发应用,提高服务宏观调控和企业发展的能力。扩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覆盖面,优化样本企业结构,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发展,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加快监测信息成果转化。
  (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流通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引导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为流通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管理、技术、市场信息等咨询及人才培训等服务,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九)强化理论体系、人才队伍和基层机构建设。深化流通领域理论和重大课题研究,完善我国现代流通产业发展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体系。大力培养流通专业人才,加快形成高校、科研院所与部门、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流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服务意识和监管执法能力。加强基层流通管理部门建设,充实一线力量,保证基层流通管理工作通畅有效。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快流通产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由商务部牵头的全国流通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对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将加快流通产业改革发展作为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的重要抓手,完善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保障流通产业改革发展所需资金,促进流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2年8月3日












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府令第31号


揭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环境保护、公安、房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线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安排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布局。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城市绿化、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由业主或管理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公园绿地:综合公园(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三)防护绿地: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

(四)附属绿地: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特殊绿地等。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

(二)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30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100米;

(三)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与树木保持一定距离,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期满必须自行退出并恢复原貌。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和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调整容积率、增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重建、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文资[2012]9号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为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管理,明确支持重点,依据现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特发布本通知。

  一、指导思想

  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发挥国有资本杠杆作用,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文化产业全面振兴,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本通知适用于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已纳入中央资本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扶优扶强。资本预算支出要集中资源,培育一批有竞争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及企业集团。

  (二)突出重点。资本预算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结合当年财力,优先支持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及符合本通知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

  (三)注重效益。资本预算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资本预算支出重点

  (一)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兼并主体,通过出资购买、控股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所有权、控股权,或通过合并成立新企业。鼓励拥有多家出版社的部门(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出版社,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组建出版集团公司。对于企业为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直接支出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二)推进文化科技和内容创新。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进行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数字出版、网络传播平台、移动多媒体等项目建设,进行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文化原创产品生产,以及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推动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升级的关键技术研发。对于项目建设、产品生产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对于技术研发,采取费用性支出方式支持。

  (三)推动文化“走出去”。支持具有竞争优势、品牌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建设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网络,对外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对于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建设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四、资本预算编制与审批

  按照现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文资办)指导中央文化企业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编报布置。每年6月下旬,财政部(文资办)根据编报年度中央资本预算建议草案相关通知要求,向中央文化企业下达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通知,组织编报下一年度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二)项目申报。每年7月下旬,中央文化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按企业级次逐级编报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确保各项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经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文资办),并抄送财政部(企业司)。

  (三)项目审核。每年9月下旬,财政部(文资办)根据财政部(企业司)确定的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编制数,按统筹兼顾与重点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审核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项目,对于重大项目,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审核完成后,编制资本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财政部(企业司)。

  (四)预算批复。财政部(文资办)根据财政部(企业司)批复的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批复中央文化企业。

  五、资本预算执行与决算

  (一)中央文化企业收到资本预算资金后,纳入本企业预算管理,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处理。每季度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推进项目实施,确保资本预算支出进度。

  (二)对于确需做出调整的资本预算,中央文化企业于预算执行年度7月底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文资办)审核后,报财政部(企业司)。审核通过的调整事项,财政部(文资办)批复中央文化企业。

  (三)财政部(文资办)根据各项资本预算管理制度,对企业申报的预算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中央文化企业在资本预算项目完成后,及时向财政部(文资办)提交项目结项报告,财政部(文资办)审核后,报财政部(企业司)。

  (四)每年3月底前,中央文化企业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全面说明本企业资本预算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相关措施,报财政部(文资办)。财政部(文资办)编制中央文化企业资本决算草案,报财政部(企业司)。

  六、资本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与资金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文资办)负责指导中央文化企业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本预算的重要参考。

  (二)中央文化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资本预算资金,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中央文化企业违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201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