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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17:3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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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1]470号

各有关单位: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地方的大力协同下,"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重中 之重项目--CAD应用工程技术开发与应用示范完成了既定的目标任务,并通过了验收。通 过该项目的实施,在全国29个省市和3个行业共建立了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600余家,CAD应 用重点推广企业3 000余家,近10万家企业普及了CAD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更好地发挥示范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制造业信息化工作,根据该项目实施方案 要求,现认定第二批通过验收的浙江省电力设计院等448家企业为"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 业"(名单见附件),并颁发证书。

附件:第二批通过验收的"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名单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第二批通过验收的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名单

1.浙江省(23个)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钱江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
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
杭罗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国美建筑装饰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富春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喜得宝集团公司
杭州手表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杭州西泠集团公司
温州神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电信规划设计院
浙江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日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华谊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天乐集团公司
浙江省石油化工设计院
浙江省船舶运输设计研究所
杭州华立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县政府(CAD应用工程示范县)
2.宁波市(13)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塑料模具制造中心
宁波韵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液压马达(集团)有限公司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翔龙实业总公司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上官实业有限公司
宁波耐吉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宁波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天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东方压铸机床有限公司
3.湖北省(10)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沙市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机赛瓦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
鄂州鄂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昌金轮叉车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华阳集团(十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黄石康赛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建材节能设备总厂
4.江西省(10)
洪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昌河飞机工业公司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凤凰光学仪器集团公司
江西变压器厂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华声通信集团公司
景德镇印刷包装机械公司
5.广东省(50)
全国CAD应用培训网络华南中心/蓝天CAD高技术公司
广东省计算中心
中山大学计算机应用研究所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院
广东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广东省机械研究所
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广州大学AMT中心
广州光学仪表厂
广州人民机器厂
广州骏威客车有限公司
广州南洋电器厂
广州汽车灯具厂
广州文冲船厂
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
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轻工机械二厂
汕头市汕樟轻工机械厂
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申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星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东莞市旗峰消声器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钢设计院
韶关大学CAD/CAM实验中心
韶关市模具厂
韶关铸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力士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庆嘉隆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要鸿图工业有限公司
肇庆电机有限公司
江门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江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佛陶集团力泰陶瓷机制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水泵厂
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
中山市富山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中山威力集团公司
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顺德美的冷气机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省天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顺德特种变压器厂
顺德震德塑料机械厂有限公司
南海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
南海市制版中心
三水市建华电器厂
京安机电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6.机械工业(31)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拖拉机内燃机公司
常州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锻压机床总厂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型腔模具厂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工程院
烟台冰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宜昌叉车厂
锦西化工机械厂
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冷气机厂
上海环保机械工程公司
本溪水泵厂
镇江华晨华通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昌升集团公司
浙江菲达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荆州减速机厂
合肥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电机总厂
北京重型汽车制造厂
河北廊坊包装设备制造公司
常州食品包装机械厂
广州人民机器厂
大连叉车厂
7.轻工业(17)
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总公司
