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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2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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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165号


国税发〔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向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每张发票情况见“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附后) ,该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_______元,税额合计_______元,价税合计 元。请按照国税发[2006] 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以及 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回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_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你局 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辖区 从我辖区 购进出口货物的有关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辖区 (有、无)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该企业为(生产企业、流通性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该企业 年 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已、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其纳税信用等级为_____级。

二、该企业开给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该批发票计税金额合计 元,税额合计 元,价税合计 元,上述发票中(有、无)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发票填开情况见“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附后)。该企业已收到货款(含增值税、消费税,下同) 元。

三、该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相符、明显不符)。该生产能力包括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及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

四、此批货物系该企业(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其中:非自产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已按规定调查核实,其购进业务(真实、不真实)。

五、该企业(是、否)存在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欠缴增值税 万元;欠缴消费税 万元。

六、该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真实的、虚假的)。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七、此回函之日前12个月内:该企业(曾、未)发生过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 元。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八、我局(已、未)派人对该企业生产、销售及纳税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2.本表仅填列核查结果为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局与 年 月 日向你局发出了《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编号: ),请你调查核实 (纳税人登记号: )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但至今未收到回函。现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你局催办,请你局于1个月内回函或说明暂不能回函的原因。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影像IP板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影像IP板:用于CR系统X光影像的存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同视机:用于对弱视、斜视、立体视眼类缺陷的检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排卵测定器:用于对妇女的唾液进行分析,测定妇女排卵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透析器复用机:用于对使用后的可复用透析器进行冲洗、消毒,使可复用透析器达到可再次使用的标准。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便携电凝刀:由保护帽、笔尖、电热丝、笔身组成,电源由低压碱性电池提供,不与高频电机连接,为一次性无菌产品,用于组织凝结、小血管止血。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套管针:内窥镜配套用手术器械,用于插入气腹穿刺后的孔,作为腹腔镜或手术器械的通道。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泪腺球囊导管:用于治疗泪腺管道系统的堵塞、狭窄。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硅胶敷贴(不含药):用于脚部擦痕、鸡眼等辅助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压电式生物大分子自动检测仪及传感器:用于基因、蛋白和细菌的检测。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透析器消毒使用浓缩液:用于清洗和消毒可复用的中空纤维式透析器。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宫内刮片:用于妇科检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射线束扫描系统:用于扫描加速器的射线束,计量光剂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固定架:安装在手术床上,用于固定外科手术拉钩或Octopus NS组织固定系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用于药物动力学研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肾脏科专用临床电子病历:用于医院肾脏科及血液净化中心提供电子化的病员病历记录、管理,不对数据进行医疗诊断分析,无诊断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医用内镜清洗消毒槽:用于手工清洗、消毒软式内镜。不作为医疗器械。

  十七、医用内镜储存柜:用于软式内镜保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牙齿保健器:通过振动锻炼牙齿,起保健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抑菌圈测试仪:用于制药行业、药检及医院检验科测量抑菌圈直径,属常规仪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次性医用手术刷:用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清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原位杂交仪:检测待检标本中特定的核酸序列,用于病原体、细菌、病毒、基因扩散、致病因素研究,是应用于医学、农业、生化、动植物等领域分子水平研究的常用仪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禁止赌博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1991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注计输赢进行赌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当坚持公安机关与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查禁赌博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城乡治安保卫组织的作用,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查禁赌博的具体措施,指导各单位查禁赌博工作,依法查处赌博案件。
城乡治安保卫组织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禁赌宣传,教育公民自觉抵制赌博活动,积极开展正当的文娱、体育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禁止赌博活动的内容列入单位职工守则,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预防和制止赌博活动。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禁止赌博活动的内容列入村民公约和居民公约,加强对村民、居民的管理、宣传和教育,并协助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查禁赌博工作。
第十条 公民有权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并予以保护。
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有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三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在旅社、影剧院、公园、茶馆、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学校等场所赌博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因赌博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又赌博的。
第十四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又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其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构成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另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
对免予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单位内部赌博活动严重,经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赌博活动的,除对责任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场所内设赌或者容留他人赌博的,除对责任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共场所处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吊销《治安许可证》。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或者经营者利用公共交通工具为赌博提供条件,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并调离岗位;属于个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没收。拒绝交缴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收缴。
赌债一律废除。
第二十一条 不服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不服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予以罚款或者没收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的,应当开具收据。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赌博的人员,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外,所在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照单位职工守则、规章制度或者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召集参加赌博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查禁赌博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有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侵吞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手或者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赌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赌博形式变相向他人行贿或者收受他人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查禁赌博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99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