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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6:1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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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府[2006]25号



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制定江门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房屋改变用途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 一、凡改变房屋或土地使用功能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二、因交易、抵债过户、处置资产、自行使用、经营等将工业、仓储或其他用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改为住宅、商业用途的,经批准后,按照市区现行地价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 三、房屋改变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改变用途后使用功能与周边房屋功能相匹配,并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批准;

 (三)不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和居住环境;

 (四)不影响交通、市容、卫生、绿化、消防、市政设施功能和公共环境安全;

 (五)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不危及房屋安全使用;

 (六)不影响文物、公共建筑景观;

 (七)房屋所在地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拟改变用途的房屋不属于危险房屋;

 (八)工业生产与居住用途不混合使用;

 (九)不侵害其他公共利益。

 四、工业厂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后公开出让,一般不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式整体改变土地用途。对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厂区内部分建筑物不拆除改造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批准改变用途后地类的地价标准上限补交该部分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 五、商业住宅混合用途房屋,如多个权属人共同拥有整幢楼宇产权,其中一部分房屋改变用途的,按市政府规定的楼面地价标准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由一个权属人拥有整幢楼宇全部产权的,改变房屋用途时,以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分别计算,按其中较高标准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地面地价按现行土地出让金标准上限计算)。

 六、改变用途后的房屋土地使用年期为该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但不超过房屋所在宗地同类用途已确定的终止时限。

 七、高地价标准用途改为低地价标准用途的房屋,已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 八、未经批准已改变用途的房屋,必须在2007年7月1日前到有关部门补办变更手续,并补交土地出让金,逾期不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006年12月31日前补办的,可按标准的80%补交土地出让金)。

 九、从2006年7月1日起,擅自改变房屋或土地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并依法作出处理。

 十、蓬江、江海区范围内房屋改变用途的,到市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新会区范围内房屋改变用途的,到新会区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十一、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财会[2012]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提升银行业会计监管水平,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0]20号),财政部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拟定了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的单位名单和要求,现予公布。
  通用分类标准是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规范电子格式财务报告编制、统一电子化报送环境下的数据标准和口径、提升财务报告信息数据质量和监管效能、减少企业重复报送和降低报告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代表了我国未来电子格式财务报告数据标准的发展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通用分类标准,有助于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子格式财务报告的标准化程度,并有利于发挥通用分类标准与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协同效应,各实施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12年的实施工作,并加强长期规划。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单位
  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实施要求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通用分类标准编制其2011年度XBRL格式财务报告,并按照财政部要求报送。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工作机制。
  各实施单位应尽快成立单位负责人牵头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组,组织协调财务、信息科技等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工作水平,结合银行业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和数据中心建设等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加以落实,确保通用分类标准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方式。
  实施单位应当遵循通用分类标准及其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见《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2]4号))的相关要求,同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讲解》,编制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咨询机构和软件开展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在选择软件时应考虑软件对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通用分类标准及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等的遵循情况。
  (三)长期规划。
  XBRL作为全球通用的电子格式财务报告数据标准,具有跨平台、不受应用程序限制等优势。实施单位在制定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规划时,可将XBRL技术纳入系统规划,以实现不同信息系统间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使会计信息满足资本市场参与者日益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在企业财务信息系统应用XBRL技术,应遵循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骤有计划开展实施。
  (四)报送要求。
  各实施单位应当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财政部报送XBRL格式财务报告。财政部将在2012年9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对各单位提交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和扩展分类标准进行测试校验,各实施单位根据测试校验结果配合修改完善,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最终报送。测试校验的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法律责任。
  对于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XBRL格式财务报告实例文档,实施单位对其编制的实例文档免于承担会计责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免于承担审计责任。
  三、组织领导
  通用分类标准的实施对于提升银行业会计信息化水平、深化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实施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财政部与银监会统一协调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并将于近期对各实施单位进行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培训。
  请各实施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的交流与联系,并在2012年5月15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财政部会计司及银监会财会部。
  各相关单位在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及银监会。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010-68553275  010-68552534(兼传真)
  电子邮件:lengbing@mof.gov.cn, zhaojinguang@mof.gov.cn
  联 系 人:银监会财务会计部会计制度处 石晓乐 
  联系电话:010-66279031  010-66299190(兼传真)
  电子邮件:shixiaole@cbrc.gov.cn



       财政部 银监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财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财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现发布财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GF-90-0701),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