济南金钟电子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环球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冠集团公司
北京包装设备器材厂
天津钟表厂
新乡市电光机械厂
天津市厨房设备厂
无锡市锁厂
天津华特锁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造纸机械总厂
西安机械设计研究所
杭州机械设计研究所
海尔集团海梅公司
金羚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干衣机有限公司
8.纺织工业(13)
浙江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印染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公司
恒柏集团公司
绍兴纺织机械集团公司
浙江宏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县南方制造厂
浙江华港染织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仙霞集团公司
青岛金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汇金绫装饰面料有限公司
杭州潮鸣丝绸试样厂
9.北京市(32)
北京光学仪器厂
北京远东仪表有限公司
北京仪器厂
北京敬业电工集团
北京自动化成套工程公司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重型电机厂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机床厂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公司
北京第一机床厂
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起重机器厂
北京第二开关厂
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北京第二机床厂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广播器材厂
北京建中机器厂
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京白菊电器集团
北京厨房设备集团公司
北京市文体百货工业联合公司
北京首创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北京化工机械厂
北京首钢研究院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集团公司
10.黑龙江省(41)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农业工程所
黑龙江省冶金设计规划院
伊春光明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市量具刃具厂
黑龙江省化工设计研究院
鸡西煤矿机械厂
双鸭山东工业公司
黑龙江省蓝盾服装厂
哈尔滨建成厂民品开发研究所
哈尔滨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海斯集团公司
哈尔滨第一工具厂
哈尔滨印刷机械厂
哈尔滨重型机器厂研究所
哈尔滨锅炉阀门股份公司
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
齐齐哈尔第二机床厂
齐齐哈尔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机床电气传动设备厂
齐哈尔市政设计院
齐齐哈尔建筑设计院
齐齐哈尔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齐齐哈尔教育设计研究所
牡丹江市桦林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木工机械厂(研究所)
牡丹江市第一机床厂研究所
牡丹江市兴达高新技术研究所
牡丹江市磨料磨具工业公司
牡丹江市互感器厂
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
富锦拖拉机制造厂
佳木斯市经编印染厂
佳木斯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佳木斯电机厂
勃利县农机修造厂
11.新疆区自治区(15)
新疆机械研究院
中收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锅炉总厂
新疆奥立孚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电器集团公司新疆天山锅炉厂
新疆乌鲁木齐市地毯总厂
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七一印染厂
新疆电力设计院
新疆蝶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新疆伊犁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轻工设计研究院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12.安徽省(20)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
合肥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三佳电子(集团)公司宏光异型材模具厂
芜湖仪表厂
安徽天大企业集团公司工程塑料厂
滁州市扬天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马鞍山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芜湖锅炉厂
安徽皖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宿州市煤矿电器厂
安徽省活塞厂
蚌埠压缩机总厂
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永年针织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机床厂
蚌埠滤清器总厂
13.沈阳市(30)
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高压成套开关厂
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沈阳第一阀门厂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沈阳鼓风机厂
沈阳第一机床厂
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
沈阳凿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汽车制造厂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建筑材料设计研究院
沈阳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412工厂
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营辽海机械厂
辽宁省轻工设计院
沈阳有色冶金机械总厂
沈阳航天新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沈阳水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潜水电泵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
沈阳锻压机床厂
沈阳市冶金研究所
沈阳金龟减速机厂
沈阳起重运输机械厂
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14.大连市(10)
大连机车车辆厂
大连造船新厂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厂
大连耐酸泵厂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大连渤海日平机床有限公司
15.深圳市(19)
深圳市康佳集团模具有限公司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丽星丰达塑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现代计算机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达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飞通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怡电脑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殷华快速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微电子有限公司
TCL王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现代设计与制造技术中心
深圳大学EDA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16.辽宁省(10)
东风朝阳柴油机公司
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院
辽阳石化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抚顺石油机械厂
国营陆平机械厂
本溪水泵厂
丹东画院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院
锦西化工机械厂
葫芦岛市建筑设计院
锦州航海仪器厂
17.贵州省(21)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长征电器一厂
云马飞机制造厂
贵州航空发动机研究所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航集团飞机设计所
贵州黎阳机械厂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红林机械厂
国营井冈山仪表厂
贵阳车辆厂
贵阳永青示波器厂
贵州华泰电子科技开发公司
贵州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设计院
