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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1:0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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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6〕3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业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一月五日
营口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拟定或者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调整城市供水、燃气、供暖、公共交通(含出租汽车)、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廉租房租金等收费标准;
  (四)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
(六)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保险金标准;(七)制定直接或广泛涉及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组织,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为该事项的听证机关。
  应当由市政府组织听证的事项,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工作机构组织。
涉及多个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听证事项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要求陈述或旁听的,应当按照公告的规定,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陈述人的自然状况和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合理确定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
  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各方或不同意见各方听证陈述人的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第九条 符合听证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确定为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陈述人、旁听人。
  第十一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3至5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人中产生,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听证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提供相关事实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四)听证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
  第十四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听证陈述人。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陈述人身份或者利害关系各方陈述人的人数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关提出,由听证机关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追加陈述人。
  第十六条 旁听人是指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定参加旁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听证机关确定的陈述人应当出席听证会并陈述意见;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听证机关。
  经听证机关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或者提供书面陈述材料。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参加听证会的代表;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申请人说明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陈述人对听证事项进行论证;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申请人最后陈述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归纳总结;
  (六)听证会代表对听证笔录审阅并签名;
  (七)制作听证纪要。
  第十九条 听证发言顺序:
  (一)申请方陈述;
  (二)反对方或持有其他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陈述;
  (三)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陈述;
  (四)了解听证事项的陈述人陈述;
  (五)专家陈述。
  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陈述人发言的顺序及发言时间。
  第二十条 陈述人在陈述或回答听证人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时,应当保证其事实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经主持人同意,陈述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规定的,可以向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提出。主持人或者听证机关应当对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其他听证人也可以询问陈述人。
  经办方陈述人应当回答听证人的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予回答。
  第二十三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五条 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第二十六条 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人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公开情况;
(五)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六)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有权要求补正。
  第二十九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的事项;
(三)对听证事项赞同的情况;
(四)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听证纪要应当作为听证机关行政决策或提出行政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对应当举行而未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应做出行政决策。
  第三十一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199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本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1989年实行以来,在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课题管理以及促进中医药科研水平提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适应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我局重新修订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8号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提高单位门前责任意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汽车站等)、社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容环境门前责任是指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
第四条 太原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综合协调工作。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全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门前责任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辖区市容环卫部门牵头,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本办法,划分辖区内单位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区域,负责《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的签定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与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签定《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书》,并在门前统一悬挂《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环境门前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一)责任单位应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干净整洁,图案清晰,线条轮廓明显,每两年进行整饰翻新;凡可清洗的外立面,每年“五一”前须清洗一次;凡出现起皮、脱落、褪色、风化、雨水冲涮痕迹等须及时清洗整饰。
(二)建(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不得搭建;外立面不得有张贴、喷涂小广告;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责任单位不得占道或伸出门店经营,不得招揽无证经营者在责任区内设置摊点或进行宣传、庆典、促销等活动。
(四)责任单位门前不得擅自设置檐篷、遮阳布、门头牌匾,确需设置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设置的,须每周至少擦洗一次,保持清洁,如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缺字现象。责任区内不得擅自张挂横幅、标语、彩旗等。
(五)户外广告设施、标语牌、标志牌、电话亭、书报亭应当保持完好、清洁,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每周至少擦洗一次。
(六)责任单位按要求设置的夜景灯饰应保持整洁、美观、完好,并按规定时间启闭,如出现残缺、破损须及时修复。
(七)责任单位应在门内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并按规定倾倒,保证门前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痰迹、无蚊蝇滋生。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周对责任区范围内的门前便道清洗一次。
责任单位门前保证无残冰积雪。白天降雪,停雪后两小时内完成清雪任务;夜间降雪,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清雪任务。
(八)责任单位应当保护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借树搭建和悬挂物品,不得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和堆放杂物等,不得损坏、致死树木花草。对损坏绿化设施及攀折树木、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等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必须及时劝阻制止和举报。
(九)责任单位门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场地确需停放机动车和自行车的,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统一施划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车辆。
(十)责任单位门前人行便道以外的场地经允许停放车辆的,须按市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和维护,并设置规范的进出口,停放车辆造成便道损坏的,由门前责任单位按标准负责修复。
(十一)责任单位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责任单位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各类饮食服务业经营所产生的油烟,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十二)责任单位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功能区噪声标准,不得使用音响、高音喇叭等招揽顾客。
第七条 12319城建服务热线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督查。
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的监督处罚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临街经营性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辖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