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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05:2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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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12/P020111230613523122522.xls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民航局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1992年4月1日,民航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的
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以下简称“项目”)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或完成预定目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制定并颁发“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根据本规定制定的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在指定“项目”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 定义
技术标准规定是对指定“项目”最低性能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颁发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均统一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 授权
中国民航局局长授权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根据本规定颁发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章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
第七条 编号
(一)技术标准规定的编号分为两类:
(1)CTSO—C×××;“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与国际上通常采用的TSO“C”类“项目”一致,且编号一致;
(2)CTSO—2C×××;“2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是除“C”类以外民航局认为需要的其它“项目”,且编号为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二)技术标准规定的修改版次用编号尾部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列标识,第一次修改为CTSO—C×××a或CTSO—2C×××a,第二次修改为CTSO—C×××b或CTSO—2C×××b等。
(三)上述编号C或2C后的“×××”是指1至999的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 格式要求
(一)技术标准规定的首页格式要求见附件一。
(二)技术标准规定除首页外,其他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第九条 组成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至少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
(一)适用性;
(二)标记;
(三)资料要求;
(四)溯及力;
(五)引用资料;
(六)附有关标准(或引用标准—详见本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适用性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的适用性应包括该技术标准规定所涉及“项目”的名称和民航局规定该“项目”必须符合的最低性能标准名称、编号、版次和颁发日期等内容。
(一)参照相应的国际标准制定最低性能标准,该最低性能标准应包括材料、工艺、环境、性能和试验等要求的适用内容;
(二)最低性能标准也可由引用标准和附加要求等内容组成,该引用标准可引用已颁发生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附加要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引用标准中某些条款的增、删或修正要求。
第十一条 标记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应规定在每个“项目”上标注持久而清晰的下列适用的标记:
(一)制造人的名称或代号;
(二)“项目”的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别代号;
(三)“项目”的标称重量,其精确度必须在实际重量的±0.09千克(0.2磅)或实际重量的±3%以内(取大者)。但是,“项目”上标注的重量与“项目”的实际重量之差不得超过±4.54千克(10磅);
(四)“项目”的序列号或制造日期,或两者兼之;
(五)适用的CTSO号码;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资料要求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应规定包括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有关试验报告在内的技术资料要求,以及为正确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测该“项目”所需的资料要求。
第十三条 溯及力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应作出对该技术标准规定颁发之前已设计、生产的“项目”是否豁免,以及使之如何符合该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引用资料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所引用资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凡本规定第十条描述的标准及要求,应分别注明其所在资料的名称、章节,以及该资料的出版单位名称和地址。对这些引用资料的可用性应在“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中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说明;
(二)在颁发技术标准规定时,应附上现行有效的引用标准及要求。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CT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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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航空材料、|
|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
----------------------------------------------------------------------------------|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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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性;
2.标记;
3.资料要求;
4.溯及力;
5.引用资料;
6.附有关标准或要求。
附件二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
CT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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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商务部


关于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建标函[2006]184号
 【发布日期】2006-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搞好“双百市场工程”,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现就推荐“双百市场工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年成交额以2004年度成交额为主要考核依据,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数据为准;国家统计局年鉴没有的,以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鉴数据为准;两者均没有的,以年缴纳税收总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纳税证明)作为参考依据。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5-7人)到现场对拟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对照国家标准自测的综合评分结果进行认真评估和严格认定,在向商务部推荐时应附上参与认定人员名单及专家联名签署的认定意见。

  三、拟推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得重复申报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检验检测等项目。

  四、请提供拟推荐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2004、2005年度纳税证明。

  五、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申报结算管理中心、安全监控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以及独立全封闭式活禽交易屠宰区建设项目的,原则上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同时应对所报项目进行排序。

  六、请各地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实施“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42号)要求,在规定的总量范围内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推荐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对市场进行排序。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