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贵州红阳机械公司
国营长新机械厂
国营南海机电厂
18.吉林省(8)
长春第一光学仪器厂
通化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鼓风机厂
吉林市方田水泵有限公司
吉林华众轿车门股份有限公司
白城通业集团公司
辽源市三海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西装有限责任公司
19.福建省(16)
福建省马尾造船厂
福建省机械科学研究院
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龙岩龙马农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龙岩喜鹊纺织有限公司
泉州市铭利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福州市模具厂
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夏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
福州变压器厂
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天宇电器集团福州第一开关厂
20.山东省(20)
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试验设备厂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
山东时风集团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模具有限公司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工程机械厂
泰安规划设计院
山东起重机厂
济南第二机床厂
济南小鸭集团
山东华冠集团总公司
泰安市水箱厂
德州三和电子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公司
肥城轻工机械厂
临沂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轻骑集团总公司
21.杭州市(9)
浙江万轮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金富春丝绸化纤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院
万向集团公司
杭州青春服装厂
淳安县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杭州机械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人人集团有限公司
22.广西自治区(30)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市建筑机械总厂
桂林橡胶机械厂
广西机械工业研究院
广西城乡规划设计院
柳州特种汽车厂
柳州压缩机总厂
梧州市西华毛巾厂
广西南宁专用汽车厂
广西南宁机械厂
广西纺织服装设计研究所
广西绢麻纺织科学研究所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广西梧州起重机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电子研究所
桂林第二机床厂
桂林市医疗电子仪器厂
广西河池地区综合设计院
广西百矿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联合收割机总厂
桂林市无线电五厂
南宁重型机器厂
桂林市汽车配件总厂
广西桂林轻工机械厂
南宁地区新宇汽配制业有限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18号

1996-0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化乐果、辛硫磷、甲胺磷、杀虫双、丁草胺、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氰戊菊酯、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酯、三氯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成本 企业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   1995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      =             ×——————————————  税  额 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 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00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分析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构想

钱贵


  任何一部法律应具有适应性、稳定性。因此,我们应在在对有限合伙制度深刻分析的基础上,了解市场的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来制定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以期它能够完全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从而可以及大的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已经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其理由是:有限合伙是作为合伙法的特殊问题,均属于合伙制度的组成部分,且内容比较少,单独立法费时费力,无此必要。只需在合伙企业法中确立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对其特有属性加以专门规定即可。有限合伙与合伙相同的部分,则直接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节约立法成本。(二)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企业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我国的民商法的立法体系应采用民商合一体例,而不是民商分立体系。基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的建立,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加以规定,具体的商事法律关系由单行商法调整”,[1]因此作为专门调整合伙和有限合伙的法律关系,应分别由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三)采用合同形式。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合伙的建立是基于合同成立,虽然有限合伙证书是有限合伙登记的要件,但依然离不开有限合伙协议。无论修改合伙法,增加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还是对有限合伙专门立法,都受合伙合同的制约。因此,与其浪费时间、精力修订合伙法或制定有限合伙法,不如根据合伙协议的基本属哇,遵循“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保护。
  我们认为,选择一种立法方式的两个标准是看是否能够符合市场发展的需要,是否能与我国的立法体系相一致。只有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法律,才能发挥其引导市场、规范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立法的结构应和谐一致,基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应主辅分明,相辅相成。基于此,我们赞同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法。首先,有限合伙法应采用主体立法的模式。国外有关合伙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确立合伙契约制度,其立足点是契约,旨在调整所有合伙关系,形成一部规范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和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律;二是确立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其出发点是主体,主要是规范企业的行为。从而保护与合伙交易的外界安全。”[2]我国对于合伙立法一直是走主体立法之路。如我们的《民法通则》就将合伙放在了“自然人”一章中加以规范,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单从名称上就可看出其主体立法的特征。合伙走主体立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建立与商事主体地位对等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需要。而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特殊类型,也属于现代商事主体范围,理应采取主体立法,而不宜采取合同的形式,即行为立法。否则,不能与现有立法体系保持一致。其次,应将有限合伙独立于合伙法之外。有限合伙虽是合伙法的特殊形式,但这种特殊性兼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合伙的特点,不予明确界定,将难以适用。我国立法体系是民商合一,《民法通则》规定民、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调整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则以单行法的形式予以规范。我国的商事主体立法,主要有《公司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部单行法,有限合伙亦应由专门法予以规范。
  二、具体立法内容的若干建议
