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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00:2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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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政办〔201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我市中药饮片、白酒、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集群度较高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同一产业集群内的多个企业自愿组合、经贷款行认可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共同申请授信、共同承担贷款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在企业自愿加入、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牵头组织开户企业成立联保小组,每个联保小组由3―5家企业组成。
  设立联保小组,应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各成员企业基础资料,由贷款行逐一审核小组成员资格,经核准后,所有成员与贷款行签订联保贷款合作协议。
  在联保小组与贷款行协商基础上,各成员企业可缴纳一定数量联保基金,并在贷款行专户存储和管理,联保小组成员与贷款行共同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协议。
  第四条 联保贷款实行客户自愿、风险共担、信息共享、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 联保小组成员应是贷款行信贷服务区域内,且在贷款行开户的法人企业。单一企业法人原则上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
  第六条 成员企业向贷款行申请联保贷款,须经贷款行核准,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贷款行签订联保协议,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规。
  (三)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已通过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及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五)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产权关系明晰。
  (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七)联保成员企业之间无关联关系。
  (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除对联保企业其他成员在某一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其他任何担保。
  (九)非新组建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好的现金流及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
  (十)符合贷款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加强联保成员间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合作,相互督促履行借款合同,发现有重大资产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减资等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道德风险隐患时,及时报告贷款行。
  (三)当联保成员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要积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代偿贷款本息。
  (四)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企业资产,不得随意退出联保小组。
  第八条 贷款行应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联保成员企业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核定其最高授信额度。同时设定联保小组单组和客户的授信限额。经与联保小组商定,可按企业联保基金的一定倍数放大授信额度。
  第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用途和联保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按规定浮动。
  第十条 贷款行应加强对联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及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立联保贷款操作流程、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风险防范机制,更好的防范联保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逾期不能归还时,贷款行可根据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采取扣划联保基金、向联保小组企业追偿、停止向其他联保企业发放贷款等措施维护贷款行权益。
  第十二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意见

2007年11月22日 财建[2007]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根据国务院同意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贯彻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生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粮猪安天下”的战略意义。受饲养成本上升、去年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和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今年猪肉供应持续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并召开全国“菜篮子”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部署。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是发挥主产区区域优势,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的特性,是公共财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实践。
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支持管理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猪肉市场供应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生猪主产区区域优势,优先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发展生猪规模化、专业化、科学化生产。一方面,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另一方面,引导地方加大对规模养殖的扶持力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使养猪真正成为农民增收的稳定渠道。
(二)支持管理原则。
1.奖励资金的分配坚持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款专用的原则。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为主要指标,重点突出生猪调出量,确定生猪调出大县名单和奖励金额。奖励资金直接计算分配到县,由县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2.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入围标准、数据来源、测算办法、资金分配办法等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制定奖励资金的具体落实办法,将增强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开透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让社会各方面更好地了解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及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主要着力点和重点支持领域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主要着眼于增强生猪调出大县生猪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生猪规模化养殖户(场)生猪品种质量,加强环境保护,增强防疫服务能力。
重点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粪污无害化处理、良种引进。鼓励融资渠道不畅的生猪养殖大户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对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给予贴息支持。奖励资金可以用于防疫服务费用支出,但必须严格控制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不得用于国家已有专项资金支持的防疫方面的支出。
四、注重体制机制创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用财为民的财政工作宗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狠抓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生猪调控财政政策的落实,增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政策执行力。
(二)加强政策宣传,明确政策导向。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生猪调控财政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主动关注社会民生的结果,体现了财政部门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政策氛围,确保养殖户对奖励政策有全面的了解。一方面,让养殖户明确财政政策调动发展生猪规模化生产的导向;另一方面,确保政策深入人心,让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及时传送到人民群众之中。
(三)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到位。
各地财政部门要牵头及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具体落实办法,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奖励资金用途、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奖励资金拨付办法,规范操作程序。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的三个支出方向,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扩大支持范围。要创新扶持方式和管理模式,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方式上,要改变传统的项目层层上报、部门层层审批的模式,尽量采取“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设定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符合条件的,经过财政、农业(畜牧)部门验收合格,给予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实现规模化养殖的目标。
(四)加强资金监管,做到公开透明。
要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采取张榜公布、网上公示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构建奖励资金全过程的监管机制,要以检查促管理,保证预算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防止奖励资金截留、挪用。
(五)实施动态监测,做到奖优汰劣。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省级农业畜牧、商务等部门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监测,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猪调出大县监测体系,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调出大县进行适时调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会同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共同落实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国务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一)工人、职员继续工作者,工资照发。
(二)冬季既不进行施工,又不能临时调做其它工作的固定工人和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津贴;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40%发给津贴,家在城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酌予提高,但是发给津贴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50%。
(三)有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的地区,工人、职员参加企业行政组织的学习的时候,其地区津贴和生产补贴都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75%发给;企业行政不组织学习或者工人、职员不参加学习的时候,其地区津贴和生活补贴,都按照津贴、补贴标准的40%发给。工人、职员不论参加学习与否,原有的建筑施工津贴、工地津贴一律停发。
以上(一)、(二)、(三)三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学徒;但是学徒不参加学习的时候,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50%发给津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认为某些建筑安装企业执行以上津贴标准有困难或者不适当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较低的标准,发布实行,并报国务院备案和抄送劳动部。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按照本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