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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售付汇审核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3:3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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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售付汇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售付汇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汇发[1999]2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3〕9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84〕银发字第13号)、《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
363号)以及《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管理金银的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境内任何企业、单位不得擅自进口金银及其制品。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防止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
品的付汇,现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废液,包金、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的企业和单位,在办理购付汇时,除提交有效单据外,还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
和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任何外汇指定银行均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
二、各分局应深入外汇指定银行调查了解T/T项下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的情况,配合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跟踪进口商品的去向。凡查实属骗购外汇的,应坚决予以查处。
三、各分局要主动与海关联系,加强对“双零税率”或低税率商品的进口付汇审核,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总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人员要密切关注此类进口商品变相重复出口,防止国家外汇资金流失。



1999年7月22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学厅函〔2004〕15号


  近日,湖北省、安徽省教育厅分别就党校函授教育学历的有关问题请示我部。对此,我部重申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高等学校承担,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省级政府审批。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须在参加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的人员中录取学生,并在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备案。被录取的学生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

  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学校设置、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国家的有关要求不同,因此未纳入国民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按照《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精神,“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原油、成品油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2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原油、成品油是国家重要出口物资,也是国际上的重要战略物资,在我国出口商品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安排好国内外市场,国家对原油、成品油的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在出口经营做法上采取统一联合经营方式。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原油的出口经营
1、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原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出口(还贷)的原油,原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改由中国联合石油公司代理出口。
3、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出口的原油,仍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二、成品油的出口经营
1、国家统一安排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成交。

2、国家安排给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3、国务院安排给煤代油办公室的成品油出口额度,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代理出口。
4、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出口的成品油出口额度,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5、国家安排给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有关炼油厂出口的成品油,由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代理出口。
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下属广州石化总厂、广东省茂名炼油厂、上海高桥炼油厂、浙江镇海炼油厂四个生产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出口业务。
四、原油、成品油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石油分会进行协调。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