  (一)有限合伙的主体: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都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而我国的立法却存在矛盾。我国《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了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而《合伙企业法》中则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上是指自然人,排除了法人作为合伙人的可能性。在理论界,对法人能否成为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的问题,也存在着比较激烈争论。反对者认为:首先,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都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本身承担债务的责任是有限的,因此法人无法承担无限责任。其次,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不利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且与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相冲突。最后,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有关法制尚不健全,有些企业存在厂长(经理)损公肥私的严重问题,如果允许这些法人与个人搞合伙,有可能为不法分子利用合伙之机逃避债务、转移和侵吞国有资产提供可乘之机,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3]但是我们认为,应当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作用的对象仅仅针对有限合伙人,而非法人本身。,也就是说有限责任是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超出其出资额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法人对于自己的债务却要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这一点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有限责任只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法人的独立人格决定了法人一经成立,其即是独立的,即与投资者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以公司成为合伙人将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确立公司成为合伙人也是相当牵强的理由。就国有企业而言,资产流失与否与其是否参加合伙并无直接联系。相反,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应是多年积存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着太多的弊端。对这种现象应通过国有资产立法来规范,而不能通过禁止法人合伙的规定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基于上述理由,我国在对有限合伙立法时,应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的设立:1.建立有限合伙制度,其目的主要是服务于市场,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在设立中,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便于管理”的立法思想,采纳美国的准则设立主义,只对有限合伙中的合伙人的组成、基本情况和认缴出资予以审核,并将合伙协议登记备案。其中对合伙人的出资额的审查应以认缴的出资为准。这里主要指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因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以劳务出资,且不因出资为限承担无限责任,对其出资的审核无实在意义。而有限合伙人是按出资额分享利润、承担损失的,无论其是否出资都是以有限合伙证书中登记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而不以其实际缴纳的资金额为准。如果在合伙协议和有限合伙证书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出资,作为有限合伙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完全有权力通过修改有限合伙证书将其从有限合伙中排除。2.确立信息公开制度,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有限合伙在设立程序上的简便,可能有人会引发对投资者投资环境的担忧,因此,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信息公开制度分对内公开和对外公开。对内公开是对合伙人公开有关合伙的信息,包括合伙人的清单、有限合伙证书及修改的证书、最近三年的纳税报告和财务说明书等文件;对外公开是向社会或与之交易的人公开有关合伙情况。对合伙人出资额的变更、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等影响有限合伙资信和投资风险的事项的变化更应进行公开。确立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规避投资风险,起到风险预警作用,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限制普通合伙人的人数,英美两国对有限合伙人数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对合伙人的上限进行了控制,而后者则不作规定。我们认为,不区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而对整体合伙人的人数进行限制或不限制都是不可取的,应当只限制普通合伙人的人数。有限合伙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融资手段,有限合伙人是出资者,类似于股东。有限合伙人愈多,有限合伙的融资功能愈强,加之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对合伙事务不具有影响力,限制其人数,将会大大削弱有限合伙本身具有的融资优能力。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普通合伙人之间地位平等,每一普通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都必须是合伙人共同决定的。这种人合的性质,决定了普通合伙决策效率的低下,因为人越多,出现不同意见的概率就越大。同样,在有限合伙中,如果不限制普通合伙人的人数,偏低的决策效率就无法使企业适应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在风险投资领域,往往使难得的商机在众多普通合伙人相互争论中成为过眼云烟。所以,对普通合伙人的人数进行控制是由有限合伙制度本身决定的。
  三、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要发挥有限合伙的融资功能,就必须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而首先是要设计出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有限责任是吸引投资者投资的一个重要要素,但其对价是放弃对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的无限责任主要是从保护债权人的债务权益角度考虑的,而不在于其增强了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约束。有限合伙人的盈亏全假普通合伙人之手。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而又不至于破坏有限合伙最基本的属性,是立法中需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以为,应在立法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利润分配权;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这是有限合伙人维护自身利益,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行为的一项重要权利。另外,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一定的参与权,主要指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建议权和咨询权。为了避免加重有限合伙人的责任,可以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有限合伙可以实施而不被认定为参与合伙事务的行为。
  四、有限合伙的解散与转变
  有限合伙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因素,在制定有限合伙法中,应强调其存续的长期性,保障其稳定性。因此,在规定有限合伙解散的事项的同时,应参照美国的作法,规定如: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或合伙协议规定有不予解散的条款及有限合伙证书的授权时,允许有限合伙不予解散。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参考文献
[1] 参见邓保同:《关于合伙企业立法的几个问魔》,载《经济与法》,1996年第6期。
[2] 马强著:《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3] 陈华彬.隐名合伙的性质、特征及立法建设 [J] .法律科学,19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